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一)(二)草擬本區社團管理法規和行政規章;負責區、鎮二級社團的登記管理;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社團組織。
(三)草擬本區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法規和行政規章;負責本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研究提出有關收費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負責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落實國家、省關於各類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優待撫恤政策,研究提出本區的優待撫恤標準、辦法並監督實施;承擔追認革命烈士的審核申報和革命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和管理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
(五)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核查、掌握和報告災情;管理和分配救災款物,承擔國內外對區政府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檢查和監督救災和捐贈款物的使用情況;指導、協調災後重建和災區的生產自救工作。
(六)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對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督查;負責城鄉社會困難戶和其他特殊對象的基本生活救濟救助工作;指導農村敬老院建設和五保戶的供養工作;組織、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組織、指導對外地社會捐贈等對口支援工作。
(七)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進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鎮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制訂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
(八)草擬全區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鎮、村行政區域的設立、撤消、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申報工作。
(九)草擬我區地名管理規劃和辦法;指導、審核全區地名命名、更名及標準化地名出版物;承辦標準地名發布的具體工作,提供地名信息;規範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推廣地名標牌國家標準;收集整理地名資料,管理地名檔案和地名信息系統。
(十)組織、協調、指導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參與區際邊界爭議的調查,負責區、鎮、村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向區政府提出界線勘定或仲裁建議。
(十一)擬定全區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推進社會福利社會化;負責社會福利機構;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二)監督檢查國內婚姻管理方針政策及規章的執行情況;指導婚姻管理工作;審核申報區級婚姻介紹機構;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三)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管理。
(十四)負責兒童收養及涉外收養工作;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
(十五)負責有關民政行政複議和行政執法;受理來信來訪;負責民政工作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參加與民政業務有關的外事活動。
(十六)負責民政事業計畫財務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管理;負責局屬國有資產的管理。
(十七)負責局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幹部任免、離退休幹部的服務管理;負責機關和局屬單位黨的基層組織建設、黨員管理以及黨的紀律檢查、行政監察;負責全局的宣傳、教育、幹部培訓、群團組織建設及保衛工作。
(十八)草擬我區老齡工作規章;研究提出我區老齡工作發展的政策、措施和規劃,擬定實施意見;承辦區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的事項;負責與區老齡工作委員會各成員單位的聯繫協調。
(十九)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能,區民政局設5個職能科室。人秘科[掛“紀檢組(監察室)”牌子]
協助局領導協調處理機關日常工作;承辦局重要會議的組織服務工作;組織擬定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綜合性檔案;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和行政規章的起草、上報;負責全系統各類民政工作目標管理項目、責任書的計畫編制、檢查落實、總結評比;負責民政行政複議;負責局機關督查工作和民政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負責協調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負責處理民眾來信來訪和重要信訪案件,指導、督促、檢查全區民政系統信訪工作;負責政務信息處理;負責局機關公文運轉、公文印製、機要保密、檔案管理、辦公自動化、後勤保障和安全工作;負責創建文明行業工作。
負責局機關公務員和直屬事業單位幹部的考核、任免、調整、獎懲工作;負責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勞動工資、職稱評聘等方面的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管幹部的人事檔案管理;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指導局屬單位老幹部工作。
研究制定全局宣傳教育計畫和貫徹意見;協調基層單位精神文明建設和創建工作;負責本系統通訊報導,抓好通訊報導網路建設。
協助做好黨務、工會、共青團方面的日常工作;局管後備幹部的選拔、培養工作;局機關思想政治工作。
研究擬定本系統的財務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民政事業經費、局機關行政經費、局本級預算外資金和民政專項資金的管理;參與各項民政事業費的分配,統一下達各項民政經費的使用效益;管理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及基建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內部審計和財會人員的業務培訓、專業考核等管理工作;負責全區民政系統的民政統計工作。
負責局紀檢監察工作。
優撫安置科(掛“雙擁辦”牌子)
組織、指導擁軍優屬工作;負責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擬定本區撫恤優待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評定、調整革命傷殘軍人和國家機關行政編制工作人員的傷殘等級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追認革命烈士的審核報批和褒揚革命烈士工作;指導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承辦異地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全民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來錫落戶的審核工作;承辦區“雙擁”辦公室的部分日常工作。
負責軍隊(含武警部隊)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士官和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含武警部隊)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務;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籌建;指導軍地兩用人才開發使用和軍地共育人才的協調服務;指導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服務管理。
民政社救科
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草擬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的政策、規章,並指導實施;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進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開展村民自治和指導創建模範居委會工作;指導鎮政務公開工作。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區建設;指導實施鄉鎮民政幹部、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幹部和社區組織幹部培訓工作。
草擬我區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政策和管理辦法;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指導鎮婚姻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婚姻介紹機構的審批;承辦涉外婚姻登記審核;貫徹執行收養工作的法律法規;草擬我區收養登記管理工作的政策和管理辦法;承辦國內收養登記工作;研究草擬殯葬管理工作政策和管理辦法;宣傳殯葬工作改革;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管理工作;規劃、申報、審批殯葬設施建設;審批、管理殯儀用品製造、銷售和殯儀勞務服務。貫徹收容遣送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指導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工作。
貫徹救災工作和社會救濟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提出救災救濟工作方案;負責查災核災和災情上報工作;組織協調救災工作和搶救、轉移、安置、慰問災民;指導災後重建和災區生產自救;承擔國內外對區級政府救災救濟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督查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負責城鄉社會困難戶和其他特殊對象的救濟;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指導農村敬老院建設和五保供養工作。
研究草擬我區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及有關政策、規章並指導實施;提出政府對福利單位的資助辦法;指導全區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協助指導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的社會福利和權益保障工作。
社團地名科
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擬定我區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政策、規章並監督實施;承擔省民政廳委託的駐無錫全省性社團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區性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社團組織;負責區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查處我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草擬我區行政區劃、地名管理和行政區域界線管理的規章並組織實施;研究我區行政區劃布局,負責鎮行政區域及村委會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申報;承辦市轄區地名命名、更名工作;監督檢查標準地名的使用;組織全區地名標誌的設定與管理;調查、收集、整理地名資料,組織我區地名圖、錄、典、志的編纂工作;管理地名檔案,開展地名信息諮詢服務;承辦區地名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鎮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收集、整理和管理行政區域界線檔案。
老齡辦公室
承擔區老齡工作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老齡工作發展規劃、政策、措施;承擔老年人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指導老齡事業單位的工作。
人員編制
無錫市惠山區民政局機關核定行政編制10個,地方編制4個。另核行政附屬編制1個。領導職數為:局長1個,副局長2個;正(副)科長6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