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操尚銀,男,1952年7月生,湖北麻城人,大學文化。歷任麻城縣紅石公社團委書記、黨委書記,麻城縣城關公社黨委副書記,共青團麻城縣委副書記。麻城縣木子店公社黨委副書記,麻城縣順河集公社管委會主任,麻城縣乘馬崗區副區長、區長,麻城縣乘馬崗鄉黨委書記,麻城市農委主任,麻城市市長助理,英山縣副縣長,黃岡市交通局局長、黨組書記,兼任鄂黃長江大橋開發公司總經理,2002年4月後至2008年,先後任黃岡市副市長、黃岡市委常委、統戰部長、總工會主席。操尚銀還曾先後獲得過全國勞模等30多項榮譽稱號。
個人履歷
操尚銀,男,1952年7月生,湖北省麻城市人,大學文化,中共黨員。
1970年1月~1973年11月任麻城平靖公社電話員、農技員;
1973年11月~1976年1月任麻城紅石公社團委書記、黨委書記;
1976年1月~1978年1月任麻城城關公社黨委副書記;
1978年1月~1980年1月任麻城團縣委副書記;
1980年1月~1983年1月任麻木子店公社黨委副書記;
1983年1月~1984年1月任麻城順河公社管委會主任;
1984年2月~1987年9月任麻城乘馬區副區長、區長;
1987年9月~1991年4月任麻城乘馬崗鄉黨委書記;
1991年4月~1993年7月任麻城農委主任;
1993年7月~1993年12月任麻城市長助理;
1993年12月~1995年8月任英山縣委委員、縣政府副縣長;
1995年8月~1996年5月任黃岡地區交通局局長、黨組副書記;
1996年5月~1997年4月任黃岡市交通局籌備組組長、黨組副書記;
1997年4月至今任黃岡市交通局局長、黨組書記。同年12月兼任鄂黃長江大橋開發公司總經理。
2002年4月任黃岡市副市長,2006年12月任黃岡市委常委,2007年2月任黃岡市統戰部長、總工會主席。
當選為黃岡市第一屆人大代表。
2008年6月18日,他被省紀委“雙規”。
2009年12月9日,操尚銀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150餘萬元,並為他人謀取利益,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5萬元 。
犯罪
雙規
2008年6月18日,操尚銀被湖北省紀委“雙規”,檢方指控其利用職務之便受賄150餘萬元人民幣。
指控
幫港商上調道路收費
檢方指控,1999年12月,香港國力集團公司總裁鄭某,到黃岡籌備合作辦公司事宜。時任黃岡市交通局長的操尚銀在鄭某住宿的賓館房間收受3萬元。2000年4月,操尚銀在同一賓館收取鄭某3萬元。
2001年1月,鄭某到黃岡辦事,操尚銀在賓館收受鄭某奉上的5萬元。收錢後,操尚銀利用職務便利,幫助香港國力集團公司取得了“黃上路”(黃州至下巴河之間的318國道)的收費經營權,並幫該公司提高“黃上路”車輛過路收費標準,形成有利於港方的收費方案。
2001年4月,省物價局、財政廳、交通廳行文同意調整“黃上路”收費標準後,操尚銀認為自己“有功”,堂而皇之地在辦公室收取鄭某送上的3萬元。
2002年4月,操尚銀擔任黃岡市副市長後不久,在北京出差期間,在北京鄭某辦公室收受其3萬元。
2003年初,操尚銀到北京出差,和鄭某一起吃飯時,提出為兒子調動工作急需用錢,要鄭某搞些錢去處理關係,向鄭某索要了4萬元。
2003年5月,操尚銀到香港招商引資期間,在香港一酒店收受鄭某2萬元港幣。一年後,操尚銀再次到香港招商引資,在其住宿的酒店收受鄭某2萬元港幣。
2005年5月份左右,鄭某到黃岡辦事,“順道”送給操尚銀3萬元。至此,操尚銀先後9次收受或索要鄭某人民幣24萬元、港幣4萬元。
請客吃飯讓房地產商“埋單”
2006年9月,操尚銀在漢口宴請朋友。吃完飯後,操尚銀讓湖北某房地產公司總經理潘某過去埋單。隨後,在該酒樓包房內,藉機收取潘某安排其司機送的1萬元。
2006年11月,操尚銀在武漢華天大酒店請老家人吃飯後,再次讓潘某過去埋單。隨後,在包廂外,操尚銀收取潘某5000元。
2007年12月,操尚銀在武漢協和醫院住院期間,收取潘某1萬元,收取另兩家房地產公司老闆林某5000元、余某1萬元港幣,收取湖北某礦產品公司老闆王某1萬元。
2006年7、8月份,操尚銀以“送老領導”為藉口,向湖北某置業公司老闆楊某索要一箱“芙蓉王”香菸(50條),價值2.4萬元。
2007年元月,操尚銀的侄子開車撞傷人,需要支付醫療費用。事後,操尚銀給黃岡某房地產公司老闆李某打電話,向其索要4萬元,交到醫院支付醫療費用。同年9月,操尚銀到李某辦公室,以出版個人文集需要費用為由,向其索要2萬元。
2008年3月,操尚銀在武漢華天大酒店,要湖北某礦產品公司董事長王某幫其買幾件衣服,王某給了操尚銀1萬元。
2008年5月30日,操尚銀得知省紀委正在調查他的問題後,退給黃岡某房地產公司總經理李某5萬元,於6月4日補交購房款4萬元人民和1.7萬港幣。同年6月,操尚銀退給湖北某房地產公司總經理潘某1萬元,退給湖北某礦產品公司董事長王某2萬元。
庭審
舉報他人犯罪並念出《悔恨詩》
2009年8月13日在法庭上,操尚銀希望從輕判決的願望非常強烈。據了解,操尚銀目前已退還了全部受賄贓款,而且大部分當時未被紀檢、檢察部門掌握的犯罪事實也是他自己主動交代的,所以他認為自己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好、主動退贓、而且還舉報他人的經濟犯罪行為、對黃岡做出過重大貢獻、自己身體有病,他認為這些都應該成為減輕刑罰的理由。庭審中,控辯雙方主要圍繞操尚銀是否存在重大立功表現、是否有自首情節、是否有索賄情節以及操尚銀過去的成績能否成為輕判依據等4個問題展開了法庭辯論。
公訴方認為:操尚銀作為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賄賂的行為已觸犯《刑法》有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人同時也表示,操尚銀認罪態度較好,主動交代犯罪事實,積極退還違法所得,可從輕處罰。
結果
“忘其宗旨,觸其法律,悔其自己,傷其親人,苦其心志,勞其筋骨,做其新人。”在8月13日庭審的最後陳述中,頭髮花白的操尚銀當庭流下悔恨的淚水,念出了自己所寫的《悔恨詩》。而在旁聽席中的老伴、兒子等親屬也不時擦拭眼淚。由於操尚銀對起訴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不持異議,並自願認罪,法院採用普通程式簡化審理了該案。法庭經過調查、辯論和最後陳述,宣布擇期另行宣告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