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文物、博物館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文博單位”)的財務管理,促進文物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文博單位的特點,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文博單位是國家為了進行文物的保護、管理和科學研究工作,繼承我國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向人民民眾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科學文化水平,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而設立的文物事業機構。文博單位的財務管理應根據文博單位的不同特點和收支情況,分別實行全額預算、差額預算或自收自支的管理辦法。
第三條 文博單位財務管理是文博單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基本任務是堅持改革、開放和勤儉辦一切事業、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的方針,對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綜合管理,從而保證文物保護、文物徵集、保管、陳列、考古發掘、科學研究和宣傳教育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四條 文博單位財務管理的內容主要包括: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財產物資管理;資金管理;預算包乾結餘管理;財務分析與監督和對附設經營部門的財務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等。
第五條 為了加強對財務會計工作的統一領導和便於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賦予財會人員的職權,大中型文博單位要設定獨立的財會機構,一般文博單位要配備相應的專職財會人員,文博單位的領導要有專人分管財務工作。財會機構負責人及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的任免,必須經過上級財務主管部門同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大、中型文博單位要設定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由具有會計師(含會計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職稱人員擔任。
大型文博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下列三個職能之一的:
1. 陳列和保管的三級品以上(含三級品)文物藏品在5,000件以上(含5,000件)的;
2. 管理省級及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
3. 具備考古發掘團體資格的。
二、 工作人員在100人以上(含100人);
三、 正常總支出(含預算內、外和附設獨立核算經營部門)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
中型文博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下列三個職能之一的;
1. 陳列和保管的三級品以上(含三級品)文物藏品在50,000件以上(含50,000件)的;
2. 管理省級及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
3. 具備考古發掘團體資格的。
二、 工作人員在50人以上(含50人);
三、 正常總支出(含預算內、外和附設獨立核算經營部門)在40萬元以上(含40萬元)的。
此外,具備大型文博單位三個條件中兩個條件的,也為中型文博單位。
第六條 文博單位的財務工作,必須接受財政、稅務、銀行、審計等有關部門和上級財務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文博單位的財會部門,有權對本單位的財產、票務、有償服務和附設經營等部門的財務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七條 文博單位預算是國家預算的組成部分,預算資金的來源由國家預算撥款和文博單位自身組織的各項收入兩部分組成。國家預算撥款包括正常經費撥款和專項經費撥款兩部分。第八條 文博單位的預算管理形式,一般實行全額預算管理辦法,有條件的可以實行差額預算和自收自支的管理辦法。
