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經歷
唐慧,女,1973年10月1日生,“永州11歲幼女被迫賣淫案”中受害者11歲的樂樂的母親。2006年年僅11歲的樂樂遭到多人強姦、輪姦,被強迫賣淫,其間遭受虐待。母親唐慧發現之後想方設法救出了女兒。然而,這么大的惡性事件;多次到公安機關要求立案,結果卻不了了之。為此,唐慧多次進行上訪,被網友稱作“上訪媽媽”。最終2008年4月,案件由永州市人民檢察院向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幾名犯人分獲死刑、無期徒刑等罪名。2012年8月3日,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擾亂社會秩序”為由,對唐慧處以“勞動教養1年6個月”,隨後唐慧被押送至湖南株洲的白馬壠勞教所。 此事曝露之後引起社會巨大關注,在各方壓力之下,唐慧被釋放。
唐慧不服勞動教養決定,於8月7日向湖南省勞教委提出了書面複議申請。勞教委經審查,決定受理,並依法啟動了複議程式。
同月10日,唐慧的勞動教養決定經複議被依法撤銷。
2013年7月15日9時15分左右,湖南高院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第二審判庭對“上訪媽媽”唐慧訴永州勞教委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唐慧勝訴。
據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訊息,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定於2014年7月25日8時30分在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秦星強迫賣淫、組織賣淫一案。
人物事件
湖南高院的終審裁定書查明永州唐慧的女兒“樂樂被迫賣淫案”的發生過程:2006年10月1日下午,11歲的樂樂一人到家附近的一個旱冰場溜旱冰。看到周軍輝(19歲,附近一理髮店打工仔)溜冰技術很好,便主動與之交談;當晚,樂樂被周軍輝騙至錄像廳包房內強姦,因而一夜未歸。次日樂樂在理髮店,被樂樂的舅媽發現,並將樂樂帶回家中。
10月3日,樂樂在外出買西瓜時,又遇到了周軍輝,周以“要將醜事告發到學校”為由,要挾樂樂外出工作,樂樂於是給母親留下字條後離家出走,其實是被周軍輝賣到了柳青緣休閒中心。再後來的兩個多月中,在休閒屋老闆和老闆娘的逼迫下,11歲的樂樂接客100餘次。據樂樂後來寫的自述稱,老闆曾用尖刀抵住肚子威脅她,若敢聯繫家人就殺光她全家,自己最多時一天接客四五次,疼痛難忍時老闆娘就她打針,最慘的一次是她被四個“客人”帶到外面輪姦。
唐慧女兒12.30解救後報案,2007年1月4日筆錄,1月5日立案。
2008年4月,案件由永州市人民檢察院向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6月6日,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當事人秦星犯組織和強迫賣淫罪,周軍輝犯組織和強迫賣淫罪、強姦罪,二人均被判處死刑。其餘當事人陳剛被判處無期徒刑,劉潤、蔣軍軍、蘭小強等人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16年、15年。
直到2012年6月5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該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此事才算走完法律程式。
判決結果出來後,唐慧和被告人雙方都不滿判決結果。被告認為量刑過重,唐慧則認為還有相關責任人沒有受到追究,且無人作出賠償,100多個傷害過樂樂的人也沒受到追究和處理,因此,雙方都在上訪。
2012年8月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唐慧在法院辦公樓滯留15天並要求法院判處7被告人死刑、在有關機關門口阻車堵門等行為“擾亂社會秩序”為由,對唐慧處以“勞動教養1年6個月”。
唐慧被勞動教養的訊息被公布後,卻引來輿論的一片譁然。 2012年8月6日下午,湖南省委政法委對外界表示,省委政法委對永州幼女被強姦、其母唐慧反映的有關情況高度重視,已成立調查組赴永州調查此案辦理情況。調查組負責人表示,一旦發現有錯,將堅決依法糾正。如有違法違紀行為,將依法依規給予嚴肅處理。
唐慧不服勞動教養決定,於2012年8月7日向湖南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提出書面複議申請。湖南省勞教委經審查,決定受理,依法啟動複議程式。2012年8月6日,湖南省政法委牽頭的調查組趕赴永州,對幼女被強姦、被強迫賣淫,被告涉嫌“假立功”,唐慧被勞教等進行覆核。
