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簡介
1、對舊政府簽訂的條約視其性質而定,平等互利條約應繼承,對違反國際法基本原則的條約一律不繼承;3、對債務尤其惡債(違反國際法基本原則或違背繼承國根本利益所負之債,如征服債務或戰爭債務等)原則上不予繼承,對合理地解決。
法律效果
關於政府繼承的法律效果,目前還沒有任何明確而統一的國際法規則,有關理論分歧很大,有關實踐也不一致。正常情況下,政府繼承並不影響一國在國際法上的法律地位,也不影響該國依國際法承受的權利義務。國家實踐表明,在按照一國憲法程式發生政府繼承的情況下,新政府除與有關外國另有協定外,一般會自動接受舊政府代表本國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設定的權利義務以及以其名義擁有的國家財產或負擔的國家債務。但在因革命或政變而發生的政府繼承的情況下,新政府則往往根據有關權利義務的性質及其自身政策和利益的需要而決定對有關權利義務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