一、 沒有穩定的經常性業務收入或收入較少的博物館、陳列館、紀念館和文物保護管理所、考古所(隊)等文博單位為全額預算管理單位,實行“全額預算包乾,超支不補,結餘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二、 有一定數量的穩定的經常性業務收入,但還不足以解決本單位的經常性支出,需要財政補助的博物館、文物保護機構等單位為差額預算管理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定項補助,減收超支不補,增收節支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三、 自收自支預算管理的文博單位,是指有穩定的經常性收入,可以解決本單位經常性支出的文博單位,實行“核定收支,自求平衡,減收超支不補,增收節支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第九條 文博單位預算編制的原則
一、 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按照上級下達的事業計畫、任務,本著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文博單位預算。
二、 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既要根據本單位的需要,又要考慮國家財力的可能,正確處理好需要與可能的關係。區別輕重緩急,合理安排使用資金。
三、 堅持勤儉辦事業的原則。充分發揮自身的優勢,挖掘內部潛力,增收節支,精打細算,提高資金的使用效果。
四、 堅持分清經費渠道的原則,劃清事業經費同基本建設投資、專項經費之間的界限。根據不同渠道經費管理的要求,分別編制預算。
第十條 文博單位預算編制
一、 預算編製程序。文博單位應根據單位的年度工作計畫,由財會部門、業務部門共同研究,報單位領導審核後,編制單位預算指標建議數,報經上級審核下達經費指標後再高速編制正式預算,報經上級批准後,由財會部門掌握執行。
二、 要認真核實各項基本數字,確定各項收支指標,凡有定員定額的項目,應按定員定額計算;凡有規定標準的項目,應按規定標準計算;沒有定員定額和規定標準的項目,可根據上年執行情況,並考慮預算年度可能出現的增減變化因素,進行測算編制。
三、 正常經費預算的編制
(一) 收入預算的編制
文博單位的收入預算,根據主管部門下達的陳列展覽等業務計畫,參照近幾年收入情況,測算出各項計畫的基礎數字(包括展覽次數、開放天數、觀眾人次、平均票價、分成比例等)進行計算編列。一般包括業務收入、補文收入、附設經營部門上交收入、聯營項目分成收入和其它收入。
1. 業務收入:包括門票收入、流動展覽收入、出租場地及設備收入等項目。
(1)門票收入:根據預算年度開放展出計畫和有關基本數字,參照上年度收入情況,進行計算編列。
(2)流動展覽收入包括本單位承辦的流動展覽和到外地舉辦巡迴展覽的分成收入。按展覽計畫和分成比例測算編列。
(3)出租場地、設備等項收入可按預測的情況編列。
2. 補文收入(含有償服務收入),包括:專業輔導、文物複製、書畫展銷、書畫裝裱、裝潢設計、複印影印、編印資料(含簡介資料)、影像、諮詢、導遊紀念品等項目的收入。應按預算年度開展的補文項目計畫,參照上年收入情況測算編列。
3. 附設經營部門上交收入:指文博單位附設的獨立經營部門,按規定比例應上交的淨收入。根據各經營部門編報的財務收支計畫,經審核後計算編列。
4. 聯營項目分成收入:指文博單位與外單位聯合經營項目的分成收入。根據聯營協定的分成比例和聯營項目的財務收支計畫計算編列。
5. 其它收入:指上述項目以外的收入。可根據情況估列。
(二) 支出預算的編制
文博單位的支出預算包括:
1. 人員經費,包括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離退休人員費用和主要副食品價格補貼等五個“目”級科目的內容。要根據單位編制人數或實有人數和規定的標準、定額及有關要求,按“目”分“節”進行計算編列。
2. 公用經費,包括:公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業務費、其它費用等。
(1)公務費:按照人員編制,規定的定額或近年來支出的情況,進行測算編列。
(2)設備購置費:按計畫購置的項目估算編列。
(3)修繕費:包括單位使用並負責維修的永恆及建築物和文物建築的維護費,按維修定額或實際情況進行測算編列;用公房的租金,按房租數計列;不夠基建額度的零星土建工程,按施工預算編列。
(4)業務費:包括文物普查費、考古發掘費、文物修復費、複製費、陳列展覽費、文物徵集費、低值易耗品購置費、宣傳費、印刷費、出國費、外賓接待費和其它業務費等“節”級科目內容。有定額的,按定額計算編列;無法確定定額,按近年開支情況測算。支出較大的項目,在“編制說明書”中加以說明。
3. 其它費用:職工教育經費按規定的標準計列,其它支出可估算編列。
(三) 上述編制方法,適用於全額預算、差額預算、自收自支三種管理形式的文博單位。根據不同形式的管理特點,還應做到:
1. 全額預算單位的預算收入要用於彌補經費預算支出,按核定數作“抵支收入”處理。
2. 差額預算單位要根據核定收支、全額管理的原則,編制支出預算和收入預算。支出大於收入的差額,是預算年度申請的經費補助數。
3. 自收自支預算單位,要本著收支自求平衡的原則,根據上述(一)、(二)兩項收支預算的編制方法進行編制。
四、 專項經費預算的編制
文博單位的專項經費包括文物直撥經費和其它專項經費。
(一) 文物直撥經費包括國家直撥經費和地方直撥經費。
1. 國家直撥經費預算的編制
國家直撥經費是國家財政對全國重點文物的維修、發掘、徵集的專項補助經費,由國家文物局根據各地重點文物保護的需要,直撥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文物(文化)主管部門,用於指定的文物保護項目。實行“專項申報,逐項核定,按進度撥款,年終核銷支出,項目完成後結報”的預決算管理辦法。
