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手畫公章富源一信用社職工趙生權被控職務侵占15萬多元,而公訴方提供的重要證據——46份“不入賬的存單”,上面的公章、私章竟都是人工畫的假章。而富源縣法院一審採信了這些證據,並判刑6年。
經重審,曲靖中院近日作出終審判決:部分“手畫公章”已作為非法證據排除,最後認定侵占金額為7萬多,刑期由6年改為4年。
而律師堅持認為,手畫公章的證據應該全部排除,且有村民證實存單作假,應宣告趙生權無罪。
案件回放
1997年10月至1999年4月,據富源縣檢察院指控,趙生權侵占富源縣農村信用合作社大河信用社的資金153621.93元。
而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公訴方提供的重要證據——46份“不入賬的存款單據”上的公章、私章竟都是人工畫的假章。
調查組認為:“當時的條件是鄉鎮上既沒有複印機,又不能將農戶手中的這些單子收回,只能按照當時趙生權開出的單據式樣進行手工複製。”
律師表示:這些票據是認定趙生權職務侵占行為及數額的重要證據,形式卻完全非法。刑事案件卷宗是嚴肅和嚴謹客觀的,凡有假證必須排除,本案中使用假公章私章的證據就有46份之多,涉及金額84950元,這部分金額不應該認定。
法院判決
手畫公章證據2012年法院於作出一審判決:趙生權構成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000元。同時繼續向趙生權追繳贓款人民幣151621.93元。
宣判後,趙生權不服,抗訴至曲靖中院。後曲靖中院作出裁定:趙生權提出的證據公私章虛假、一審法院非法採信無偵查權單位獲取的證據、採信不實言詞證據等情況,法院已經充分注意到。原判事實不清,審判程式違法,撤銷一審判決,並發回富源縣法院重審。
富源縣法院:排除部分證據刑期6年改4年
2014年1月,富源縣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重審此案。在經過公安機關二次補充偵查後作出認定。
法院認為,認定趙生權實際侵占大河信用社的資金應認定為71509.31元。據此判處有期徒刑4年。
曲靖中院作出重審二審裁定:一審予以採信和認定的證據均經公安機關以合法手段和經合法程式取證,公訴機關所提交的複印件均已證明與原件無誤。“不能相互印證的證據均被一審法院排除”。辯護人關於全案證據均屬陷害被告人的意見沒有事實和證據,不能成立。遂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辯護人觀點
他曾提出一個驚人的意見:經走訪,檢方提供的46份存單中,其中有9人經當地公安機關戶籍查詢,查證當年趙生權負責片區村寨沒有這些人;
另外走訪存單上萬元的幾位農戶,對方均答覆家中從未存過錢,手中也沒有存單。隨後,有3名涉及“手繪存單”的村民出庭做證,否認自己存過錢或是家裡有存過錢在信用社。
對於手畫公章的證據,法院說得特別籠統,能夠印證的就支持,不能印證的才排除,這說明,法院對證據形式的審查仍然缺位。
如果說之前的手畫公章使得46份存單失去證明力,涉及金額近9萬不能認定,那么後面走訪所得到的偽造存單的證據,應該否定趙生權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