2012年8月10日,湖南省勞教委經調查認為,鑒於唐慧女兒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嚴重傷害,需要特殊監護等情況,對唐慧依法進行訓誡、教育更為適宜,可不予勞動教養,決定撤銷永州市勞教委對唐慧的勞教決定。
2012年11月5日,唐慧因其被勞動教養申請國家賠償。2013年1月,永州市勞教委決定對唐慧不予國家賠償。
唐慧對此不服,2013年1月22日到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對永州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提起行政訴訟。
2013年1月23日,唐慧向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要求永州市勞教委賠償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1463.85 元,書面賠禮道歉並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2013年4月12日,永州市中院駁回唐慧要求永州市勞教委行政賠償的請求。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唐慧要求行政賠償的請求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為由,一審宣判唐慧敗訴。
2013年4月12日,唐慧當庭表示將繼續抗訴。他們宣判我敗訴時,說的最主要的理由就是他們勞教我是合法的,省里(指省勞教委)也沒有認定他們的勞教行為是不合法的。我不平,我覺得他們要抓了,就說違法;要放了,就說人文關懷,但是在法庭上又拿不出勞教我的證據和證人。——唐慧
2013年7月2日,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第二審判庭,“上訪媽媽”唐慧訴永州市勞教委行政賠償一案二審正式開庭。
2013年07月15日上午9時許,湖南省高院就“上訪媽媽”唐慧訴永州勞教委一案作出終審判決,唐慧勝訴。法院判決永州市勞教委賠償唐慧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641.1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唐慧要求書面賠禮道歉的請求法院沒有支持。
回憶:柳宗元的《捕蛇者說》余聞而愈悲,孔子曰:“苛政猛於虎也!”吾嘗疑乎是,今以蔣氏觀之,猶信。嗚呼!孰知賦斂之毒,有甚於是蛇者乎!故為之說,以俟夫觀人風者得焉。
勞教理由
據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通報稱,決定對唐慧勞動教養的主要理由在於:
2011年3月至2012年7月,唐慧先後7次在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南省人大常委會機關大門口、長沙市雅禮中學、長沙市南門口和湖南省公安廳大門口等地,大吵大鬧、堵門攔車。
2011年3月15日至3月29日,唐慧和其家人在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無理取鬧,晚上睡在立案大廳,連續滯留15天,致使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無法正常辦公。
2012年5月22日8時許,唐慧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大門口手舉狀紙跪地喊冤,欲衝進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大門,院裡有關領導出面做工作,唐慧反而趴在大門處,影響車輛正常通行。
2012年6月2日下午5時,唐慧與其婆婆到湖南省黨代會代表住地,唐慧跪在地上,強行攔阻正在接送黨代表的車輛。7月3日,唐慧及其丈夫到湖南省公安廳大門口舉牌跪地喊冤,工作人員將其攙扶到信訪接待室後,唐慧跪地並以撞牆相威脅,後又到公安廳大門口哭鬧。
撤銷勞動教養
2012年8月8日,湖南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受理唐慧對勞動教養案的複議。
唐慧的勞動教養決定經複議被依法撤銷。
經查明,唐慧在其女兒樂樂(化名)被強姦和強迫賣淫一案審理期間,為指控永州公安機關民警包庇犯罪嫌疑人、要求判處7名被告人全部死刑、賠償184萬元等目的,多次到法院、省市有關單位和公共場所,嚴重擾亂國家機關和社會正常秩序,其違法事實有證人證言、工作人員記錄、視頻資料、現場照片等證據證實,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湖南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認為,鑒於唐慧的女兒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嚴重傷害,需要特殊監護等情況,對唐慧依法進行訓誡、教育更為適宜,可以不予勞動教養。決定撤銷永州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對唐慧的勞教決定。