(1)國家直撥經費使用範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維修、經批准的重要考古發掘項目和珍貴文物收購的補助,以及特殊情況下經國家文物局批准補助的項目。
(2)國家直撥經費預算編報的程式:申請國家直撥經費的單位,向當地文物(文化)主管部門編報預算,由文物(文化)主管部門逐級上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的文物(文化)主管部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負責審核匯總上報國家文物局。文博單位不得越級申報。
(3)國家直撥經費預算編報的內容,按國家文物局《直撥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的要求編制。
2. 地方直撥經費是指地方財政和文物(文化)主管部門撥給文博單位的文物維修、發掘、徵集的專項補助經費。其經費使用範圍和預算的編制,由地方文物(文化)主管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二) 其它專項經費預算的編制
其它專項經費是指需要專項申請的一般永恆建築物大型修繕和大型專用設備購置經費。根據上級下達的預算指標逐項編列。申請專項經費的起點由地方文物(文化)主管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文博單位的正常經費,實行“預算包乾”辦法。根據不同的情況,分別採取不同的包乾形式:
一、 經費和任務掛銫,一年一定。適用於任務量和開支定額易於計算、經費全部或基本上依靠上級主管部門撥款的,實行全額預算管理的文博單位;
二、 核定基數,比例遞增。適用於需要發展而又較難計算工作量和開支定額的實行全額預算管理的文博單位;
三、 包死基數,一定幾年。適用於收支比較穩定的實行全額預算管理和差額預算管理的文博單位;
四、 核定基數,比例遞減。主要適用於收入較多、有條件逐步實現經費自給的差額預算管理的文博單位。
文博單位實行預算包乾以後,減收超支不補,增收節支和經費結餘單位留用。
第十二條 預算的審批和調整
一、 文博單位編報的經費預算,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即成為預算撥款和預算執行的依據。專項經費必須專款專用。
二、 文博單位經費預算確定後,一般不得變動。如遇特殊情況變動時,應提出調整預算的報告,經批准後方可執行。
第十三條 文博單位年度決算的編制
一、 文博單位在年度終了,要認真總結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資金使用效果、財務管理等方面的經驗教訓。
二、 編制年度決算,要按照財政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編報要求,分清資金渠道,分別編報。上報的年度決算要做到內容真實、數字準確、表格完整,帳長、表表相符,並編寫詳細的決算說明,按規定時間及時報送。
三、 年度決算必須有單位領導、主管會計、財務負責人和制表人簽章,並加蓋單位公章。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條 文博單位收入的管理原則一、 文博單位必須努力完成國家和上級規定的各項任務,認真做好藏品保管、陳列展覽、科學研究、傳播歷史和科學文化知識的工作,並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充分利用本身的優勢,積極開展有償服務和經營活動,增加收入,促進事業的發展。
二、 正確處理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關係。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同時注重經濟效益。在國家政策允許的範圍內,合理組織收入。
三、 認真執行國家物價政策,嚴格執行國家核定的收費標準,做到應收則收,應收不漏。
第十五條 文博單位的業務收入和開展有償服務的收入,必須納入預算管理,進行統一核算。個別有條件的項目,可單獨核算,定期將其淨收入納入預算管理。
第十六條 附設獨立核算的經營部門按規定比例上交的淨收入和聯營項目的分成收入,要納入預算管理。
第十七條 文博單位的特許文物銷售和非貿易小批量對外銷售文物收入,以及館、所之間有償調撥文物收入,屬專項收入,要單獨核算,收入扣除直接費用後,全數轉入“文物保護基金”,實行專項管理。
第十八條 文博單位要加強涉外收入的管理工作。外匯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執行。
第十九條 文博單位要建立健全收入票據的管理制度。對於各種專用收款收據、銷售發票、各種門票等收入票據,要嚴格印刷、編號、保管、領發、登記、銷號和檢查制度。作廢的收據要全份保存註銷。遺失憑證,必須查明情況嚴肅處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條 文博單位的經費支出,是文博單位為完成國家下達的事業計畫進行工作和開展業務活動,保證文物事業發展所必需的費用支出。第二十一條 文博單位支出的管理原則:
