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公司債券

抵押公司債券是指發行債券的公司以動產或不動產為抵押品而發行的債券。由於公司以動產或不動產為抵押品,一且公司發生了不能償還本息的情況,債權人有權依法處理抵押品,所得款項用於償付債券持有者的本息。如果抵押品處理後仍不足以清償債券的本息,債權人對債券發行公司的剩餘財產仍然有權享有要求償付的權利。

簡介

抵押公司債券指以公司財務作為擔保而發行的一種債券。其中以公司的動產作為抵押的稱為質押公司債;以不動產作為抵押品可能是公司全部資產,也可能是部分。前者被稱為地毯式抵押公司債,後者即為部分抵押公司債。

等級分類

抵押公司債又可按等級分為第一、第二……順位抵押公司債。當公司無法按期支付債息時,第一順位抵押公司債較後面的順位具有優先清償權。當公司破產改組時,經過第一順位抵押公司債持有人的許可,有可能發行最優先留置權公司債,其清償要求權位於第一順位抵押公司債之前。抵押公司債可根據抵押品是否能繼續舉債而分為:(1)不定額抵押公司,即發行公司利用同一種抵押品繼續發行公司債。(2)限額抵押公司債。這種公司債表明發行公司只能用一種抵押品發行一次公司債,如要另行發售債券,需另提供抵押品。按照抵押品的種類又可將抵押公司債券分為設備信託債券和證券抵押信託公司債。其中證券抵押信託公司債分為股票和公司債兩種,它們雖可過戶給受託人,但抵押公司仍保留著股票的投票權和分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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