後續發展
將檢舉兩警察姦淫幼女
湖南省永州市勞教委決定駁回“上訪母親”唐慧的國家賠償申請。 稱“再次受到傷害”的唐慧告訴記者,將就勞教賠償問題提起行政訴訟。此外,她還將於明日前往湖南省政法委,檢舉兩名警察姦淫其女兒。
昨晚,唐慧在電話中告知記者,她不服這一結果,將循行政訴訟的方式“討回公道”。唐慧還稱,在她被決定勞教後,湖南省政法委承諾組織調查組徹查其女兒被逼賣淫案,但從2012年8月至今,調查組從未約見她和女兒,也未通過任何方式告知調查情況。“我都不知道他們到底調查了沒有。”
唐慧表示,她將於主動前往湖南省政法委,檢舉永州市零陵區分局幹警雷某、永州市交警支隊民警劉某在樂樂受害案中姦淫幼女。
唐慧在給記者的書面說明中稱,2007年3月14日,她向永州市公安局紀委反映永州市零陵區分局幹警雷某、永州市交警支隊民警劉某等人的犯罪行為,同年3月17日,永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隊辦案民警叫她帶女兒前往辨認民警照片,樂樂從279張電腦照片中指認出雷某。
“劉某為交警,當時沒有他的照片,但我女兒知道他的名字。他們都姦淫過我女兒,直到現在,他們都沒得到任何懲罰。”唐慧說 。
公布民警強姦結果
2013年1月14日,曾廣受關注的永州“上訪媽媽”唐慧前往湖南省涉法涉訴聯合接訪中心,檢舉永州市兩民警曾姦淫她的女兒樂樂(化名),要求省政法委為她被勞教一事進行平反,要求相關部門公開勞教。有關部門表示將會儘快公布調查結果。
不予國家賠償就要起訴
2013年1月12日,在因被勞動教養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兩個多月後,11日,曾引起廣泛關注的“上訪媽媽”唐慧收到了湖南省永州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送達的《行政賠償決定書》:永州市勞教委決定對唐慧不予國家賠償。12日,唐慧向新華社記者表示,她對這一結果不服,將提起行政訴訟。
記者從永州市有關部門了解到,2013年1月5日,永州市勞教委對唐慧的申請進行了認真審查,認為唐慧曾多次到法院、省市有關部門和公共場所嚴重擾亂國家機關和社會正常秩序,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湖南省勞教委鑒於唐慧的女兒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嚴重傷害,需要特殊監護等情況,從人性關懷出發,於2012年8月10日作出撤銷對唐慧勞動教養的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決定不予國家賠償。
唐慧告訴記者,大概在一周前,永州市勞教委的人找過她,詢問過相關事宜。“我原來以為我01勞教所出來,等了半年能等到一個公平的結果”。11日她得知“國家賠償的申請”被駁回後,感覺自己又被傷害了一次。唐慧告訴記者,她將在代理律師的幫助下,對此提起訴訟 。
多方抨擊
然而,唐慧被勞動教養的訊息被公布後,引來輿論的一片譁然。“微博打拐”第一人鄧飛連發數十條微博,質疑永州市公安局的勞教決定,呼籲救助唐慧。湖南省紀委預防腐敗室副主任陸群也公開呼籲有關部門對唐慧暫予所外執行,“如其上訪行為確有過激甚至違法之處,再做一次細緻的工作”。
胡益華認為,永州市公安局對唐慧進行勞動教養無任何必要和理由。他建議,立即解除對唐慧人身自由的限制;對於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作出決定的機構應當勇於承認過錯、承擔責任。
婉拒捐款
稱:黑暗世界還有光明
唐慧在微博上說:“這段時間,我接到好多好心人的信息,希望給我女兒捐款。但是我想說,感謝大家的好意,我不想接受大家的捐款,我想靠我自己的雙手賺錢,我有能力,我要自己賺錢養活我女兒,我還要儘量多賺錢幫助其他的孩子。我謝謝各位好心人的幫助,大家可以把這些錢送給其他更需要幫助的人。我會好好生活。
唐慧說:“我要謝謝各位好心人的關心,是你們用你們的愛感動了我,讓我放下仇恨,謝謝兩位律師,以及以前幫助過我的那兩位律師,謝謝各位記者。我相信法律,相信省委省政府,相信調查組,相信周強書記,相信會給我一個公平公正的結果。
起訴湖南永州市勞教委案終於開庭
2013年4月12日9時30分,備受關注的“上訪媽媽”唐慧起訴湖南永州市勞教委案正式開庭。
早上6點多,唐慧吃過早餐後就一直在整理庭審資料。8點20分左右,唐慧在家人的陪伴下前往法院,通過安檢進入法庭。唐慧認為永州市勞教委2012年8月對她作出的勞教決定不合法,向法院提出書面道歉、支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訴求。
