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本罪是指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構成特體
1、罪體行為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行為是違反國家有關野生動物保護法規,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由此可見,本罪的行為具有以下兩種情形:(1)獵捕。這裡的獵捕,是指採取特定方法抓捕。(2)殺害。這裡的殺害,是指殘害致死。
客體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客體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這裡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根據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是指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2、罪責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裡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而予以獵捕、殺害的主觀心理狀態。
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管理制度。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是國家的一項寶貴自然資源,不僅具有重要的經濟價值,而且具有重要的文化價值、社會價值以至政治價值,因此,國家通過制定一系列保護野生動物的法律法規,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予以重點保護。如《野生動物保護法》、《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致使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瀕臨滅絕的危險,嚴重侵犯了國家對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制度,應當依法予以懲處。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1988年11月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9條規定:“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1988年12月10日國務院批准並由林業部和農業部聯合發布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總計258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方式多種多樣,但可以歸納為3類:獵取珍貴、瀕危的陸生野生動物,捕撈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殺害珍貴、瀕危的陸生或水生野生動物。到於其捕殺行為是在何時、何地、用何種工具,採用何種方法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實踐中具有非法獵捕和殺害兩種方式之一的,即可構成本罪,同時具備兩種方式的,也只構成一罪,不能按數罪併罰。
本罪屬於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就構成犯罪。不以其是否具備“情節嚴重”作為劃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既遂,以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為標準。只要完成獵取、捕撈、殺害行為之一的,構成既遂。是否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並非本罪既遂的唯一標誌。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為人可能是為了出賣牟利、自食自用、饋贈親友或者出限取樂的目的,都可以構成本罪。認定
1、想像競合犯
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7條規定:使用爆炸、投毒、設定電網等危險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狩獵罪;同時又構成刑法第114條或者第115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這是關於本罪的想像競合犯的規定,對此應從—重罪處斷。2、數罪併罰
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8條的規定,實施本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量並罰的規定處罰。這是關於本罪與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數罪併罰的規定。3、本罪與非法狩獵罪的界限。
(1)本罪的對象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陸生和水生的野生動物,而後者對象為陸生的一般野生動物。(2)本罪表現為未經合法許可擅自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進行獵捕、殺害,而後者表現為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
(3)本罪客體為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的管理活動,而後者的客體是國家對一般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的管理的活動。
4、本罪與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的界限。
(1)本罪的行為方式為非法獵捕、殺害,而後者的行為方式則為非法收購、運輸、出售。
(2)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而後者除此之外,還包括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製品。
刑法條文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三百四十六條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 規定(一)》的規定第六十四條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 條第一款)〕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和本規定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 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 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處罰
根據刑法第341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刑法第346條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備註:要按照保護級別量刑,殺害1級保護動物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殺害2級保護動物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殺害3級保護動物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獨判處罰金。
加重處罰事由 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裡的情節嚴重,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3條第1款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達到本解釋附表所列相應數量標準的;(2)非法獵捕、殺害不同種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兩種以上分別達到附表所列情節嚴重數量標準一半以上的。此外,前引司法解釋第4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2)嚴重影響對野生動物的科研、養殖等工作順利進行的;(3)以武器掩護方法實施犯罪的;(4)使用特種車、軍用車等交通工具實施犯罪的;(4)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特別加重處罰事由 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而情節特別嚴重的,是本罪的特別加重處罰事由。這裡的情節特別嚴重,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3條第2款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達到本解釋附表所列相應數量標準的;(2)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不同種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兩種以上分別達到附表所列情節特別嚴重數量標準一半以上的。此外,前引司法解釋第4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符合本解釋第3條第1款的規定,並具有第4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相關說明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管理制度。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客觀方面表現為具有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主體包括個人和單位。二、本罪是新罪名。原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對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按投機倒把罪、走私罪處罰。新刑法單獨規定了罪名。
三、本罪是行為犯,情節作為加重處刑考慮。“情節嚴重”、“特別嚴重”的標準,司法解釋已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