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與內涵
定義:讓生態影響的責任者承擔破壞環境的經濟損失;對生態環境保護、建設者和生態環境質量降低的受害者進行補償的一種生態經濟機制。生態補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的生態補償既包括對生態系統和自然資源保護所獲得效益的獎勵或破壞生態系統和自然資源所造成損失的賠償,也包括對造成環境污染者的收費。狹義的生態補償則主要是指前者。從目前中國的實際情況來看,由於在排污收費方面已經有了一套比較完善的法規,急需建立的是基於生態系統服務的生態補償機制,所以該詞條採用了狹義的概念。
生態補償機制的建立是以內化外部成本為原則,對保護行為的外部經濟性的補償依據是保護者為改善生態服務功能所付出的額外的保護與相關建設成本和為此而犧牲的發展機會成本;對破壞行為的外部不經濟性的補償依據是恢復生態服務功能的成本和因破壞行為造成的被補償者發展機會成本的損失。
狹義的生態補償的概念與目前國際上使用的生態服務付費(PaymentforEcosystemServices,PES)或生態效益付費(PaymentforEcologicalBenefit,PEB)相似。
主要內容
生態補償應包括以下幾方面主要內容:
一是對生態系統本身保護(恢復)或破壞的成本進行補償;
二是通過經濟手段將經濟效益的外部性內部化;
三是對個人或區域保護生態系統和環境的投入或放棄發展機會的損失的經濟補償;
四是對具有重大生態價值的區域或對象進行保護性投入。
理論基礎
生態經濟學、環境經濟學與資源經濟學理論,特別是生態環境價值論、外部性理論和公共物品理論等為生態補償機制研究提供了理論基礎。
生態環境價值論
長期以來,資源無限、環境無價的觀念根深蒂固地存在於人們的思維中,也滲透在社會和經濟活動的體制和政策中。隨著生態環境破壞的加劇和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研究,使人們更為深入地認識到生態環境的價值,並成為反映生態系統市場價值、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的重要基礎。Costanza等人和聯合國千年生態系統評估(MA)的研究在這方面起到了劃時代的作用。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是指人類從生態系統獲得的效益,生態系統除了為人類提供直接的產品以外,所提供的其他各種效益,包括供給功能、調節功能、文化功能以及支持功能等可能更為巨大。因此,人類在進行與生態系統管理有關的決策時,既要考慮人類福祉,同時也要考慮生態系統的內在價值。生態補償是促進生態環境保護的一種經濟手段,而對於生態環境特徵與價值的科學界定,則是實施生態補償的理論依據。
外部性理論
外部性(externality)理論是生態經濟學和環境經濟學的基礎理論之一,也是生態環境經濟政策的重要理論依據。環境資源的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外部性,主要反映在兩個方面,一是資源開發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所形成的外部成本,二是生態環境保護所產生的外部效益。由於這些成本或效益沒有在生產或經營活動中得到很好的體現,從而導致了破壞生態環境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保護生態環境產生的生態效益被他人無償享用,使得生態環境保護領域難以達到帕累托最優。當社會邊際成本收益與私人邊際成本收益相背離時,不能靠在契約中規定補償的辦法予以解決。這時市場機制無法發揮作用,即出現市場失靈,而必須依靠外部力量,即政府干預加以解決。當它們不相等時,政府可以通過稅收與補貼等經濟干預手段使邊際稅率(邊際補貼)等於外部邊際成本(邊際外部收益),使外部性“內部化”。構建這種外部性內部化的制度,就是生態補償政策制定的核心目標。
公共物品理論
人們普遍認為,自然生態系統及其所提供的生態服務具有公共物品屬性。純粹的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和消費上的非競爭性(non-rivalrousness)兩個本質特徵。這兩個特性意味著公共物品如果由市場提供,每個消費者都不會自願掏錢去購買,而是等著他人去購買而自己順便享用它所帶來的利益,這就是“搭便車”問題。如果所有社會成員都意圖免費搭車,那么最終結果是沒人能夠享受到公共物品,因為“搭便車”問題會導致公共物品的供給不足。
但是,公共物品並不等同於公共所有的資源。共有資源(commonresources)是有競爭性但無排他性的物品。在消費上具有競爭性,但是卻無法有效地排他,如公共漁場、牧場等,則容易產生“公地悲劇”問題(tragedyofthecommons)。即如果一種資源無法有效地排他,那么就會導致這種資源的過度使用,最終導致全體成員的利益受損。
生態環境由於其整體性、區域性和外部性等特徵,很難改變公共物品的基本屬性,需要從公共服務的角度,進行有效的管理,重要的是強調主體責任、公平的管理原則和公共支出的支持。從生態環境保護方面,基於公平性的原則,區域之間、人與人之間應該享有平等的公共服務,享有平等的生態環境福利,這是制定區域生態補償政策必須考慮的問題。