一、 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制度,建立健全必要的支出管理制度和手續,要按照批准的預算和經費開支範圍辦理支出。嚴格審批手續,不得以領代報、以撥列支。無明文規定的開支項目,要報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執行。
二、 堅持勤儉節約,講求經費使用效果。既要保證業務工作的需要,也要精打細算,發揚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的精神,杜絕鋪張浪費。
三、 要分清經費渠道,按規定的經費用途使用,不得相互擠占。
第二十二條 經費支出的管理要求
文博單位的經費支出,實行“統一領導,分級歸口管理”的辦法,各項支出要在單位領導的統一領導下,由財會部門統一安排掌握使用。文博單位根據批准的預算,分級歸口由有關業務部門負責,實行指標控制。各業務部門的開支,要事先提出使用計畫交財會部門審核後執行。開支計畫調整,在預算範圍內的由財會部門審批,超計畫或計畫外支出,應由有關業務部門提出書面報告,交財會部門審核後報單位領導批准執行。各項支出要有憑證,並按經費使用的管理許可權報有關領導批准後,由財會部門報銷,具體規定如下:
一、 人員經費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定額、標準和批准的勞動工資計畫執行。
二、 公務費應嚴格按照核定的預算,採用定額管理辦法控制支出,按實際發生數列支。
三、 業務費應嚴格按照核定的事業計畫和預算,在保證業務需要的基礎上,採用確定消耗定額的辦法進行管理,按實際發生數列支。
四、 修繕費、設備購置費按實際發生數列支。差額預算管理和自收自支單位當年修繕費、設備購置費發生較少的,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一定的數額列支,轉入修購基金,在以後年度使用。
五、 購建的固定資產和購入的低值易耗品,經驗收後列支。
六、 其它各項費用,均應以實際報銷金額列支。
第二十三條 有固定陳列的博物館、陳列館、紀念館可以本著經濟實用,易於辯認的原則,為講解員配備必要的標誌服。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文物(文化)主管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專項經費支出的管理要求
一、 專項經費支出的管理
(一) 專項經費要嚴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專款專用,單獨立項核算,要定期填寫《專項資金追蹤反饋情況表》(格式附後),按規定報送有關部門。項目完成後,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資金使用效果的文字報告,接受有關部門對已完成項目的驗收、檢查。
(二) 專項經費支出,按照核定的開支範圍和規定的用途、標準按實際發生數列支。
(三) 專項經費年終結餘,未完成的項目,應結轉下年繼續使用;已經完成的項目如有結餘,應報原撥款部門批准後處理,文博單位無權擅自處理。
二、 專用基金支出的管理
(一) 實行計畫管理,堅持先提後用,量入為出,專款專用的原則,按照規定的用途和使用範圍辦理支出。
(二) 各項基金未經上級批准不得挪作它用。年終結餘,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二十五條 社會集團購買力的管理
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是國家貫徹勤儉建國的方針,引導合理消費,節約非生產性開支,防止鋪張浪費的一項重大措施和長期工作。文博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的有關規定,購買專項控制商品,要按規定報經批准後購置。
第五章 財產物資管理
第二十六條 文博單位的財產物資是單位的實物資金,是國家財產物資的組成部分,也是單位開展業務工作,實現事業計畫所必需的物質條件。文博單位的財產物資管理,應實行統一領導、計畫供應、定額配備、歸口負責的原則。文博單位的財產物資管理包括:文物藏品管理、固定資產管理、材料管理和低值易耗品管理。第二十七條 大、中型文博單位要設定財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一般文博單位要配備或指定財產管理人員。
第二十八條 文物藏品管理
一、 文物藏品是國家寶貴的文化遺產,是文博單位開展業務活動的基礎。通過財務管理對文物藏品進行反映和監督,是文博單位財務人員的一項重要任務。
二、 文博單位的財會部門對文物藏品的管理要按照對固定資產的管理辦法進行管理。文物藏品不論其價值高低,都要登記入帳。財會部門要建立“文物藏品總登記帳”和“文物藏品分類帳”;保管部門要建立“文物藏品明細帳”。“文物藏品分類帳”對單位現存的一、二、三級藏品,按《文物藏品定級標準》的劃分要求(二十二類)進行分類入帳。對現有文物藏品,凡能夠估價的,要估價入帳;無法估價的,可登記品種、等級和數量;對於新徵集的文物,應按實際收購金額入帳。對接收捐獻的文物,可估價入帳。要逐步完善文物藏品的管理制度。堅決改變文物藏品價值在財務上得不到反映的現狀。今後凡文物藏品增加或養活,應根據藏品出入庫憑證與保管部門同時進行帳務的增減,定期與保管部門進行核定,做到帳帳相符,並向上級主管部門編報文物藏品統計表。
第二十九條 固定資產管理
