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莆田商會

成都莆田商會是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的社會團體,

商會簡介

由成都的莆田籍商人發起成立,商會目的為廣大會員提供各種市場經濟信息和培訓、諮詢服務;加強會員間的橫向聯合,為企業做大做強提供切實可行的服務,在服務方式上將以商會名義組織各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加強企業間交流,為企業尋找合作夥伴、興辦實業提供服務。

成都莆田商會是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的社會團體,成立於2011年5月18日。
商會積極為廣大會員提供各種市場經濟信息和培訓、諮詢服務;加強會員間的橫向聯合,為企業做大做強提供切實可行的服務,在服務方式上將以商會名義組織各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加強企業間交流,為企業尋找合作夥伴、興辦實業提供服務!
我們熱忱歡迎廣大企業朋友諮詢與合作!
地址:二環路西一段100號財富雙楠四樓42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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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成都莆田商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縮寫為:CPCC)。

第二條 本會是在成都市依法成立、註冊和登記的莆田市人士經營管理的各種經濟組織,及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自願結合、具有法人資格的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宗旨:本會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廣泛聯繫和團結成都市的莆田籍工商界人士,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學習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團結”與“服務”兩大原則,謀求會員企業間各種有效資源的最佳化組合,促進成都和莆田兩地的經濟交流與合作,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兩地的共同發展和建立和諧社會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成都市投資促進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成都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設在二環路西一段100號財富雙楠寫字樓4層422~429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一)加強現有在蓉、在川莆田籍企業規範化管理,使其健康發展。

(二)充分挖掘潛在的資金、項目等待開發,加強成莆兩大經濟交流與合作,促進兩地經濟發展。

(三)組織專家學者、知名人士和企業家進行雙向座談交流,為會員提供投資與商貿、市場信息;開展技術、管理協作與諮詢服務,為會員的發展出謀獻策。

(四)舉辦適合會員企業需要的各種形式的活動(如培訓班、講習班、研討班、考察活動等),組織會員交流經驗,開展調查研究和聯誼活動,提高會員整體素質,樹立商會良好形象。

(五)深入了解會員在經營管理、工作學習和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問題和困難,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要求,排憂解難,調解糾紛,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和服務。

(六)組織會員開展經貿活動,促進成都與莆田兩地的經濟技術協作;加強與海內外工商社團和人士的聯繫,推進與國際商會接軌。

(七)組織會員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活動,回饋社會。

(八)辦好會刊,報導本會活動信息,宣傳會員和企業家的業績和事跡,塑造企業品牌。

(九)堅持“規範建會、民主辦會、活動興會、創新強會”的方針,使本會成為名符其實的“會員之家”。

(十)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相關事項,發揮橋樑、中介作用。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是指由莆田市籍以及曾在莆田市學習、工作和生活過的人士在成都投資、依法建立、註冊、登記的企事業單位等各種經濟組織。個人會員是指具有成都市戶籍的熱心於促進成都、莆田兩地經濟發展的企業家、專家學者、社會各界知名人士。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四)熱心商會工作,積極參與商會活動;

(五)關心和支持家鄉事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申請單位會員,須附營業執照複印件;個人會員須附有效身份證複印件;

(二)單位會員須委派一名代表,並指定一名聯絡員;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決定其他重大的工作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

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

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

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聘任;

(八)領導本會的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有領導和組織能力,具有事業心、責任心和奉獻精神;

(四)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者;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名譽會長、顧問人選,由理事會推選,提請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五章 經費收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會長單位、理事單位、常務副會長單位、副會長單位、單位、個人;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的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本會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 2011年 1月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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