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損失補償原則的基本含義包含兩層:一是只有保險事故發生造成保險標的毀損致使被保險人遭受經濟損失時,保險人才承擔損失補償的責任,否則,即使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了保險事故,但被保險人沒有遭受損失,就無權要求保險人賠償。這是損失補償原則質的規定。二是被保險人可獲得的補償量僅以其保險標的在經濟上恢復到保險事故發生之前的狀態,而不能使被保險人獲得多於或少於損失的補償,尤其是不能讓被保險人通過保險獲得額外的收益。這是損失補償原則的量的限定。
損失補償原則主要適用於財產保險以及其他補償性保險契約。
意義
1、維護保險雙方的正當權益
堅持損失補償原則能真正發揮保險的損失補償功能,同時也維護了保險雙方的正當權益。對被保險人而言,保險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能得到保險公司及時的補償,生產生活能及時得到恢復;對保險公司而言,其權益也通過損失補償的限額得到了保護。
2、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
損失補償原則中關於有損失則賠償、無損失無賠償的規定,還有被保險人所獲得的補償總額不能超過其損失總額的規定,都可以防止被保險人通過保險賠償得到額外利益,從而防止被保險人故意購買高額保險,以獲得賠款為目的而故意製造事故。因此,堅持損失補償原則避免了通過保險來謀利的現象,有利於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
內容
損失補償原則具體內容有:
(1) 保險賠償金額應當公平合理,充分補償,協商一致。所謂公平合理,充分補償,就是說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的具體賠償數額應當有利於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雙方利益。一方面,要充分補償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達到保險保障的目的。另一方面,不能使賠償數額超過實際損失,使被保險人獲取額外收益而損害保險人的合法權益。至於協商一致,則是說海上保險契約的保險金額作為保險賠償的最高限額,應由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根據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協商確定。而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也須雙方協商一致才予適用。
(2) 保險金額是計算賠償數額的依據,一般不允許超值保險。
(3) 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海上保險契約是對被保險人的保險保障措施,並非其牟利的手段,所以要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
(4) 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依法律和海上保險契約予以限制。
限度
保險人在運用補償原則時,應掌握幾個限度:經濟補償應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險金額為限,以保險利益為限。此外,補償原則還有分攤原則、代位求償原則、委付原則等派生原則。
在重複保險的條件下,為了避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獲得超額賠償,因此採用順序、限責和分攤等原則。
代位求償是指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以後,在賠償金額範圍內取代被保險人的地位行使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委付是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推定全損時,將保險標的物的一切權利連同義務移轉給保險人而請求保險人賠償全部保險金額的法律行為。
委付必須具備一定條件才能成立,其條件是:
1、委付必須以保險標的推定全損為條件。因為委付包含著全額賠償和轉移保險標的的一切權利義務雙重內容,所以必須在保險標的推定全損時才能適用。
2、委付必須就保險標的的全部提出要求。被保險人要求委付必須是針對推定全損的保險標的全部,如推定全損的一艘船舶、一批貨物,不得僅就保險標的的一部分申請委付,對另一部分不適用委付。如果同一保險單上載有若干種保險標的,其中之一產生委付原因時,則該種保險標的適用委付。
3、委付必須經保險人承諾才有效。保險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委付一經保險人接受,不得撤回。
4、被保險人必須在法定時間內向保險人提出書面的委付申請。
5、被保險人必須將保險標的的一切權利轉移給保險人,並且不得附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