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赤峰市委辦公廳、赤峰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敖漢旗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赤黨辦發〔2010〕14號)精神,設立敖漢旗環境保護局,為敖漢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職責調整
(一)取消國家、自治區、赤峰市政府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加強水污染、大氣污染排放許可行政管理職責。
(三)加強環境保護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以及環境監督管理職責。加強污染物總量控制和主要污染物減排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工作的指導、監督和協調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赤峰市關於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擬訂並組織實施敖漢旗環境保護政策、規劃;參與擬訂敖漢旗與環境保護有關的管理辦法、重大經濟政策、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相關專項規劃以及主體功能區規劃。(二)負責旗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牽頭協調敖漢旗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指導協調鄉鎮政府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和應急工作;監督落實敖漢旗重點流域和區域的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保行政稽查工作。
(三)負責落實全旗減排目標工作,負責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制定全旗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組織實施;督查、督辦、核查各鄉鎮蘇木主要污染物減排任務的完成情況;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主要污染物減排考核工作,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工作,受旗政府委託,負責對旗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有關政策、辦法、措施中涉及的環境保護事宜,提出環境保護方面的建議;組織審查各類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核、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全旗各類環境要素污染防治的制度並組織實施;牽頭組織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全旗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城鄉生活環境綜合治理工作;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六)指導、協調、監督全旗生態保護工作;監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生態環境建設、生態破壞恢復和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工作;指導、協調、監督農村牧區環境保護工作和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環境保護工作;協調、指導、監督全旗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協調、指導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
(七)負責全旗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有關政策、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核與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與輻射污染防治工作。
(八)負責環境統計、環境監測、環境質量分析預測和信息發布工作;組織建設管理環境監測和環境信息網,組織開展對環境質量狀況的調查評估工作。
(九)負責環境保護科技管理工作,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工作。
(十)組織、指導、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擬訂全旗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發動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工作。
(十一)承辦旗人民政府和市環境保護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敖漢旗環境保護局設6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政務、事務工作;負責信息發布工作,組織開展敖漢旗環境形勢綜合分析工作。
(二)財務股
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預算和決算,負責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環保設備政府採購工作。
(三)法規股
負責起草敖漢旗環境管理辦法草案,指導和監督全旗環境保護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處罰等工作;負責環境保護科技監測工作,負責全旗環境保護技術的開發、推廣、套用工作;負責環境體系認證管理工作,參與溫室氣體控制、建設清潔發展機制和發展循環經濟工作;負責敖漢旗環境監測和環境信息網的建設管理工作。
(四)污染控制股
組織實施國家污染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排污許可證制度,落實污染物減排政策、措施;提出敖漢旗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並組織實施;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負責敖漢旗水體、大氣、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組織擬訂敖漢旗有關污染防治規劃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全旗城鄉生活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五)監督管理股
按照審批許可權負責全旗工業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核工作;負責建設項目施工試生產階段的環境監理和竣工階段環境保護驗收工作;負責全旗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自然保護股
負責全旗自然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和生態類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工作;按照審批許可權負責敖漢旗生態影響類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環保驗收工作;組織對重大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農村牧區生態環境保護和農村牧區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組織申報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工作。
人員編制
敖漢旗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9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4名(1正、3副)。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其它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旗環境保護局:負責水環境質量保障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相關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牽頭組織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全旗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發布水環境信息。
旗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工作負總責,負責牽頭組織編制全旗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河流湖泊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建議,負責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發布全旗水資源信息,所發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旗環保局協商一致。
旗環境保護局要加強與旗水利局的協調配合工作,建立起協商、合作機制,定期相互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方面的重大問題。
(二)關於城鄉生活環境綜合治理方面的職責分工
旗環境保護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城鄉生活環境綜合治理工作,負責人居生活環境監察、稽查工作。
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城鄉人居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和城建監察工作。
(三)關於動植物保護、濕地保護、荒漠化防治的職責分工
旗環境保護局:負責協調、指導、監督全旗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協調、指導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
旗林業局:負責組織、指導全旗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旗濕地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
旗農牧業局:負責農牧業用地、草原、宜農宜牧灘涂、宜農宜牧濕地以及農牧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負責野生植物保護工作;負責農牧業污染源治理有關工作。
(四)地質環境保護的職責分工
旗環境保護局:負責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綜合監管、監測和協調指導工作。
旗國土資源局:負責牽頭組織對礦山地質環境的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負責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和評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