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財政局關於撫州市市直機關會議費等七個管理辦法的通知
撫府辦發〔2012〕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金巢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市財政局關於《撫州市市直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撫州市市本級接待費管理辦法》、《關於進一步規範市級政府BT融資建設項目管理工作的意見》、《撫州市市本級政府投融資建設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撫州市市級預備費管理辦法》、《撫州市市級統籌安排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撫州市市本級政府性基金管理辦法》等七個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委常委會議審議通過,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撫州市市直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為和精簡會議的有關規定,加強市直機關會議費管理,進一步控制和精簡會議,節約會議開支,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直機關召開的會議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的辦法,堅持精簡、節約的原則。各單位應嚴格遵循有關會議審批制度,先審批,後開會,不得先開會,後補批。其中:全市性的會議及以我市名義承辦的全國、全省、跨區域性會議,必須報市委、市政府批准;市委各部門、市直各單位召開的全局性工作會議及以市委或市政府名義召開的要求縣(區)黨委或政府領導參加的專業性會議,必須經市委或市政府分管領導批准。應嚴格控制會議數量、會期、規模,要少開會、開短會、開小會,注重會議質量,提高會議效率。要儘量採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方式召開會議。
第三條 會議分類
一類會議是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市紀委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和常(全)委會議及擴大會議,市總工會、共青團、婦聯、各民主黨派、工商聯、文聯、科協、社聯等換屆會議。中央、省委、省政府在撫召開的會議(不含省直單位在撫召開的系統內會議,下同),視同一類會議。
二類會議是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市紀委辦公室,以及市委各部門、市直各單位召開的,要求縣(區)對口部門或市直相關單位負責同志參加的全市性工作會議。
三類會議是市委各部門、市直各單位及其所屬內設機構召開的,要求縣(區)或本系統有關人員參加的專業性會議及其他會議。
第四條 會議天數
除中央、省委、省政府在撫召開的會議以及市黨代會、人代會、政協會等重要會議外,各類會議一般不超過半天,最長不超過1天(不含報到和離開的時間)。
第五條 會議人數
二類會議參會人數一般控制在150人以內,三類會議參會人數一般控制在80人以內。會議工作人員不計入參會人數。
一類會議工作人員一般控制在參會人數的15%以內,二、三類會議工作人員一般控制在參會人數的10%以內。
第六條 會議地點
各部門、各單位召開會議應儘量在本單位會議室舉行;本單位會議室不能容納的,除特殊情況外,應按《撫州市市直黨政機關出差和會議定點管理辦法(試行)》(撫財行[2010]77號)規定,在財政部門確定的定點飯店或市會議中心辦會。會議需安排住宿的,原則上應安排在財政部門確定的定點飯店。
第七條 會議費來源
會議經費來源按會議分類,採取不同安排方式。
一類會議經費採取專項列支、專項審核追加的方式解決。會議開支的專項經費(如表彰獎勵),經市領導批准同意,由市財政核撥專款,不在會議費中列支。
二、三類會議經費實行預算定額補助管理,財政在編列部門預算時一併考慮,由單位包乾使用,財政原則上不再追加。
需要財政追加經費的會議,必須提供批准開會的審批件及會議通知,並據實列明會議支出預算或實際支出情況,手續不全的,財政不予審核報請市政府追加經費。
第八條 會議費開支範圍
會議費開支包括會議房租費(含會議室租金)、一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辦公用品費、檔案材料印刷費、醫藥費等。
會議主辦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嫁或攤派會議費用,不得組織會議代表遊覽及與會議無關的參觀,也不得宴請與會人員、發放紀念品及與會議無關的物品。除市委、市政府有明文規定外,不得以任何名目開支和發放獎勵經費、會議補助費、勞務費,不得開支應納入固定資產管理的設施、設備購置費。
第九條 會議費開支標準
各部門、各單位在市區定點飯店召開的會議,住宿費開支標準應控制在市財政局與定點飯店簽訂的會議住宿協定價格以內,並隨定點飯店出差和會議協定價格定期招標調整進行相應調整。因特殊情況在非定點飯店召開的會議,住宿費開支標準不得高於撫州市區定點飯店最低會議住宿協定價格。
一類會議一伙食補助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天130元,確需開支的其他費用據實核撥。二、三類一伙食補助和其他費用綜合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天150元,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
會議召開地參會人員不安排住宿、一伙食;工作人員安排一伙食,原則上不安排住宿;縣(區)駕駛員只安排住宿、一伙食。
無固定職業的參會人員補貼,誤工補貼每人每天補助30元,交通補貼每人40元包乾,差旅費補助按每人往返2天計算、每天按30元標準補助。
第十條 會議費審核報銷
會議主辦單位應在會議結束後及時按規定程式報賬,單位財務部門和財政國庫集中支付部門要認真把關,嚴格按規定審核會議費開支,手續不全、超標準或擴大範圍開支的不予報銷。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