走出勞教所後,唐慧向永州市勞教委申請國家賠償,但被駁回。2013年1月,唐慧起訴永州市勞教委,要求:一是判決永州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賠償給原告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1463.85元;二是判決永州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向原告唐慧進行書面賠禮道歉,並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
案件一審
敗訴原因
2013年4月12日,唐慧訴永州市勞教委一案在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並於下午4點45分左右宣判。法院認為,原告唐慧的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根據,法院不予支持,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原被告雙方如果對判決結果不服,可以於15日內向湖南省高院提起抗訴。
根據人民網記者在庭審現場了解到的情況,在判決書中,法院基本採納了被告方的全部訴訟理由。
2013年4月11日,永州11歲幼女被迫賣淫案,受害者樂樂的母親唐慧訴永州勞教委案昨日一審敗訴!法院認為,勞改所決定不違法!永州11歲幼女被迫賣淫案再次惹爭議!而唐慧希望7人都能判死刑,繼續提出184萬元的民事賠償。
“上訪媽媽”唐慧狀告湖南永州市勞教委一案在永州中院開庭。法院經過一上午的審理,於當天下午做出一審判決,駁回唐慧要求永州市勞教委行政賠償的請求。
被告法人未出庭應訴
當日上午的審理從9時30分持續到下午1時休庭。下午4時繼續開庭審理。
原告唐慧的代理律師為浙江五聯律師事務所律師徐利平、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斯偉江。他們免費為唐慧代理此案。
被告永州市勞教委法人、主任蔣建湘未到庭應訴。被告代理人稱,永州前晚發生一起兩人死亡交通事故,蔣建湘作為永州副市長、公安局長應市委、市政府指示,需到現場處置,特此遞交請假條。被告的兩名委託代理人分別是湖南21世紀律師事務所律師肖志雄、永州市勞教委工作人員羅功軍。
據斯偉江律師說,下午開庭後,突然進來兩名女法警坐在原告唐慧的身邊,另外有五六名法警站在原告席後面。斯偉江說,他看到法警來到原告席,就感覺到唐慧會敗訴了。出現這么多法警到原告席,估計法院怕等下宣判時,原告有失控行為。過了5分鐘,審判長秦慧帶領主審法官蔣躍兵、審判員入座,直接宣讀了判決。
庭審焦點
1唐慧上訪構成被勞教的理由嗎
原告律師斯偉江認為,唐慧作為“遭輪姦並被逼賣淫的一個11歲小女孩”的母親,通過上訪要求追究一些違法分子的法律責任,依法維權,天經地義。國家本身就有信訪條例,唐慧在上訪過程中,即使有攔車、發傳單等行為,也完全合法。
但永州市勞教委則指出,有充分的事實依據證明唐慧擾亂社會秩序多次,被行政處罰後仍不悔改,繼續無理取鬧,鬧訪、纏訪,嚴重擾亂了單位秩序和社會秩序,據此才對唐慧實施勞教,對唐慧這一勞教決定完全是合法的。
唐慧一方要求永州市勞教委拿出唐慧嚴重擾亂單位秩序和社會秩序的證據,遭其律師拒絕。律師認為這次庭審的焦點是唐慧到底該不該獲得國家賠償,而非對唐慧的勞教是否合理,算作另案,因此不會在這次庭審中拿出上述材料。據新華社
2永州市勞教委勞教唐慧合法嗎
唐慧的律師徐利平、斯偉江認為,永州市勞教委勞教唐慧的決定被湖南省勞教委撤銷,撤銷依據的法條是《行政複議法》相關條文,也就是說,永州勞教委對唐慧的勞教決定違法。既然違法就應該做出行政賠償。
另外,斯偉江認為,永州市勞教委此前說,本案涉及的勞教決定書,本身不違法,是基於“人文關懷”,這是一種沒有法律依據的說法。
對於原告的辯論,被告代理律師肖志雄在法庭辯論期間,多次提及,唐慧和其家人在永州市中院立案大廳滯留15天,晚上睡在立案大廳,嚴重擾亂永州中院正常辦公秩序。唐慧和其婆婆曾到湖南人代會駐地攔車喊冤,並散發傳單,並在湖南人大門口舉著牌子跪地、靜坐,這些行為已觸犯法律。
肖志雄說,原告律師稱湖南省勞教委撤銷勞教唐慧決定,是根據《行政複議法》第28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第5項:“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但這個“不當”不意味著違法犯罪,是在合法範圍內的不當。而且行政訴訟法的違法行為裡面,也沒有包括“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
肖志雄說,既然沒有違法,就不符合國家行政賠償的前提條件,法庭不應支持。
3該給唐慧經濟補償嗎?
