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常銀

操尚銀1995年8月任黃岡地區(現黃岡市)交通局局長,同年12月兼任鄂黃長江大橋開發公司總經理,2002年4月任黃岡市副市長,2006年12月任黃岡市委常委,2007年2月任黃岡市委統戰部長、市總工會主席。法院審理查明,1995年至2008年期間,操尚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74次非法收受或索要香港國力集團公司總裁鄭某、黃石市私營業主文某、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五冶金建設公司第七公司黨委書記李某等20人共折合人民幣152萬餘元,並為鄭某、文某、李某等人所在公司或者個人謀取利益。

操尚銀在庭上受審操尚銀在庭上受審

1952年7月生,湖北省麻城市人,大學文化,中共黨員。1970年1月~1973年11月任麻城平靖公社電話員、農技員;1973年11月~1976年1月任麻城紅石公社團委書記、黨委書記;1976年1月~1978年1月任麻城城關公社黨委副書記;1978年1月~1980年1月任麻城團縣委副書記;1980年1月~1983年1月任麻木子店公社黨委副書記;1983年1月~1984年1月任麻城順河公社管委會主任;1984年2月~1987年9月任麻城乘馬區副區長、區長;1987年9月~1991年4月任麻城乘馬崗鄉黨委書記;1991年《月~1993年7月任麻城農委主任;1993年7月~1993年12月任麻城市長助理;1993年12月~1995年8月任英山縣委委員、縣政府副縣長;1995年8月~1996年5月任黃岡地區交通局局長、黨組副書記;1996年5月~1997年4月任黃岡市交通局籌備組組長、黨組副書記;1997年4月至今任黃岡市交通局局長、黨組書記。當選為黃岡市第一屆人大代表。
操尚銀1995年8月任黃岡地區(現黃岡市)交通局局長,同年12月兼任鄂黃長江大橋開發公司總經理,2002年4月任黃岡市副市長,2006年12月任黃岡市委常委,2007年2月任黃岡市委統戰部長、市總工會主席。
法院審理查明,1995年至2008年期間,操尚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74次非法收受或索要香港國力集團公司總裁鄭某、黃石市私營業主文某、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五冶金建設公司第七公司黨委書記李某等20人共折合人民幣152萬餘元,並為鄭某、文某、李某等人所在公司或者個人謀取利益。

影響

新華社武漢2010年1月30日電從正在召開的湖北省政協第十屆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獲悉,黃岡市委原常委、統戰部長、市總工會主席操常銀被撤銷政協委員資格。
湖北省政協十屆十二次常委會日前通過了撤銷操尚銀湖北省政協十屆委員會委員資格的決定,並在正在召開的湖北省政協第十屆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通報了這一決定。
去年12月,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152萬餘元,並為他人謀取利益,操尚銀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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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09日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對原黃岡市委常委、統戰部長、總工會主席操尚銀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操尚銀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先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152萬餘元,並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操尚銀先後8次分別以辦事、為其子調動工作、其侄子發生交通事故需要支付醫療費、出版個人文集、捐款修路、看望領導等為由,向鄭毅松、李成林、林鋒、楊棟、王后春等5人索要款物總計人民幣19.4萬元,應當認定為索賄。法院最終以受賄罪判處操尚銀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5萬元。

2009年8月13日,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原黃岡市委常委、統戰部長、總工會主席(副廳級)操尚銀受賄案。該案是湖北省紀委、監察廳近年來辦理的大要案之一。
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漢江分院起訴指控:1995年至2008年期間,操尚銀利用擔任黃岡市交通局局長、鄂黃長江大橋開發公司總經理、黃岡市副市長、黃岡市委常委、統戰部長、總工會主席的職務之便,非法收受或索取香港國力集團有限公司總裁鄭毅松等74人次款物合計人民幣1,496,735元,港幣50,000元,美金1,000元,並為他人在工程承接等方面謀取了利益。
由於操尚銀對起訴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不持異議,並自願認罪,漢江中院採用普通程式簡化的方式審理了該案。法庭經過調查、辯論和最後陳述,決定擇期另行宣告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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