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行為
劉慶寧列出的20種應受刑罰的信訪行為,包括信訪時喊口號、打橫幅、散發材料、靜坐,未經批准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其周邊地區非法聚集、滯留等行為……這些行為如果多次或有嚴重後果,那么將依其嚴重程度,處以3年以下、3年到7年、7年到15年有期徒刑。
罪名歸屬
現代權利學說將人的權利分為兩種,一種是自然權利,一種是政治權利。比如選舉之類的權利為政治權利,是為憲法所賦予。但是,言論之類的權利為自然權利(它得之於自然而非憲法),因而憲法的任務主要是保障這些權利。而且,上訪數量幾乎占最大比例的就是房屋拆遷、土地動遷等,這些都是訪民的私人權利,而非政治權利受到了侵犯。所以,就這類問題上訪,如果是權利,很難納入公共領域中的政治權利範疇。
在政治權利之外,私人權利不容侵犯,這是現代法治精神的基本出發點。現代成文憲法的源頭是美國憲法,此後所有國家的憲法,如果是成文形式,在法治精神上無不照準此憲法,中國也不例外。
如果從具文角度,不是中國憲法而是美國憲法,有信訪權利的保障條例。這就是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權利。”請注意該條最後一節的“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權利”,該權利其實就是我們這裡所說的信訪權利。這項權利,美國憲法保障,中國憲法也保障,儘管它未具文。
於理於法不通
信訪權利既為憲法所保障,又如何針對這項權利本身治罪,這正如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但立法卻可以刑名一個“擾亂言論秩序罪”。該議案客觀上只有兩個後果,或者是憲法淪為空名,或者是讓刑法凌駕憲法之上。
何況“擾亂信訪秩序罪”,該罪的名頭也於法不通。信訪本身無特殊秩序,故信訪秩序罪無從談起。但是,包括信訪在內的所有權利,都有可能擾亂社會秩序,如有擾亂,亦當繩以法律。但,這種擾亂,不是信訪罪,而是其他刑事罪。比如信訪人糾集沖砸公務機關,那就是刑法中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這樣的罪名刑法已有,它完全可以針對信訪中相應的違法行為,根本不必要以信訪冠名再行立罪。
特別要指出的,以信訪冠名為罪,為任何立法所不許。這是立法知識的ABC,權利本身無罪,權利過當才可能導致罪。這種罪行在立法上,只能根據它導致的惡果及性質以定罪(如殺人罪、搶劫罪),卻不能在稱謂上罪及各項權利本身。可是,“擾亂信訪秩序罪”恰恰在刑名上罪及信訪,這是信訪本身的罪名化。按此邏輯,言論本身、信仰本身、結社本身亦即憲法所保障的所有權利本身無不可以罪名化,於是會出現憲法為各種罪名所架空。
網友反映
許多網友都對這一議案表示反對,認為老百姓日子過不下去了才上訪,卻因為影響領導生活秩序而要坐牢,這無論如何都說不過去,多名網友指出這一議案已經明顯違背《憲法》。
[王小山]請這位代表重新,或者第一次也行,讀一遍《憲法》。
[缺席者]當基本生存影響正常生活的時候,生活說,把生存抓起來,上刑法。
[偉哥日報]此舉將導致新的魚水關係,水是開水,魚是活魚。
[午後之咖啡]這也是一種聲音,不知道代表了哪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