原告律師表示,永州市勞教委對唐慧的勞教決定不合法,即使按被告說的合法,也存在“不當”。國內一些地方曾有多起以“不當”為由撤銷的勞教決定,那些被“不當勞教”的人獲得了賠償。在這一點上,“永州市勞教委也應該學習”。
對此被告一方認為,只有違法才應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因此,原告的賠償請求不屬於國家賠償範圍,永州市勞教委沒有義務對原告予以國家賠償,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賠償請求。
湖南省勞教委撤銷勞教唐慧決定,依據的是《行政複議法》相關條文,也就是說,永州勞教委對唐慧的勞教決定違法,既然違法就應該做出行政賠償。
——唐慧的律師徐利平、斯偉江
撤銷決定根據《行政複議法》第28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第5項:“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但這個“不當”不是違法,是在合法範圍內的不當。
法院認定勞教委勞教決定不違法
經過合議庭評議、評審委員會、討論,永州市中院認為,永州市勞教委根據唐慧的違法事實,對唐慧決定勞教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只是在行政處理的具體方式上存在是否合理的問題。湖南省勞教委撤銷永州市勞教委的勞教決定,並不是因為永州市勞教委違法行使職權,而是認為對原告依法進行訓誡、教育更為適宜。
此外,永州市中院認為,永州市勞教委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式合法,應依法予以支持。駁回原告唐慧要求永州市勞動教養委員會行政賠償的賠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及副本,抗訴於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對此判決,唐慧當庭表示抗訴。
下午4時40分,唐慧走出法庭被記者堵著採訪。唐慧說,開庭前她曾寄託勝訴的希望,這次希望再次破滅,讓她很失望。講完此話,她蹲在地上哭起來。哭了10分鐘後,唐慧蹲在法庭門前,不再說話。
政府阻訪
地方政府為阻信訪已經花去了上百萬元的費用。
“上訪媽媽”唐慧6年期間進京23次,赴省城百餘次。這讓當地政府難以承受。
接訪、截訪的人力物力花費外,永州市從上至下有一套嚴厲的信訪考核制度,直接影響當地政府評優評先,
對於唐慧這樣的上訪者,基層政府承受著巨大壓力。在地方政府的神經長期高度緊張的情況下,勞教唐慧成為了一個最終選擇。
在2013年1月7日的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上,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表示,將進一步推進勞動教養、涉法涉訴信訪工作、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戶籍制度的改革。
訴訟請求被駁回,2013年4月12日,唐慧敗訴
之前,2012年8月2日,湖南省永州市勞教委對她處以“勞教”決定,8天后,湖南省勞教委撤銷該決定。唐慧起訴要求永州勞教委行政賠償。
敗訴當天下午,唐慧收到三條“特別”的簡訊。兩條充滿溫情,例如“送上一支康乃馨……”,“明天一定鮮花處處開。”
另一條簡訊說“今天雖然敗訴了,但您得到了很多人的尊重……”
這三條簡訊並非普通關心唐慧的人所發,而是長期“穩控”唐慧,阻止她上訪的永州市零陵區富家橋鎮的官員發來的。
“我們希望唐慧能贏這個官司。”2013年4月17日,富家橋鎮一位黨委幹部稱,唐慧長期上訪,也綁架了基層政府。“唐慧一家的不幸,給我們也帶來了不幸,唐慧的喜怒哀樂也牽扯到我們的喜怒哀樂。”
作為富家橋鎮頭號穩控對象,在唐慧看來,這些簡訊表達關心外,還有想讓她別再去上訪的意思。
對於富家橋鎮的幹部來說,唐慧敗訴後如果又去省城甚至北京上訪,就又是他們的責任了。
重點
頭號“關注”對象
2013年4月13日,富家橋鎮一名領導給唐慧打電話。接通後,對方只問了句,你在哪,唐慧說在家,對方即掛斷了。
唐慧說,這樣的電話往日也常出現,對方就是想知道她是否在永州。
無論是在富家橋鎮“上訪人員調查表”,還是“重點信訪對象情況登記表”,唐慧都排在第一位。
2006年10月,唐慧11歲的女兒樂樂(化名)失蹤。三個月後,歷經周折,唐慧將被強迫賣淫並曾遭輪姦的女兒解救。據報導,唐慧救女過程中,曾有民警到現場見到樂樂但未解救。
唐慧的上訪,開始於派出所報案階段。起初派出所對這起強迫少女賣淫案不立案,直到唐慧“以死相逼”併到湖南省公安廳跪求。
2007年1月5日,得以立案。之後進展緩慢,每一步,在唐慧看來都很拖延。
