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公路運輸規章的主要作用是:維護公路運輸的正常秩序;保障公路利用者的合法權益和安全;監督和保證公路運輸企業從事合理經營;促使公路運輸與其他運輸方式相互配合,協調發展。在公路運輸業發展初期,基本上沒有明確的規章,或只在個別地區和城市有極其簡單的規章。公路運輸業日趨興旺後,由於客觀上的需要,各種規章才逐漸建立和健全起來。各國的公路運輸規章都是根據政府有關的方針、政策和法令以及公路運輸業的技術和經營管理水平等條件而制定的。自20世紀50年代初起,各國公路運輸規章的制訂呈現以下三種趨勢。①在客貨運距不斷延長的情況下,為免除地方政府規章的束縛和消除各地規章之間的矛盾,由中央政府集中制訂國家統一的規章。②公路運輸已開發國家鑒於公路交通事故頻繁,汽車廢氣和噪聲危害嚴重,都十分重視制訂和實施改善公路交通安全和防治汽車廢氣與噪聲的規章。如美國國會於1966年頒布《公路安全法》和《汽車安全措施法》,由聯邦運輸部的國家公路安全管理局負責貫徹執行。③各國公路運輸規章儘管經歷了從無到有、從簡單到複雜、由零碎到完整的漫長過程,但隨著公路運輸的不斷發展,仍在不斷地修改和充實。英國1960年頒布的《公路交通法》,1962年頒布的《汽車執照法》,都已幾經修改;日本於1951年先後頒布《公路運輸法》和《公路運輸法施行條例》以後,至今都已經過10多次的修改。
中國於1918年首次頒布《長途汽車公司條例》和《長途汽車營業規則》。1933年江蘇、浙江、安徽、南京、上海聯合頒布《五省市汽車載貨通則》和《五省市汽車載客通則》,並於同年由當時的全國經濟委員會轉頒全國施行。1943年在上述兩項通則的基礎上,修訂並頒布了《中華民國汽車載貨通則》和《中華民國汽車載客通則》,但因處在戰爭時期未能施行於全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53年由交通部頒布了新的《公路汽車貨物運輸規則》和《公路汽車旅客運輸規則》。以後又頒布《汽車運價規則》,從而初步形成了比較完整的公路運輸規章體系。
各國制訂的公路運輸規章種類很多,繁簡不一,主要的有五類。
①申請經營公路運輸業務的有關規章。這些規章一般均規定申請的程式、審批機關和申請書內容。申請事項包括經營的業務性質、服務對象、營業區域和線路,擁有的運輸和裝卸設備,擁有的財產和收支預算,估計的運輸量,雇用的人數等。由審批機關根據客觀需要、公共利益和申請者的能力及其他一些條件,決定是否準予註冊和發給營業執照(或許可證)。對企業的轉讓、受讓、休業、停業或合併等也規定有審批程式。
這類規章還規定政府有權查核企業的會計賬目和財務收支情況;在某種情況下,企業虧損時的補貼辦法和數額;企業或其負責人違反規章時的處罰條例,如罰款、吊銷執照和勒令停業等。
②公路汽車旅客運輸規章。一般包括:在旅客和行李、包裹運輸中,承運人與旅客或行李、包裹託運人、收貨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有關規定;旅客須知(如禁帶危險品或影響他人的物品,服從查票等);旅客乘車、改乘、誤乘和漏乘的有關規定;旅客購票、免票、減價票、退票、遺失客票和補票的有關規定;公路運輸與其他運輸方式實行旅客聯運的有關規定;行李、包裹運輸條件以及運輸中發生意外事故的應急措施和處理辦法等。
③公路汽車貨物運輸規章。一般包括:貨物運輸中承運人與託運人以及發貨人、收貨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有關規定;貨物分類分等及運輸條件的有關規定;辦理貨物託運、承運、裝卸車、到達、交付等的有關規定;汽車運輸企業可以不予承運的某些貨物(如運輸設備不能滿足貨主的特殊要求的貨物,違禁品或危害公眾利益的貨物等)的有關規定;公路運輸與其他運輸方式實行貨物聯運的有關規定;貨物運輸變更的有關規定;處理貨運事故的有關規定等。對危險貨物、大件貨物和貨櫃等的運輸,有些國家單獨制訂規章,有些國家則在普通規章中增添補充條款。 ④公路汽車運輸費用規章。一般包括:旅客、貨物運輸和裝卸計價標準,計費方法的有關規定;客、貨運價和貨物裝卸費用以及其他與運輸有關費用呈報審批的有關規定;運價和各種費用調整幅度以及防止引起同業間不正當競爭的有關規定;根據貨物的分類分等而確定計費重量(或體積)的有關規定;旅客行李、包裹運輸重量和計費方法的有關規定等。
⑤改善交通安全和防治汽車廢氣和噪聲污染規章。在改善交通安全方面,一般包括:對汽車實行定期檢查的有關規定;公路和汽車上增設各種安全裝置(如公路反游標志、車上的安全帶、膨脹氣囊、各種報警器等)的有關規定;限制車速的有關規定;對駕駛人員實行酒精中毒檢查和血液中酒精含量限制標準的有關規定;對行車違章者給予懲處的有關規定;處理汽車交通事故的有關規定;按照規定的事項、程式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汽車交通事故的有關規定。在防治汽車廢氣和噪聲方面,主要有對汽車隨時進行檢查和頒布限制標準以及懲處的有關規定,如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制定了西歐各國統一的關於汽車廢氣法規,還向歐洲各國推薦了包括公路運輸在內的各種運輸方式允許的噪聲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