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評權

批評權是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的缺點、錯誤有提出批評意見的權利。我國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在我國的根本大法憲法中有明確規定,保障實現公民的批評建議權,可以切實保證人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活動進行有效的監督。國家非常重視保障公民實現批評建議權,不僅在憲法和法律中保護公民的監督權,黨和國家領導人也十分重視人民的監督工作。

法律規定

我國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在我國的根本大法憲法中有明確規定,保障實現公民的批評建議權,可以切實保證人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活動進行有效的監督。國家非常重視保障公民實現批評建議權,不僅在憲法和法律中保護公民的監督權,黨和國家領導人也十分重視人民的監督工作。

套用範例

鄧小平曾經明確指出:“要有民眾監督制度,讓民眾和黨員監督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凡是搞特權、特殊化,經過批評教育而不改的,人民就有權依法進行檢舉、控告、彈劾、撤職、罷免,要求他們在經濟上退賠,並使他們受到法律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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