2007年8月26日,唐慧和80歲的母親到省公安廳上訪。要求徹查涉嫌包庇的民警,請求儘快抓捕犯罪嫌疑人。
當年10月,唐慧第一次到北京上訪。
她也開始與自己所在的零陵區富家橋鎮政府的人打交道。
那之後,特別是重大節日和兩會期間,唐慧無論到哪,都會有人跟著。
案子一拖6年,唐慧共到北京23次,到長沙百餘次。
2010年3月10日,全國兩會期間,唐慧到北京上訪。富家橋鎮的書記、鎮長不斷給她打電話、發簡訊,讓她
唐慧回去了,被拘留了5天。
這是唐慧第二次被拘。前一次是2010年1月28日,她到長沙上訪後被押解回鄉,拘留8天。
唐慧說,有一次她在北京被接到永州市駐京辦,凌晨兩點多,10多名保全衝進來,將她裹進被子中,抬進車裡,連夜拉回永州。
2010年6月1日,永州市發生一起槍擊法官事件,多名媒體記者前去採訪。唐慧找到記者反映女兒的案子,又被刑拘37天。
截訪和拘留沒有消除唐慧上訪的念頭,當地政府開始安排人員對她監控。
每次上訪,唐慧前腳走,鎮政府的人後腳到。多次打交道,唐慧跟鎮政府的工作人員變成了熟人。
壓力
唐慧這6年一直是富家橋鎮政府的難題,緊張的是鎮幹部
2013年4月14日,當地一名鎮幹部說,唐慧的案子既不發生在富家橋鎮,也不牽扯鎮政府,但是上訪維穩的“屬地管理”原則,讓他們不得不對唐慧上訪負責。
富家橋鎮一名工作人員透露,永州當地信訪考核制度要求,儘量實現進京、赴省上訪零指標目標。
永州市零陵區對鄉鎮政府信訪考核實行“百分制”,其中“減少越級上訪量”一項就占50分。在“特別防護期”,如發生“進京非正常個訪”和“進京非正常個訪且登記掛號”的,每人次分別扣4分、8分。
另一個,對於進京上訪的,接到區信訪局通知,相關單位24小時內沒趕到北京,則扣5分。
這些都關係到鎮政府工作的年終考核,關係到是否被“追究責任”。
穩控唐慧對於富家橋鎮的“考核”,非常重要。
唐慧女兒的案子,立案一年多後,2008年4月永州市中院一審後判決,兩被告被判死刑,兩人無期,兩人分獲有期徒刑15年和16年。唐慧認為量刑偏輕,後來檢察院抗訴,案件繼續。
近6年時間裡,案子先後歷經三次審判。這個過程中,唐慧不斷上訪。
2013年4月14日,富家橋鎮一位主要幹部稱,唐慧一直讓他們高度緊張。
這名幹部甚至對唐慧說,如果再去省城和北京上訪,就帶著他們一起去,他們給當參謀。
特別是在國家重要節日,重要會議期間,晚上睡覺都很難,生怕唐慧等重點上訪戶去了北京。“那個日子不知道是怎么過來的,掐著指頭,一天一天算,想讓時間快點過去。”
他甚至對唐慧說,如果再去省城和北京上訪,就帶著他們一起去,他們給當參謀。
富家橋鎮上述鎮政府幹部說,他們一年用於信訪維穩的時間,起碼達半年以上。這些人力物力,鄉鎮不堪承受。
案件二審
2013年5月19日,湖南永州“上訪媽媽”唐慧訴永州市勞教委行政賠償一案有了新的進展。唐慧告訴記者,她已經收到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書。通知書中稱,湖南省高院已經收到唐慧訴永州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行政賠償一案的抗訴狀,經審查,唐慧的抗訴符合法定受理條件,湖南省高院已予以受理。
唐慧及其代理律師徐利平告訴記者,他們在15日接到湖南省高院的電話,告知唐慧的抗訴已被受理。19日,唐慧收到蓋有“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公章的(2013)湘高法行終字第26號檔案,檔案包括受理案件通知書、合議庭告知書等。徐利平告訴記者,目前尚未接到關於具體開庭時間的通知。
2006年10月,永州發生“11歲女孩被逼賣淫”案。受害者之母唐慧強烈要求法院判處犯罪嫌疑人死刑,處理瀆職民警,要求經濟賠償。
2012年8月2日,永州市勞教委以唐慧鬧訪、纏訪嚴重擾亂單位秩序和社會秩序,決定對其勞動教養1年零6個月。唐慧5天后向湖南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提出書面複議申請。
2013年1月22日,唐慧在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永州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要求就勞教賠償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書面賠禮道歉和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4月12日,永州法院一審判唐慧敗訴。
2013年4月30日,敗訴的唐慧郵寄出行政抗訴狀,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請求撤銷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之前判決,要求永州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對她道歉並賠償
