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稅的概述
“正稅”的對稱。指隨正稅按照一定比例徵收的稅。其納稅義務人與獨立稅相同,但是稅率另有規定。附加稅以正稅的存在和徵收為前提和依據。
附加稅的內容
從中國現行稅制看,附加稅包括兩種:(1)是根據正稅的徵收同時而加征的某個稅種。這種作為稅種存在的附加稅,通常是以正稅的應納稅額為其徵稅標準。如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以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作為計稅依據的。(2)是在正稅徵收的同時,再對正稅額外加征的一部分稅收。這種屬於正稅一部分的附加稅,通常是按照正稅的徵收標準徵收的。如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同時徵收的地方所得稅,是附加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按照一定比例(應納稅所得額的3%)加征的稅收(即為此種附加稅)。這裡的地方所得稅實際上是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一部分。我國現今附加稅的徵收,通常都有稅法指明的特定目的,如增加社會福利、發展教育以及滿足地方政府的財政需要等。
附加稅的運用
附加稅曾被廣泛使用。美國對超過一定數額的收入常採用附加稅的形式進行累進課徵。1960年,美國的聯邦所得稅對全部淨收入課徵30%,同時對應稅收入總額在2500美元以上的,加征22%的附加稅。中國在20世紀三、四十年代國民黨政府後期,各級地方政府在各種正稅上層層加征,附加稅名目繁多,僅田賦附加一項即有百餘種,其數額常常超過正稅的幾倍甚至幾十倍,成為勞動人民在正稅負擔之外的又一沉重負擔。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對附加稅進行了嚴格的清理和整頓,其數量大大減少。國家先後徵收過的有工商營業稅附加、工商統一稅附加、農業稅附加、城市房地產稅附加、工商所得稅附加等。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規定,農業稅以常年產量為計稅依據,同時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為了辦理地方公益事業,可徵收一般不超過納稅人應納農業稅額15%的地方附加。農業稅即為正稅,隨其徵收的地方附加,則為附加稅。中國對附加稅收入不納人國家預算管理,而是作為預算外收入由地方政府負責徵收管理,其收入歸地方財政支配,用於城市維護和農村公益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