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志丹縣人民法院成立於1949年12月。院內現設辦公室、民庭、刑庭、行政庭、審監庭、立案庭、執行局、法警隊8個機構,下設杏河、旦八2個基層人民法庭。現有政法編制41人 ,實有工作人員71人,其中有法官22人、執行員9人、書記員15人、法警13人、司法行政人員和後勤人員12人。
榮譽表彰
法院在新一屆領導班子的帶領下,聚精會神抓審判,與時俱進抓改革,堅持不懈抓隊伍,搶抓機遇搞建設,以審判執行為重心的各項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受到了省市縣黨委、政府和轄區人民的普遍好評。2006年以來法院相繼被省委、省政府授予“人民民眾滿意的政法單位”等光榮稱號,同時也湧現出了“全國模範法官”陳波等一批先進人物和典型。
工作理念
法院緊緊圍繞志丹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積極履行維護穩定、保障發展、促進和諧職能,審判和執行工作取得了新成就。全年共受理各類案件1393件(含舊存48件),審(執)結1354件,結案率為97%。收、結案數位居全市基層法院第二位,法官人均辦案數位居全市第一位。
主要職責
縣人民法院為國家審判機關,在縣委領導和縣人大常委會及上級人民法院的監督指導下,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主要職責是:
(1)依法審理法律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審案件。
(2)依法審理中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受理當事人不服本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並提起申訴的案件和人民檢察院按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的案件;
(3)執行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家行政機關申請執行並應當由本院執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
(4)對審判和其它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解決的方法、措施和建議,針對審理案件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5)承辦黨委、人大和上級法院交辦以及其它應由本院負責的工作。
(6)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7)宣傳法制,教育公民忠於社會主義祖國,自覺遵守憲法、法律和社會公德。
管轄範圍
志丹縣人民法院下設兩個基層法庭:旦八法庭和杏河法庭。
縣法院負責受理:全縣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紙紡鄉、雙河鄉、順寧鎮、保全鎮和永寧鎮轄區的民商事案件及執行案件。人民法庭審結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負責執行。其中複雜、疑難或被執行人不在本轄區的案件,由執行局負責執行。
內設機構
(1)辦公室: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司法政務;辦理院審判委員會、院務會、院長辦公會等會議事項及重大活動的組織安排和會議管理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提案;起草院領導交辦的重要檔案、報告、講話;負責本院行政管理、財務管理、物資裝備管理;負責本院的基礎設施建設;負責對全院的武器、車輛、服裝等裝備管理;負責本院的接待及後勤保障工作。
(2)立案庭:負責本院辦理的各類刑事自訴、民事、行政、申訴案件、申請執行案件的審查立案;對刑事公訴案件進行立案登記;對審判管轄發生爭議的案件負責協調,處理公民、法人及其它組織提出的管轄異議;依法辦理訴前財產、證據保全的案件;監督指導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對各人民法庭依法應當受理而不受理的案件,指定人民法庭受理;綜合協調信訪工作,處理公民、法人及其它組織的訴訟和非訴訟的來信、來訪;處理司法救助申請事宜;決定案件受理費的預收和減、免、緩的呈報;對本院審理的各類案件進行審限、審判流程管理。
(3)刑事審判庭:依法審理由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普通刑事公訴案件(不包括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審理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刑事案件;審理刑事自訴案件。
(4)民事審判庭:審理本院有管轄權的疑難民事案件、勞改婚姻糾紛案件、法庭審判人員迴避案件、勞動爭議案件、交通肇事案件、被告是鄉鎮人民政府的民事案件、非本庭辦理的經二審發回重審的民事案件;指導人民法庭的民事審判工作;負責庭內的日常工作。審理契約糾紛訴訟案件、債務糾紛訴訟案件、破產案件和智慧財產權案件。
(5)行政審判庭: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立案審查、執行本院管轄的非訴行政申請執行案件;依法立案、審查應當由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決定的賠償案件,辦理賠償委員會日常事務;辦理其它有關行政審判工作事宜。
(6)審判監督庭:審理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各類再審案件;審理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複查交辦的案件;審理檢察機關依審判監督程式提起抗訴的各類再審案件;辦理審判監督的其它工作;負責全院各類案件質量和法律文書評查工作。
(7)司法警察大隊:擔負警衛法院、押解人犯、送達法律文書、協助執行案件、執行死刑任務;組織協調全院司法警察力量調配,依法執行任務;負責本機關的保衛工作。
(8)執行工作局(內設執行裁決庭和執行實施庭):統一組織、使用全院執行力量,協調全院的執行工作;執行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有執行內容的決定;受理國家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應由本院執行的案件;受理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機關的裁決和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文書;接受外地人民法院委託執行案件和協助執行案件;辦理其它有關執行工作事宜。
執行裁決庭:審查執行案件並作出執行裁定和決定;審查執行異議及審查追加執行案件當事人;審查重大、疑難案件執行方案;監督執行實施庭工作。
執行實施庭:對本院已生效並有執行內容的法律文書執行實施;對本院一審經上級法院終審、有執行內容的法律文書執行實施;對本院管轄的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執行實施;對本院管轄的由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實施;對中院指令執行案件的執行實施;對執行案件其他具體事項的實施。
(9)審判委員會:縣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其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
派出機構
(1)旦八人民法庭:管轄旦八鎮、金丁鎮、義正鄉、吳堡鄉的各類民事案件和訴訟標的額在十萬元以下的簡單契約糾紛案件,負責本庭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執行確有困難的按規定移送執行局執行;自覺接受轄區黨委的領導和人大的監督,積極協同轄區政府抓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指導轄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加強法庭物質裝備建設,大力改善工作環境;搞好信訪接待,及時反映情況、反饋信息。
(2)杏河人民法庭:管轄杏河鎮、張渠鄉、侯市管理區的各類民事案件和訴訟標的額在十萬元以下的簡單契約糾紛案件,負責本庭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執行確有困難的按規定移送執行局執行;自覺接受轄區黨委的領導和人大的監督,積極協同轄區政府抓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指導轄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加強法庭物質裝備建設,大力改善工作環境;搞好信訪接待,及時反映情況、反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