二審開庭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年6月27日表示,抗訴人唐慧與被抗訴人永州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行政賠償一案,定於7月2日在湖南省高院第二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
備受輿論關注的湖南“上訪媽媽”唐慧訴永州市勞教委行政賠償一案二審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永州勞教委主任出庭,為沒做到足夠的人文關懷致歉,稱繼續協調當地政府關懷和照顧唐慧。休庭半小時,合議庭合議後法庭宣布擇期宣判。法院中午宣布,將對本案擇日宣判。
湖南高院定於2013年7月15日上午9點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第二審判庭對抗訴人唐慧與被抗訴人永州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行政賠償一案進行公開宣判。
二審結果
唐慧訴湖南永州市勞教委行政賠償一案,2013年7月15日上午九點十五分湖南省高級人民做出終審判決,唐慧勝訴。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對於抗訴人提出的書面道歉申請,沒有法律條款予以支持,故法院予以駁回。2013年7月15日上午,湖南省高法對唐慧訴湖南永州市勞教委行政賠償一案做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由永州市勞教委賠償唐慧被限制人身自由9天的賠償金1641.1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對於唐慧提出的書面道歉申請,沒有法律條款予以支持,故法院予以駁回。
永州勞教委表示服從判決。唐慧表示對於判決“還能接受”,但對沒獲得書面賠禮道歉“有些遺憾”。唐慧的代理律師徐利平分析,法官迴避了矛盾,但勝訴對唐慧是一個巨大的安慰。當事各方都希望,唐慧能就此回歸正常生活。
從2006年10月女兒被強迫賣淫案發至今,唐慧經歷了近7年心力交瘁的上訪歷程。其代理律師徐利平、浦志強昨天均表示,相對公道的判決對於唐慧來說十分重要,從此她可以有理由暫時放下過去的強迫與紛擾,回歸內心的平靜。唐慧說,這個月在北京看了4天心理醫生,效果不錯,她沒以前那么不開心了。 她打算過半年左右,帶她去美國治病,表示最大的心愿就是能把女兒的病治好。
二審重審
2014年9月5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周軍輝、秦星強迫賣淫、強姦、組織賣淫二審重審案進行公開宣判:抗訴人周軍輝犯強迫賣淫罪、強姦罪,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萬元。抗訴人秦星犯強迫賣淫罪、組織賣淫罪,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萬元,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重新開庭
據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訊息,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定於2014年7月25日8時30分在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秦星強迫賣淫、組織賣淫一案。
6月12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委託,向“唐慧女兒案”兩被告人周軍輝、秦星送達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周軍輝、秦星死刑,將案件發回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此前發布開庭公告稱,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定於2014年7月17日10時在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秦星強迫賣淫一案。
