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構成
罪體
主體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的主體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員。
行為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的行為是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這裡的打擊報復,是指調動工作、撤換職務、強行辭退、剋扣工資、獎金或者其他福利等。
客體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的客體是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
罪責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裡的故意,是指明知會計、統計人員是依法履行職責而進行打擊報復的主觀心理狀態。
罪量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的罪量要素是情節惡劣。這裡的情節惡劣,是指打擊報復手段惡劣的;對多人進行打擊報復的;屢教不改的,多次進行打擊報復的;打擊報復致使會計、統計人員不敢依法履行職責的;打擊報復致使會計、統計人員精神失常,造成嚴重後果的等。
處罰
根據刑法第255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