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章

私章

私章是個人的印章的簡稱。私章的使用在我國源遠流長。從古至今,從帝王到百姓,私章數量之大,至今未有一個統計數字。有的用於把玩欣賞,有的用於贈送友人(含外國友人),更重要的是私章帶有個人身份的特徵。皇帝將私章交於大臣,可視為皇帝親臨。百姓個人私章,可作為個人的身份標記。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今天,私章在民間及金融等部門仍然 延續使用,實踐中卻也釀成不少糾紛。因此,探討私章的法律效力問題就很有必要。

基本信息

釋疑

問題

法定代表人如何避免私章使用的責任和風險?如何做到法定代表人私章蓋後無須承擔責任?或者不須加蓋法定代表人私章也可達到同樣法律效果?法定代表人委託他人從事行為時,責任由誰負責?

解答

法定代表人的個人私章是和普通自然人的私章效果一樣的,如果在契約上或在其他法律文書上使用了個人的私章,那么法律就推定法定代表人對該契約或其他法律文書做了肯定的意思表示。除非他能夠證明該私章的使用是他人違反其意思或者是偽造的私章。

因此為了避免私章使用的風險最好的辦法就是妥善保護好自己的個人私章,並且在自己的私章上有足夠的防偽措施。

法定代表人是以普通公民的身份進行法律行為時只要簽名就可以發生法律效力,他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進行法律行為時也只要簽上自己的名字該法律行為就會對該法人產生效力。

如果法定代表人委託他人從事法律行為,適用民法關於委託代理的一般規定,即一般是由被代理人來承擔責任,如果被委託人有重大過失的情況時,委託人在自己承擔了責任後可以追究被委託人的責任。當然這裡是指的法定代表人以普通自然人的身份從事的行為,如果他是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委託別人從事法律行為,則該行為的後果將首先由法人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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