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刑法第291條之一),是指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概念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是《刑法修正案(三)》中新增的一個罪名 “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秩序。

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是指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

認定

與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投放危險物質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2 、投放的物質屬性不同。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所投放的是不具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原體等危險屬性的物質、投放危險物質罪所投放的必須是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原體等物質。

3、故意的內容不同。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是以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為故意內容的、投放危險物質罪則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為故意內容的。

處罰措施

根據刑法修正案(三) 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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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九屆人大二十五次會議於通過,2001年12月29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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