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延安市普通高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教育局: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普通高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規範辦學行為,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依據《陝西省全日制普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規定》、《陝西省普通高中新課程改革有關指導意見》等有關檔案,結合我市學校學籍管理工作實際,市教育局制定了《延安市普通高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並提出如下要求,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各縣區教育局、各普通高中要充分認識加強學生學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落實學籍管理的機構和人員,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加強指導和檢查,強化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建立健全紙介質檔案和電子檔案,規範學校的辦學行為。
二、各普通高級中學要自覺遵守學籍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和制度,將此項工作做為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和目標任務,切實抓緊抓好。
三、為了進一步加強普通高中學籍管理,實現科學、高效和規範化管理,決定從2007年秋季起對全市普通高中高一年級所有學生學籍實施電子化管理。
四、為了保證全市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標準的統一和信息交接的暢通,經考察,決定全市統一採用符合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標準》且已在部分省和我省部分市已經使用,系統穩定、功能比較完善的中科大訊飛公司研發的《訊飛中國小學籍管理系統》。各縣區教育局學籍管理採用教育局版,各學校採用學校版。縣區教育局和學校配備伺服器和相應的學籍管理軟體系統,形成學籍電子化管理網路。
五、各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確定一名領導負責學籍管理工作,指定責任心強,有一定計算機操作能力,熟悉學籍管理工作的學籍管理人員,並保持隊伍的相對穩定。要加強對學籍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積極促進學校之間學籍管理工作的交流和合作,不斷提高管理工作水平。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延安市普通高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積極推進素質教育,加強我市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規範辦學行為,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依據《陝西省全日制普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規定》、《陝西省普通高中新課程改革有關指導意見》等有關檔案,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延安市普通高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各普通高級中學、完全中學學生的學籍管理。
第三條 我市普通高級中學學生學籍實行全市統一管理,市、縣區、學校分級負責制度。市教育局負責全市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工作,並做好對縣區、學校學籍管理工作的指導和檢查;各縣區教育局負責本縣區轄區內高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的具體工作;各學校建立、健全學生學籍管理制度及其配套的學生檔案(包括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並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中畢業生經過全市統一的高中招生考試,被普通高中錄取,按規定時間辦理入學註冊手續,取得高中學籍。因故不能如期註冊者,招生學校應查明原因,做出保留學籍或取消學籍的處理。因病不能正常入學的新生,需休學治療者,按休學有關規定程式辦理。
第五條 學生死亡、失蹤或被刑事拘留,學校2日內須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符合取消學籍的應報教育行政部門取消學籍。可以保留其學籍的,應保留其學籍。
第六條 學校對正式註冊學籍的新生,應及時建立健全新生學籍檔案。新生學籍檔案中的姓名、籍貫、性別、身份證號碼、出生年月等重要信息必須與新生戶口薄相關內容一致。各縣區學籍信息要在每年11月底前上報至市教育局,並作為畢業證書驗印、高考報名的依據。
第七條 新生入學後,如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即取消學籍:偽造有關證件冒名頂替者;其他學校在籍學生;同級學校已畢業的學生。
第八條 學生學籍採取全市電子管理系統,實行紙介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管理。凡取得學籍的高一新生獲得全市唯一的學籍編號。各學校根據學籍號建立學生學籍檔案。學生在高中三年學籍號一般保持不變,直至畢業。凡已取得本市一所學校學籍的學生,其他學校一律不再給予學籍。
第九條 市教育局負責全市普通高中學生學籍號碼的編排與分配。學生學籍號由五部分代碼共13位數字組成。紙介質學籍表上的學籍號與電子檔案學籍號一致(電子檔案中必須同時填寫學生身份證號),並作為畢業證書編號,即第1—2位是畢業年份代碼,第3—4位為市代碼(06),第5—6位為縣區代碼(寶塔區為02,吳起縣為26,志丹縣為25,安塞縣為24,子長縣為23,延長縣為21,延川縣為22,甘泉縣為27,富縣為28,洛川縣為29,黃陵縣為32,宜川縣為30,黃龍縣為31),第7—9位為學校代碼(各學校編碼見附屬檔案),第10—13位為學生代碼(順序號,例:0001)。 具體結構如下:
