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
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2007年年會於2007年9月21日-23日在甘肅省蘭州市召開,本次會議的主題是:“構建和諧社會與刑事訴訟法修改”。來自全國各地的近250拉從事刑事訴訟法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的專家、學者參加了會議。本次會議收到與會議主題相關的論文共179篇,其中145篇被選入本書,因此本書是集上百名專家學者的研究成果於一體的論文集,各位作者從不同角度或者同一角度的不同側面對刑事訴訟理論與實踐中的若干問題進行了探討。為刑事訴訟法修改提供了寶貴的意見和建議,同時為我們學習和研究刑事訴訟法打開了更廣闊的視野。
目錄
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2007年年會開幕式致詞 卞建林進一步完善刑事審判程式 構建和諧社會的訴訟制度 熊選國
和諧社會語境下的刑事訴訟法再修改 戴玉忠
刑事訴訟法修改的思維方法問題 陳光中
關注刑事訴訟法再修改——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2007年年會綜述卞建林顧永忠 田心則
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刑事訴訟法總論研究
為“先刑後民”原則正名——兼論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程式之關係 萬毅
司法解釋所面臨的挑戰與機制重構——以刑事訴訟法的修改為平台 馬進保 朱 婧
論刑事訴訟中權力的和諧化 卞建林 田心則
遵循構建和諧社會的基本原則完善刑事訴訟制度 白俊華
和諧語境下刑事訴訟制度之完善 吳有文
人本主義視野下的訴訟權利本位觀 李麒楊景琳
刑事訴訟權利憲法化:刑事訴訟法改革的一種憲政思考 吳增光
論程式人權與其在刑事訴訟中的程式保障 宋世傑
刑事辯護權的憲法反思 劉淑君
公正審判權的適用範圍及其限制 朱立恆
關於反腐敗特別刑事訴訟立法研究 尹吉
論設定刑事程式法律後果的原則 王敏遠
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必須走出二十個誤區 王文生
問題與進路:無罪推定原則“落戶”之論證 王 晶
控辯平衡原理下的被追訴人權利研究 王聖揚 陸春鎂
論刑事訴訟的價值與目的 王振河孔紅波
論犯罪嫌疑人的義務 劉梅湘
論我國刑事訴訟法中亟待確立的被追訴者的基本權利——基於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考察 孫 記 韓 紅
論法律解釋對完善刑事訴訟法之必要性 孫遠
淺議訴訟參與人範圍的擴大 許江
刑事追訴與弱勢群體關懷 楊 明 付文雙
二元社會格局情境中的刑事訴訟法轉型策略探討——權力與權利的對話、交流與合作 吳國貴
論刑事程式正義的價值理念——以刑事訴訟審前程式為視角 張瑞萍
論程式公正是現代刑事訴訟立法的基準價值 陳風超 丁天舒
衡平理念下的刑事被害人權利保障 王 戩
和諧社會視角下刑事被害人保護問題研究 李凱岳贊
論加強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保護 侯鳳梅
從“報應性正義”到“恢復性正義” 李游
論訴訟參與人控告權的保障——兼論控告權保障對刑事錯案預防的意義 李建明
論軍民分治原則 李佑標
刑事訴訟法再修訂過程中需要處理的幾組關係 汪建成
刑事程式分流中的人民檢察院——兼議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法修改視野下新的角色擔當 肖 雯殷紹強
論國家刑事賠償的歸責原則與賠償範圍 陳光中 趙琳琳
論檢察官的客觀義務——寫在刑事訴訟法再修改之際 屈 新 阮鐵軍
努力做好相關工作確保嚴控死刑政策落實 武延平武.培
和諧社會視野下的裁判可接受性 胡 銘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關係的反思與前瞻 程榮斌 陶 楊
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原則與制度的幾個特徵 戴玉忠
在刑事訴訟法再修改中完善檢察監督的建議 童建明
刑事訴訟契約論綱——以理念引入為視角 詹建紅
試論慎刑慎殺的刑事訴訟基本理念 譚世貴李建波
刑事訴訟法再修改的理性思考 樊崇義吳光升
書摘
第一部分 刑事訴訟法總論研究 一、正本清源:“先刑後民”原則的概念、內涵與立法例 目前,國內法學界關於“先刑後民”原則的內涵和要求一直眾說紛紜、莫衷一是。筆者認為,所謂“先刑後民”原則,乃是“先刑事後民事”的簡稱,往往也被稱為“刑事優先”原則,其具體含義是指,在同一案件中,當刑事法律關係與民事法律關係可能發生競合、刑事訴訟程式與民事訴訟程式可能發生交叉、衝突時,刑事訴訟在適用的位階和位序上均應優先於民事訴訟。在內容上,“先刑後民”原則包括“位階上的刑事優先”與“位序上的刑事優先”兩方面的要求(一)位階上的刑事優先 所謂位階上的刑事優先,指的是刑事判決的效力在位階上應當高於民事判決,民事判決的既決內容不能約束刑事判決,相反,刑事判決的內容要對民事判決發生拘束力,即便民事判決已經先行作出並已生效,但刑事判決仍然可以將其推翻。當然,這裡必須注意區分有罪判決和無罪判決而予以分別考察:一方面,就有罪判決而言,“不允許民事法官無視刑事法官就構成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之共同基礎的犯罪事實的存在、其罪名以及對受到歸咎的人是否有罪所作出的必要而肯定的決定,”①換言之,刑事訴訟中的有罪判決將對民事訴訟產生既判力,民事法庭不得作出與刑事法庭所作出的有罪判決相矛盾的判決。但是另一方面,刑事訴訟中的無罪判決卻對民事訴訟不產生既判力,刑事上無罪並不意味著民事上無責任。這是因為:從實體上看,刑法所調整的是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違法行為,有些社會危害性較輕的違法行為雖構不成犯罪,但同樣侵犯了公民與法人的合法權益,已經構成了民法上的侵權,因此,刑法上雖然無罪但民法上仍有責任;從程式上看,出於保障被告人人權的目的,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嚴於民事訴訟,依照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不能認定為有罪的案件,在民事訴訟中則很可能被認定為有責任。其他部分
第二部分刑事訴訟程式研究
第三部分刑事訴訟證據研究
第四部分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研究
第五部分外國刑事訴訟制度與國際刑事司法準則
附:全國第一屆中青年刑事訴訟法學優秀科研成果評選獲獎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