一、 固定資產的標準:一般設備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單價在50元以上的,或單價在50元以下的大批量同類設備;專用設備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單價在200元以上的,或單價低於200元的大量同類專用設備為固定資產。
二、 固定資產的分類:(一)房屋及建築物;(二)專用設備;(三)一般設備;(四)圖書資料;(五)交通運輸設備;(六)其它固定資產。
三、 固定資產的管理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 要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實行責任制管理。各業務部門使用的貴重儀器、設備要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加強維護、保養,制定操作規程,建立技術檔案和交接以及使用情況報告制度。
(二) 堅持驗收制度,購建和調入的固定資產,應由財產管理部門負責驗收。屬於貴重儀器等專業設備,應有專業技術人員參加驗收;新建的房屋及建築物竣工時,應由工程設計等專業人員進行驗收。經驗收後的固定資產要及時入帳並交付使用。
(三) 固定資產的拆遷、調出、報廢必須經主管部門審批,其中轉讓給外系統的,還應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應轉入專用基金,用於固定資產更新。
第三十條 材料管理
一、 材料是文博單位在開展業務工作中不可缺少的物質條件。在進行文物維修和保護工作中,經常要使用大量的稀有、貴重建築裝飾材料,加強材料管理是文博單位的一項重要工作。
二、 要建立健全材料管理制度,做到管理有專職、收發有手續、防止丟失、損壞和霉爛、變質。單位要加強材料的定額管理,逐步建立材料儲備定額和制定主要材料的消耗定額。材料收發業務量大、材料品種較多的單位要進行材料核算,財產管理部門要建立材料明細帳,定期與財會部門的材料總帳進行核對,做到帳帳相符;對耗用材料不多,隨買隨用的單位,一般可不進行材料核算,但財產管理部門要建立零星材料用品收發登記簿進行控制,杜絕浪費。
三、 要加強庫存材料的管理,財產管理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編制材料採購計畫,經財會部門審核報領導批准後,進行採購。財產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材料驗收、進出庫、保管制度,堅持進料、發料有憑證、有記錄,並定期與財會部門核對有關帳目。對庫存材料的保管要做到地點固定,零整分開,存放有序,帳實相符,便於收發和清查。對於貴重材料,應專櫥(庫)保管,隨時進行查對,對領、用、剩餘、報廢的貴重材料,都必須嚴密手續。材料使用部門一般不設庫存,採用隨用隨領的辦法,以減少保管環節和損失浪費。
四、 財務財產管理部門要督促施工單位、使用部門,加強在用材料的管理,防止丟失、損毀和浪費。
第三十一條 低值易耗品管理
一、 低值易耗品是指能多次使用,不改變其實物形態,但單介低於固定資產的起點,或價值雖較高,但易於損壞需經常補充和更新的物品。
二、 低值易耗品的管理辦法
(一) 低值易耗品實行分類管理,部門核算的辦法,一般用品可採用以舊換新,消耗性用品實行定額管理。財產管理部門根據各部門的實際消耗情況核定消耗定額,按定額領用。
(二) 低值易耗品的採購,需由財產管理部門編制採購計畫,經財會部門審核報經領導批准後購進。
(三) 財產管理部門要對在用、在庫低值易耗品進行登記、管理。在用低值易耗品報廢時,由使用部門填具憑證,經財產管理部門審核報經批准後核銷。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三十二條 資金是財產物資的貨幣反映。資金管理是文博單位財務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文博單位的資金包括:銀行存款、現金、有價證券、周轉金、結算資金和專用基金六個方面。第三十三條 銀行存款管理
一、 文博單位要在國家銀行開設存款戶頭。嚴格遵守銀行制度,接受銀行監督。
二、 銀行存款的管理要求
(一) 銀行存款的收支,要序時登記,日清月結。定期根據銀行對帳單與銀行對帳。
(二) 嚴格加強支票管理。不得簽發空頭、空白、遠期支票,也不得巧立名目,弄虛作假。作廢的支票註銷後與存根妥善保管。
(三) 銀行存款帳戶只限本單位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給外單位或個人使用。 (四) 財務人員必須妥善保管簽發支票的印章,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第三十四條 現金管理
一、 文博單位收入的現金,超庫存限額的,必須當日送存銀行,不得坐支和以白條抵現金。
二、 現金支出必須符合現金使用的範圍和限額的規定。凡超過現金支付限額的支出,必須通過銀行劃撥,不得支付現金。
第三十五條 有價證券管理
一、 有價證券,一般包括國庫券、國家重點企業建設債券和其它債券三種。
二、 有價證券的管理辦法
(一) 文博單位購買有價證券,只能用單位的自有資金和預算外資金,不得用預算撥款購買。
(二) 購買的各種有價證券,應當作為貨幣妥善保管,保證帳券相符。
(三) 購買的有價證券,要作為有價證券庫存處理,不得作“實際支出數”報銷。
第三十六條 周轉金管理
文博單位的周轉金由文物業務周轉金和開展有償服務及經營活動周圍金兩部分組成。周轉金的來源和數額,一般由文物(文化)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核定(撥),也可經批准後從單位的事業發展基金轉入。
