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
2、退休教師未能享受應有待遇的;
3、在教師考核時受到不公正待遇的。
4、在校教育教學活動中,因設施不安全,設備不合格造成傷害,學校推卸責任的;
5、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出申訴的其他處理決定。
二、教職工提出申訴,應當在接到學校的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提出。
三、教職工提出申訴時,應當向教代會遞交申訴書,並附上學校做出的處理決定(複印件)。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訴人的姓名、單位、職務及其他基本情況;
2、申訴的事項、理由等及要求;
3、提出申訴的日期。
四、對教職工提出的申訴,教代會應當在接到教職工申訴之日起30日內,區別不同情況做出如下處理:
1、予以受理,並立案審理,同時告知申訴人。
2、不予受理。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並說明理由。
3、申訴材料不齊備,限期補正。過期不補正的視為不再申訴。
五、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申訴,受理申訴的機構應當在接到教職工遞交的申訴書後60日內,做出處理決定。對案情複雜,按期不能辦結的案件,辦理期限可延長30日。
六、受理申訴的教代會對涉及教職工申訴的事項,有權進行查詢和調查。被申訴的部門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和檔案。
七、受理申訴的教代會在決定受理教職工申訴後,應當組成臨時性的公正委員會,負責審理教職工中的審訴案件,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公正委員會一般由黨辦辦與申訴事項有關的教代會的負責人組成。必要時,可以吸收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人員參加。公正委員會一般由三至五人組成,組成人數必須是單數,主任由學校負責受理教職工申訴的教代會的負責人擔任。公正委員會在案件審查結束後,要根據審理情況提出處理意義,寫出審理報告,並將審理報告提交教代會。
八、審理報告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原處理決定正確的,維持原處理決定。
2、原處理決定所列事實不存在的,撤銷原處理決定或者建議學校撤銷原處理決定。
3、原處理決定所列事實不清楚,證據不足,或者違反規定程式的,建議學校重新審理。
4、原處理決定適用法律、法規、政策不當或者處理明顯不當的,直接變更原處理決定或者建議原處理機關予以更正。
九、受理申訴的教代會做出的申訴處理決定,為最終決定。
受理申訴的教代會做出申訴處理決定後,要製作教職工申訴處理決定書。申訴處理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訴人的姓名、單位、職務及其他基本情況;
2、做出處理決定所認定的事實、理由及適用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3、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4、受理申訴的教代會認定的事實、理由及適用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5、受理申訴機關的處理決定;
6、做出決定的日期。
十、受理申訴的教代會應當及時將申訴處理決定送達申訴人和學校。學校應當將處理決定存入教職工的個人檔案。教職工在申訴期間,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
十一、學校不得因教職工提出申訴,而加重對教職工的處理。
十二、在受理申訴的教代會未做出處理決定前,教職工可以撤回復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訴的教代會在接到教職工關於撤回覆核申請和申訴的申請書後,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十三、受理教職工申訴的工作人員,必須符合教職工迴避的有關規定。
十四、教代會受理教職工不服從學校的申訴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十五、教職工在申訴中捏造事實、弄虛作假、誣陷他人的,根據情節給予批評或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國家或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要負責賠償;給他人造成名譽損害的,要公開賠禮道歉,挽回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