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惠州市惠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惠州市惠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惠陽區委 惠陽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惠陽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惠陽委發[2010]14號),設立惠州市惠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惠陽區社保局地址: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政府大院
管轄範圍:淡水街道、霞涌街道、澳頭街道、秋長街道、新墟鎮、鎮隆鎮、沙田鎮、永湖鎮、良井鎮、平潭鎮

職責調整

(一)將原區人事局、原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和調整已由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四)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五)加強人力資源的統一管理,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有效配置。

(六)加強統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七)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規範性檔案,落實相關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及其市場的責任,擬訂組織實施全區人力資源發展規劃,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組織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監督管理技工學校、職業技能培訓和考核鑑定機構,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實施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基本養老金統籌辦法,組織落實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區社會保障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本區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綜合管理,組織實施公務員法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和省榮譽制度,並組織實施相關政策的獎勵制度。

(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意見,促進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業事業人員福利待遇標準,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和開發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負責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全面負責本區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選拔和培養工作,負責引智項目人才管理和受聘全區的外國專家管理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和教育培訓工作,組織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負責擬訂並組織落實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負責開展區域勞務合作,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落實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落實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落實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落實企業職工工時、工休制度;組織實施勞動監察,落實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負責國(境)外專家和其他國(境)外人員、留學人員來惠就業創業以及外國(地區)企業代表機構中方雇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統籌管理引進海外智力、出國(境)培訓、有關國際交流工作。

(十三)受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事項,協調處理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十四)承辦區人大、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

協調機關股室、所屬事業單位的工作關係;負責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安全保密和安全生產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財務、資產及機關後勤等行政事務管理工作;負責因公出國(境)人員的政審工作;負責本局機關人員出國(境)管理。

承擔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黨建、教育培訓、老幹部服務工作以及工青婦和計畫生育工作;負責機關黨務的日常工作。

(二)就業促進股(區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實施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劃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落實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組織實施年度人力資源引進和配置計畫,指導用工單位人力資源引進和配置工作;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市場和中介機構;負責人力資源戶頭管理,承辦區直企業異地招調工人手續。

負責擬訂並貫徹落實農民工工作政策和規劃,配合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配合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擔區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三)公務員管理股(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組織實施公務員分類及職位管理、錄用、職務任免與升降、競爭上崗、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申拆控告和聘任制公務員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作風能力建設政策;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相關工作;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聘任制公務員管理相關工作;指導協調各鎮(辦)、各部門實施公務員法工作;建立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承辦按照法律規定由區政府提請區人大任免人員及區政府直接任免人員的具體事宜;負責全區行政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錄用、調任、統計和日常登記工作;辦理區直行政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轉任、職位設定、非領導職務職數核定等工作;管理幹部人事檔案。

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軍轉幹部、隨軍配偶、隨調配偶的安置政策,承擔軍轉幹部安置計畫的編制下達工作;管理安置經費;承擔軍轉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和穩定措施;承擔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和自謀職業隨調配偶的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四)培訓教育與考核股

綜合管理公務員培訓工作;負責公務員培訓施教機構的認定工作;承擔區直行政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培訓的實施工作;承擔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綜合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管理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培訓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施教機構的認定工作;承擔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負責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組織實施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考核、獎勵、懲戒等工作;負責行政性獎勵表彰的審核工作。

(五)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

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負責各專業初級資格評審委員會的組建、調整和各類專業技術資格的審核評審、認定以及報送工作;組織實施農村實用人才職稱評定;組織實施和指導管理專業技術資格和執業資格考試制度以及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工作,負責有突出貢獻專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選拔和推薦工作。

負責國(境)外專家、教師等專業技術人才的管理工作,負責有關引進國(境)外人才智力的行政許可的實施工作;負責來惠工作回國留學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海外高層次人才界定工作;負責有關公派、自費留學人員的選派工作;組織實施和管理區重點引進國(境)外人才智力項目及其成果的鑑定推廣工作;負責出國(境)培訓項目的審核和管理,以及有關出國(境)培訓的行政許可的實施工作;負責相關交流與合作工作,建立引進國(境)外人才智力服務體系,規劃引進國外人才智力中介組織,負責引進國外人才智力信息管理工作;組織協調與港澳台專家交流事宜;協助處理引進國(境)外人才智力工作中的重大事件。

(六)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股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組織實施事業單位崗位設定、人員聘用、解聘、辭聘等工作;管理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承辦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崗位聘用及備案事宜;按許可權負責事業單位管理職位登記備案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計畫招聘管理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及公務員管理單位工勤技能人員的人事調配工作;負責事業單位人員統計與綜合分析,做好事業單位人力資源規劃、預測和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負責招聘到事業單位工作的計畫內高校畢業生見習期滿後的轉正定級審批工作;負責區直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聘用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範。

(七)工資福利股

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建立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承擔公務員工資水平調查的統籌協調與組織實施;負責全區調資的指導和核准工作;承辦區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晉級增資審核工作,調動人員、新錄用人員和軍隊轉業幹部的工資套改(定級)審核工作,核准各類津貼、補貼的標準和年度考核優秀的獎金;負責審批區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承擔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的核定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齡計算和參加工作時間的核定以及工資統計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審批工作。

(八)職業能力建設股

貫徹落實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政策;落實高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執行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監督管理各類技工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負責核發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指導技工學校招生工作;承擔高技能人才規劃和管理工作。

(九)勞動關係股

貫徹勞動關係調整政策、制度建設、勞動契約、集體契約的實施規範;審核指定的區屬企業關閉、破產、改制等職工分流安置方案;指導和協調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承擔企業相關人員工資水平調查的統籌協調與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審核區屬企業的工資總額;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制訂工資指導線、指導價位和最低標準;貫徹執行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以及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加強勞務派遣管理,規範勞務派遣用工;指導建立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和集體協商制度。

(十)養老失業保險股

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並組織實施;依法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和基金征繳政策;擬訂企業職工退休、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基金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負責政策性提前退休的報批工作;負責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審批和企業年金實施方案備案。

擬訂失業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保險基金調劑、使用、管理政策和失業保險調劑金分配計畫;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

擬訂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組織實施;參與指導、監督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待遇的支付。

(十一)工傷醫療保險股(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工傷、醫療、生育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工傷預防和康復政策;擬訂工傷保險基金調劑(儲備)金政策並提出分配計畫;組織康復機構、康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審定和管理;依法實施勞動能力鑑定相關政策和標準;承擔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擬訂基本醫療保險、生育醫療的藥品、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和支付標準;擬訂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審定、考核和監督工作。

(十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股(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和勞動保障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制度、運營政策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檢查;參與擬訂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建立保險基金預測預警機制;承擔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契約備案工作;組織實施社會保險檢查資格認定和組織考核工作;組織查處基金管理使用中出現的重大案件;承擔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落實;參與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決算;編制部門經費預決算並管理相關專項經費;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工作;承擔統計管理、數據發布等工作;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

(十三)執法監察與信訪股

貫徹落實勞動監察制度、執法規範和標準;依法受理舉報投訴;依法行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執法檢查權,組織查處勞資糾紛案件和處理勞資糾紛群體性突發事件;指導和監督下級勞動監察工作;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綜合調研工作,跟蹤國內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動態,提出促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的政策建議;負責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負責政策法規和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核、清理工作,對全局行政執法活動實施監督;負責行政複議有關工作,承擔行政訴訟工作,協助有關業務科室承擔行政複議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協調專家諮詢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發布、法規政策宣傳工作;負責起草重要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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