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搶奪、搶劫槍枝、彈藥、爆炸物罪

盜竊、搶奪槍枝、彈藥、爆炸物的,或者盜竊、搶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構成

盜竊槍枝、彈藥、爆炸物是指秘密竊取槍枝、彈藥、爆炸物的行為;搶奪槍枝、彈藥、爆炸物是指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槍枝、彈藥、爆炸物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盜竊、搶奪槍枝、彈藥、爆炸物的行為,就構成犯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盜竊、搶奪槍枝、彈藥爆炸物數量較大、手段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等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由於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特殊職責和身份,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枝、彈藥、爆炸物的行為,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刑法規定對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枝、彈藥、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裡的國家機關不是指所有的國家機關,而是指依法能夠裝備、使用槍枝、彈藥、爆炸物的國家機關;而軍警人員非常明確,就是指軍隊、武裝警察及其他人民警察中的人員;民兵則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組成的不脫離生產的民眾武裝組織成員。

第一款是對盜竊、搶奪槍枝、彈藥、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犯罪及其處罰的規定。所謂“盜竊槍枝、彈藥、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是指秘密竊取槍枝、彈藥、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犯罪行為;“搶奪槍枝、彈藥、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是指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槍枝、彈藥、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行為。根據本款的規定,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盜竊、搶奪槍枝、彈藥、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行為,就構成犯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情節嚴重的,即盜竊、搶奪槍枝、彈藥、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數量較大、手段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裡所說的“槍枝、彈藥、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含義、範圍與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是一致的,前面已有論述,這裡不再贅述。
第二款是對搶劫槍枝、彈藥、爆炸物,或者搶劫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枝、彈藥、爆炸物的犯罪和處罰的規定。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枝、彈藥、爆炸物的行為,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的情況,因此單獨規定了更重的處罰。這裡規定的“搶劫”,是指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劫取槍枝、彈藥、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行為。這裡的“國家機關”,是指依法允許裝備、使用槍枝的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是指軍隊、武裝警察及其他人民警察中的人員;“民兵”,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組成的不脫離生產的民眾武裝組織成員。根據本款的規定,對於搶劫槍枝、彈藥、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及盜竊、搶奪上述機關、人員的槍枝、彈藥、爆炸物的,即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處罰

“搶劫槍枝、彈藥、爆炸物”,是指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搶取槍枝、彈藥、爆炸物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對於搶劫槍枝、彈藥、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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