撥付備用金

撥付備用金

撥付備用金是指集團總部按一定期限撥給成員企業一定金額的現金,備其使用。在這種情況下,成員企業的所有現金收入必須集中到集團財務部門,發生的現金支出必須持有關憑證到總部的財務部門報銷以補足備用金。成員企業在總部規定的現金支出範圍和支出標準內,可以對撥付的備用金的使用行使決策權。

特點

與統收統支方式比較,其特點是

1.集團所屬各分支機構有了一定的現金經營權。

2.集團所各分支機構或子公司在集團規定的現金支出範圍和支出標準之內,可以對撥付的備用金的使用行使決策權。但是集團所屬各分支機構或子公司仍不獨立設定財務部門,其支出的報銷仍要通過集團財務部門的審核,現金收入必須集中到集團財務部門,超範圍和超標準的開發必須經過經營者或其授權的代表批准。

適用性

這種模式通常適用於同城或相距不遠的非獨立核算的地區行銷組織。對於相距遙遠而異地行銷組織採取的是辦事處組織形式的情況下,也多採用這種模式。對於已註冊為分公司或子公司並單獨設定財務部門的跨地區行銷企業,則不適宜採用這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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