主要機制
生態修復補償機制
1、實行誰破壞誰補償的原則。
這項原則要求補償和破壞主體相一致,一個主體在經濟建設過程中破壞了生態環境,有義務進行修復補償。但是不要求必須在原地修復補償,如果在經濟區的破壞是不可避免的,允許到生態區進行修復補償。這並不意味著在經濟區可以隨意破壞,不進行任何修復。必須努力把破壞降到最低限度,只是在經濟區無法完全修復的部分,才到生態區進行修復補償。投資者和建設者在項目上馬之前就必須做好補償安排和預算,投資總額必須包含適當比例的補償費用。
2、自行補償和委託補償。
實行誰破壞誰補償原則,主要是指破壞者必須履行補償義務,支付補償投資或成本。既可以由經濟區的破壞者直接到生態區進行修復補償,也可以委託專門機構或生態區進行修復補償,並由前者承擔全部費用。例如,修建高速公路給生態環境造成一定破壞,可以由高速公路的建設者進行異地修復補償,也可以由投資者和建設者向有關單位交納一定的補償金,由後者專門進行異地修補補償。可以成立專門從事生態修復補償的實體,按照不同的破壞類型、範圍和程度進行異地修復補償。
3、等量補償和加倍補償。
為了從總體上保持生態平衡,應當區分不同的情況,實行等量補償和加倍補償。等量補償就是破壞量和補償量相等。例如,在一個地方破壞1公頃森林或草地,在另一個地方營造1公頃森林或草地。有些破壞可能沒有明確的計量單位,可以通過綜合測算相關生態功能來進行等量補償。加倍補償就是補償量大於破壞量。例如,在一個地方砍伐5棵樹,在另一個地方種植10棵樹並保證成活。對表2中一般保護區的破壞可以實行等量補償,但是對全面保護區和重點保護區或重點保護對象的破壞,應當實行加倍補償。
4、治理補償。
對生態環境的某些破壞不易實行異地補償,如排放各種污染物,除了就地治理之外,還可以進行異地治理。破壞者向專門機構交納一定費用,在治理控制區或其他區域進行異地治理,對整個生態環境可以起到某種修復作用。可以在表2所列的治理控制區劃出部分區域,專門用於異地治理和修復補償。
生態建設補償機制
1、實行共享共建原則。
所謂共享,是對生態區的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成果而言,不僅生態區受益,而且經濟區也分享生態保護和建設成果。所謂共建,就是由生態區和經濟區按照合理的分工共同進行生態建設。其中生態區具體實施保護和建設;經濟區承擔部分保護建設費用,也可以派出部分人員直接參與建設和提供技術指導。共享共建是構建生態建設補償機制的利益基礎。
2、以上級財政轉移支付為主要補償途徑。
如上所述,區域主體功能定位要依託行政區,生態區和經濟區通常由不同的行政區管理,一般不能由生態區直接向經濟區索取生態建設補償費用,而只能通過國家或上級政府在經濟區徵稅,然後以財政轉移支付形式向生態區提供生態補償費用。從全國來看,經濟區是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需要通過法律規定,按照財政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生態補償費,建立生態補償基金。建立科學的生態保護和建設業績評價體系,由國家或上級政府組織對生態區環境保護實效進行全面評估,實行轉移支付。
3、合理確定生態補償水平。
需要全面考慮生態區和經濟區的多種因素:(1)生態區保護和建設生態環境的成效;(2)生態區保護和建設生態環境的直接成本,包括人財物的投入和消耗;(3)生態區保護和建設生態環境的機會成本,主要是生態區為保護生態環境所放棄的本來能夠得到的經濟收入;(4)經濟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支付能力。其中(2)(3)兩項由生態區和經濟區按一定比例合理分攤。
4、飛地補償。
所謂飛地補償,是指兩種主體功能區各劃出部分區域,分別由對方來建設和發展。這是目前條件下的一種生態補償途徑。
涉及領域
根據各國具體政策實踐,生態環境功能服務付費主要涉及到四個方面:
(1)以森林生態系統服務為核心的生態服務付費;
(2)農業相關生態服務付費;
(3)流域生態環境服務付費;
(4)與礦產資源的開發相關的生態補償制度。
主要措施
1、加快建立“環境財政”
2、完善現行保護環境的稅收政策
3、建立以政府投入為主、全社會支持生態環境建設的投資融資體制
4、積極探索市場化生態補償模式
5、為完善生態補償機制提供科技和理論支撐
6、加強生態保護和生態補償的立法工作
六大保障機制“護航”生態補償工作
第一,最佳化鄉鎮財政體制。各市、區根據生態環境保護的總體要求和責任,按照事權與財力相匹配的原則,調整、最佳化各市、區與所轄鄉鎮的財政體制,逐步增加生態環境保護重點鄉鎮的財力,增強鄉鎮保護生態環境的能力。
第二,設立生態補償專項資金。市及各市、區要通過財政預算安排、土地出讓收入劃撥、上級專項補助、接受社會捐助等多種渠道,設立生態補償專項資金。生態補償專項資金預算安排數隨財力的增長相應增加。