但隨後,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又於7月15日發布訊息,湖南高院原定於2014年7月17日10時在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的秦星強迫賣淫、組織賣淫一案,由於被害人於7月15日委託了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訴訟代理人提出需要閱卷、可能向法庭提供新的證據、申請新的證人出庭,向湖南高院申請延期開庭。為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湖南高院決定對本案延期開庭。
調查結果
賣淫店老闆警校出身
卷宗顯示,2006年春節前,秦星與其男友陳剛開始經營柳情緣休閒屋(以下簡稱柳情緣)。在不到半年時間內,店中賣淫女人數從兩人擴至八人,其中就有被周軍輝(犯強姦、強迫賣淫罪判處死刑正等待覆核)誘拐來的唐慧女兒樂樂(化名,時年不滿11歲)。
北青報記者調查發現,當年“柳情緣”老闆陳剛由於有公安幹校學習背景,因此在當地警界頗有能量。他與時任南津渡派出所副所長何頻(柳情緣所在轄區主管刑偵)的關係更是非同一般。後者的另一重身份是,零陵區公安分局政委秦愛群的女婿。
陳何二人的關係可以追溯到他們的父輩。據調查,何頻的父親何隆生是永州市人事局副處級領導幹部,新田新圩鎮人,曾歷任零陵地區永州市委組織部副部長、人事局局長、永州市國家公務員培訓中心(軍轉幹部培訓中心)主任等職。2009年,何從副調研員崗位退休。陳剛的父親陳湘基也是新田人,軍轉幹部,曾任永州市人事局科長,比何隆生年長兩歲。在永州市人事局家屬宿舍區北青報記者打聽到,陳剛與何頻曾經住在同一棟宿舍樓中,而且“自幼一起長大,關係很鐵”。
陳剛交代,1994年至1997年他就讀於永州市公安幹校,北青報記者進一步核實發現,他當年所考取的是一個委培班。根據1994年8月31日,零陵地區下發的[1994]17號檔案顯示:當時這批生源屬於“公安幹警子弟中帶照顧性質的招考”,畢業後,“按照每年的自然減員指標推薦到公安基層單位工作”。
不過到陳剛畢業時這項政策發生變化,他並未能如願成為警察。其環衛所同事稱,陳剛曾在派出所做過一陣臨時工,後來在人事局父親的幫助下成為環衛系統正式職工。相比之下,何頻的人生道路則要順暢許多。畢業後他通過考乾進入當地最好的派出所——徐家井派出所工作,隨後又迎娶區公安分局政委秦愛群的女兒,幾年後升任南津渡派出所副所長。
據陳剛同事介紹,陳剛在環衛所工作消沉。秦星的哥哥秦軍(樂樂案嫌犯,取保候審)告訴北青報記者,陳剛當時辦了停薪留職手續,一個月只有七八百元的工資。“每天他就是打麻將、上網、睡覺三件事,有時兩三天都不出門的”。據秦軍講,在柳情緣開業前,陳剛也曾幫人辦過車輛手續,掙些外快,“永州交警那邊他也有熟人,能幫人家跑一下”。在樂樂案案發後,唐慧家人曾到永州交警支隊認人。發現被指認曾嫖宿過樂樂的劉獎就是該支隊服務大廳辦理業務的一名警察。
2012年9月7日,永州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張珞向北青報記者透露,樂樂案發生後陳剛曾托何頻打聽過案件情況,因此何在省委調查組調查後受到了相應處分。“當時何頻在系統內的位置很特殊,有些事情他只要簡單問一下,辦案的人誰會不明白?”零陵區一位老警官私下這樣評論。
據了解,在樂樂案發生後,永州公安系統曾將何頻調到接里橋派出所任職。在唐慧事件被關注後,何頻又被調到鳳凰園交警大隊上班。有接近何頻的人士告訴北青報記者,為撇清翁婿關係,他與秦愛群的女兒辦理過離婚,“不過兩人的生活照舊”。去年8月,記者在鳳凰園交警大隊工作人員公示欄上看到何頻的照片,當時其名下的職務是“安宣股股長”。
各方觀點
代理律師
唐慧的代理律師浦志強表示,永州勞教委的具體行政行為被複議機關撤銷,表明其作法不具合法性,這也意味著,永州市勞教委應該為自己作出的違法行為進行國家賠償。另外,唐慧被勞教,已說明勞教制度的違法性和隨意性。
市勞教委
永州市勞教委則表示,湖南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撤銷其作出的勞教決定,並 沒有認定他們的勞教行為不合法,相反是出於人性關懷考慮,鑒於唐慧的女兒還沒有成年,且身心遭受到嚴重傷害,需要特殊監護等情況,對唐慧依法進行訓誡、教育更為適宜,可不予勞動教養,才決定撤銷永州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對唐慧的勞 教決定。
由此,永州市勞教委認為,唐慧多次擾亂社會秩序,反覆教育仍不悔改,湖南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也確定了唐慧的違法事實,對其進行勞教,完全是職責所在,程式合法,無任何不當,故無需向唐慧進行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