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投放虛假危險物品罪是指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構成
1、罪體
行為 投放虛假危險物品罪的行為是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這裡的投放,是指放置在公共場所、交通工具或者其他位置,或者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郵寄。
客體 投放虛假危險物品罪的客體是虛假危險物品。這裡的虛假危險物品,是指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
2、罪責
投放虛假危險物品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裡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投放虛假危險物品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3、罪量
投放虛假危險物品罪的罪量要素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這裡的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是指造成社會公眾的心理恐慌,嚴重擾亂正常的生產秩序、生活秩序、工作秩序和教學科研秩序等。
處罰
根據刑法第291條之一(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第8條)之規定: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加重處罰的情況
犯投放虛假危險物品罪而造成嚴重後果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
這裡的造成嚴重後果,是指:
(1)由於投放虛假危險物品而引起社會騷亂;
(2)致人重傷、死亡或者自傷、自殺、精神錯亂的;
(3)致使停工停產,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4)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相關信息
2009年下半年,我國新疆等地連續發生了不法分子使用注射器針扎無辜民眾的惡性事件,並造成社會恐慌。
有關法律專家表示:
(1)如果針頭無害,應以“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定罪處罰。因投放虛假危險物質,造成大範圍的社會恐慌、民眾集會遊行的,要從重從快處罰。
(2)如果針頭確實有毒有害,則應按“投放危險物質罪”處罰。而且最高可判處死刑。專家特彆強調,這並不是針對此次事件而特別設定的處罰措施,而是在1979年刑法頒布時就已經規定。至今法律條文已生效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