一、 文物業務周圍金是保證文物業務工作正常開展而設定的周圍金,不得轉作費用支出,要保證其完整無缺、正常周圍。
二、 有償服務和經營活動周圍金是文博單位為了開展有償服務和經營活動臨時借入的周圍資金。可向文物(文化)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申請借入,也可經批准後人單位事業發展基金轉入。借入的周轉金要堅持有借有還、按期歸還的原則。
第三十七條 結算資金管理
一、 結算資金,是指文博單位在開展業務過程中,與有關單位或個人所發生的有待結算的各種暫存、暫付款項。
二、 文博單位對暫存、暫付款項要按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帳。對確屬無法收回的暫付款,要經過清查,分清責任,寫明原因,報經主管部門批准後核銷。個人不得借用公款。
第三十八條 專用基金管理
一、 專用基金是文博單位根據規定由單位自行提取而形成的具有專門用途的基金。包括:事業發展基金、集體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文物保護基金、修購基金及其它專用基金。要本著先提後用,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的原則進行管理和使用。
二、 專用基金的管理辦法
(一) 事業發展基金、集體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從單位的預算包乾結餘或收支結餘中按規定的比例和使用範圍提取使用。
(二) 文物保護基金從特許文物、非貿易小批量對外銷售文物收入和有償調撥文物的收入中轉入,用於購回我國流失海外的珍貴文物和國內文物收購,以及改善文物保護和安全條件的支出。
(三) 修購基金從差額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單位的收入中提取,用於單位小型修繕和小型設備更新的支出。
(四)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文物(文化)主管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七章 預算包乾結餘管理
第三十九條 文博單位的預算包乾結餘分配實行“預算包乾”的文博單位,年終預算包乾結餘留歸單位結轉下年繼續使用,可以按規定提取事業發展基金、集體福利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
預算包乾結餘的計算方法:
(一) 金額預算單位包乾結餘=本年撥入正常經費數+本年抵支收入數-本年正常經費銀行支出數-本年抵支收入安排的經費支出數
(二) 差額預算單位收支結餘=本年差額預算撥款數+本年各項收入數-本年各項支出數
(三) 自收自支預算單位收支結餘=本年各項收入數-本年各項支出數
第四十條 預算包乾結餘的管理使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得用於違反財經紀律、財務制度的開支。
第八章 財務分析與監督
第四十一條 文博單位的財務分析與監督,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促進本單位各部門更好地完成各項業務工作,財會部門要統一負責,組織各有關部門對財務收支活動資料進行收集和分析,並將結果反映給單位領導和有關主管部門,使單位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了解本單位資金活動及其使用情況,為其進行經濟決策提供可靠的依據。第四十二條 財務分析的主要內容包括:預算執行情況;文物藏品的增減情況;收入、支出和經費使用情況;年終經費決算分析等。
第四十三條 財務分析指標包括:業務計畫完成率;預算完成率;經費支出中個人部分與公用部分的比重;文物藏品展出率,大型儀器、設備使用率和完好率等。
第四十四條 文博單位的財務分析,一般採用指標對比法、因素分析法和平衡分析法。
第四十五條 財務監督和檢查,要以國家有關方針政策、財政財務有關制度和財經紀律,以及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為依據,嚴肅認真地對單位財務收支、財產物資管理、專項資金、專用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文物(文化)主管部門領導和管理的文物管理委員會(處、所)、文物保護管理機構、博物館、陳列館、紀念館和其他文物機構。文物商店的財務管理辦法另定。其它部門所屬的文博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第四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的文物(文化)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家文物局、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文物局、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零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