第三,完善財政投入機制。各級財政要按照總量持續增加、比例穩步提高的要求,不斷加大財政對“三農”的投入,各級財政對農業的投入增長幅度要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幅度,土地出讓純收益的15%要全部用於農業。堅持生態優先,加強自然環境保護與建設,維護和修復生態系統整體功能,促進生態環境的自然恢復;發展現代農業,加大耕地特別是水稻田的保護力度;積極推進農村綠化,建設一批生態保護區和森林公園;加強水源地和生態濕地保護;加快發展農村社會事業,加強農村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各級財政支農資金及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能力建設資金的投入要向環太湖、陽澄湖等生態保護重點地區傾斜。
第四,健全生態環境的保護、治理機制。要按照蘇州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部署,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工程建設力度,加強環境污染整治。要進一步最佳化環境保護、污染防治資金的使用,加大對生態濕地保護的投入,加快自然保護區、重點生態功能保護區建設;要進一步加大鎮、村污水的治理力度,各級財政要安排一定的資金用於鎮、村污水治理,來源於鎮、村的污水處理費要全部用於鎮、村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管理;要逐步建立、健全區域排放控制和流域水環境保護的補償制度,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有償分配製度和排污權有償交易制度;要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的建設和保護,隨自來水費徵收的水資源費地方留成部分用於飲用水水源地建設、保護和管理的比例要達到60%以上。
第五,引入市場機制。以實施城鄉一體化發展綜合配套改革為契機,加快各地土地利用規劃的調整和最佳化,經濟發展受到限制的區域可採取異地發展等辦法,增強該類地區村級集體經濟的造血功能,實現限制發展區與其他地區的共同發展。支持、鼓勵社會資金參與生態建設、環境污染整治,對生態環境資源進行合理利用,積極探索生態建設、環境污染整治與城鄉土地開發、發展鄉村生態旅遊等相結合的有效途徑,在保護、改善環境中實現生態環境資源的經濟價值,積累生態環境保護資金,形成良性循環的機制。
第六,完善生態補償保障措施。各鄉鎮、村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基本農田、水源地、生態濕地、生態公益林進行保護,相關部門認定其未能盡到保護責任的,由財政部門緩撥、減撥、停撥及收回生態補償資金。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由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罰。生態補償資金撥付、使用、管理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套用
在中國實施
2010年4月29日,據國家發改委發布訊息,中國已正式啟動《生態補償條例》起草工作。為探索建立生態補償機制,一些地區積極開展工作,研究制定了一些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生態補償涉及到複雜的利益關係調整,目前對生態補償原理性探討較多,針對具體地區、流域的實踐探索較少,尤其是缺乏經過實踐檢驗的生態補償技術方法與政策體系。因此,有必要通過在重點領域開展試點工作,探索建立生態補償標準體系,以及生態補償的資金來源、補償渠道、補償方式和保障體系,為全面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提供方法和經驗。
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堅持四大原則
一是統籌區域協調發展。以直接承擔生態保護責任的鄉鎮政府(含涉農街道)、村委會(含涉農社區)、農戶為補償對象,通過生態補償,使因保護生態環境,經濟發展受到限制的區域得到經濟補償,增強其保護生態環境、發展社會公益事業的能力,保障生態保護地區公平發展權,使地區間得到平衡發展。
二是責、權、利相統一。按照生態環境保護要求,誰保護、誰受償,誰受益、誰補償,誰污染、誰治理,逐步建立責權利相一致的規範有效的生態補償機制。使生態環境的保護者,通過生態補償機制,獲取相應的經濟補償;資源環境的開發、利用、受益者,承擔一定的經濟補償責任;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污染者,承擔相應的環境治理責任。
三是突出重點,分步推進。從蘇州實際出發,創新體制、機制,因地制宜選擇生態補償方式,突出以基本農田、水源地和重要生態濕地、生態公益林為生態補償重點,逐步加大補償力度,完善補償機制。
四是政府主導與市場調控相結合。堅持政府主導,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加大財政對生態保護的投入。同時,積極引導社會各方參與,合理利用生態資源,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態補償方式,拓寬生態環境保護補償市場化、社會化運作的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