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教會稅是對教會成員徵收的一種稅,由於與宗教有著密切聯繫,在各國的稅法體系中往往顯得很獨特,目前主要存在於部分歐洲基督教新教國家,如德國、瑞士及瑞典、芬蘭等北歐國家。在德國(、瑞士、奧地利)由於政府與天主教和新教教會簽的條約有教會稅。教會稅是所得稅的百分之九左右。而且,在彌撒可以捐款。別教會的會員通常自願地付款。別的歐洲國沒有教會稅。例如,因為法國沒有教會稅,法國人只自願地捐款,所以法國的教會很貧窮的。
特點
首先,都存在一種占主導地位的宗教,而且都屬於基督教新教教派,如瑞典、芬蘭的路德宗教會,其信徒約占兩國總人口的88%;
其次,這些宗教在歷史上或目前仍然享有國教的地位,正因為其處於獨尊的地位,才獲得國家在財政上的支持;最後,這些國家都有著完善的宗教組織,並且這些宗教往往發揮著社會福利機構的作用,如開辦教會學校、設立醫院,以及救助窮人等。
要素
1、納稅人
主要是該國占主導地位教派的教徒,一般其他宗教或教派的教徒無此項義務,有些國家也包括公司、團體。瑞典教會分為國家教會及自由教會。在瑞典出生的公民,如果沒有申請退出國家教會,每年需按收入的比例繳交教會稅,由國家收集後轉交教會 。而在德國,作為個人納稅人的教徒既包括新教徒,也包括天主教徒,他們都有義務向國家繳納教會稅,如果是東正教或英國聖公會等教派的信徒,就不需要納這種稅。
2、稅率
教會稅在德國是作為個人所得稅的附加稅,稅率為8%,可在所得稅中扣除 。特別要注意的是,這裡8%的稅率是指占個人所得稅(而不是占繳稅收入的)的8% ,因此其稅率並不高。在芬蘭,教會成員的教會稅約占其收入的1%多一點,公司稅收占教會總稅收的10% 。
3、徵收、支出管理。各國對教會稅的徵收與其他稅種的徵收一樣,都是由國家的稅務機關統一徵收後再轉交給教會使用。在德國,教會稅既不是聯邦稅,也不是州稅、地方稅與共享稅,而是獨立於他們之外的一種特殊稅種,因為從該稅的收益主體來看,它不是任何一級政府,而是作為宗教組織的教會。稅收收入的支出管理一般由教會自己來支配,如用於開展各種社會福利性的活動,國家除在財務上對其監督外,並不干涉。
4、其他。近年來,隨著北歐國家外來移民的增加,加上部分本國國民宗教信仰上的轉變以及為逃避教會稅而故意謊報宗教信仰,致使中、北歐國家教會稅收入大幅減少,一些教會在財政上陷入了困境,開始大規模削減福利支出。從總體上來說,隨著人們宗教意識的淡薄及信仰的多元化,教會稅的式微也將是一個必然的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