教育申訴制度
是指作為教育法律關係主體的公民,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向國家機關申訴理由,請求處理的制度。
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師和學生對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政府有關部門作出的影響其利益的處理決定不服,或在其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依法行使申訴權,向法定的國家機關聲明不服、申訴理由、請求複查或重新處理的一項法律制度;4特點:①它由教師申訴制度和學生申訴制度組成;②它是一項正式的法律救濟制度;③它是一項專門性的申訴制度;④它是一項非訴訟意義上的行政申訴制度。
申訴書的寫法
①申訴主體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等,委託代理的應含指定代理人的相關情況;②被申訴主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別、職務、住址等;③申訴要求(申訴主體認為被申訴主體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或不服被申訴主體的處理決定,而要求受理機關進行處理的具體要求);④申訴理由(寫明被申訴主體侵害其合法權益或不服被申訴主體的處理決定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並陳述相應理由);⑤附項(寫明並附交有關的物證、書證或複印件等)。其格式為:
申訴人:XXX;性別:XXX;民族:XXX;出生年月:XXX;
工作單位:XXX;住址:XXX;
被申訴人:單位:XXX;法人:XXX;性別:XXX;工作單位:XXX;
申訴要求:XXX;
申訴理由:XXX;
附項:XXX。
教師申訴管轄分為
①隸屬管轄;②地域管轄;③選擇管轄;④移送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