×× | × × | ×× | ××× | ×××× |
年度 | 市 | 縣區 | 學校 | 學生代碼 |
第三章 評價
第十條 學校每學期對學生德智體美諸方面進行評價,評價結果記入學生本人檔案。
第十一條 對學生的評價,包括綜合素質和學科學習業績兩個方面。學生的綜合素質測評和學科學習業績考核按省教育廳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學生的綜合素質測評情況和學科學習業績,作為學生升級、跳級、留級、畢業或結業的依據。
第十三條 學生每學年經綜合素質測評和學科學習業績考核,符合升級條件者,準予升級。
第十四條 學生學習業績特別優異,能提前達到更高年級學力程度的,由任課教師推薦,學生及其監護人提出跳級申請,經學校批准,可準其提前升入相應年級學習。學生跳級,由學校在下學年開學前通過縣(區)教育局向市教育局報送跳級學生名冊備案。
第十五條 普通高中實行留級制度。在同一學年內經補考,仍然達不到升級要求的,或按照學校有關規定應該留級的,可予以留級。嚴格控制留級學生數量。高三學生一律不得留級。學生留級,由學校在下學年開學前通過縣(區)教育局向市教育局報送留級學生名冊。
第十六條 凡因病、因事或其它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需長期(三個月以上)休學者,應由本人或家長(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出具縣級及以上醫療單位或縣區有關部門(單位)證明和相關材料,經班主任提供家訪記錄、簽署意見後,由學校審核批准,發給休學證書,並保留學籍,學生休學時間一般為一年。學生在休學期間不得報考或轉入其它學校。
第十七條 畢業年級學生一般不予休學。如遇特殊情況,確有正當理由必須休學者,可由學生及其監護人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休學。嚴禁假借休學,搞變相留級或插班重讀。
第十八條 患有傳染病或患有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認為不能使其在學校進行正常學習疾病的學生,學校可令其休學。
第十九條 學生休學期滿後,須及時申請復學。因病休學期滿復學,須持休學證書和縣級及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健康證明書,因其它原因休學期滿申請復學,須持縣區有關部門(單位)證明和相關材料,經學校核實認可後,編入適當班級。
第二十條 休學期滿,仍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經學校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繼續休學。到期不辦理復學手續的,作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十一條 學校學額已滿,一般不得再接收轉入學生。學生休學期間不準轉學。嚴格控制本市區域內普通高中之間頻繁轉學。轉學學生學籍號由轉入學校根據需要和實際重新調整。
第二十二條 學生縣區內轉學,須經轉出、轉入學校和縣區教育局同意;屬於縣區間轉學,必須同時經轉入、轉出學校、縣區教育局同意,報市教育局核准;跨市轉學必須經市教育局批准後方可轉學。轉學手續一般在學期初一周內辦理,因家長工作調動、居址遷移確須轉學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轉學須由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向所在學校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持轉出學校函與轉入學校聯繫,並取迴轉入學校的接收函後,轉出學校開具轉學證,並由轉出學校報縣區教育局學籍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由接受學校報縣區教育局學籍管理部門審核。轉學證件和手續不全的學生,學校不得接收。不按規定逾期或長期不辦理轉學手續的將取消原有學籍。
第二十四條 學校對轉入學生的轉學證書和轉出學生的轉學證書存根,每學期應整理成冊,並列檔保存。有關名單通過縣(區)教育局報市教育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 高中學生要求退學,必須有正當理由,並由學生本人持有關證明提出書面申請,經勸阻仍堅持退學者,法定監護人簽字同意,由學校審定批准準予退學。學生在一個學期內,連續曠課超過兩周或累計達一個月以上,經教育無效者,和三個月以上未到校就讀並不辦理有關手續的學生,學校經多次聯繫仍拒不到校的,可作自動退學處理,由學校告示除名,同時書面通知學生及家長。凡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報縣區教育局學籍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取消學籍。 退學後,學生要求重新回校學習的,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批准同意後方可重新回校就讀,學籍號重新編排。
第二十六條 學生休學、復學、退學、轉學(包托轉出和轉入)等,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匯總上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學籍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七條 學生在修業年限內學完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達到畢業標準,綜合素質測評達到合格標準的,準予畢業。畢業證書由市教育局驗印,學校頒發。雖然學業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達到畢業標準,但其學籍沒有在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學籍管理機構備案的學生,不予認可市內在籍高中學生身份,不發給畢業證書。
第二十八條 學生學完修業年限內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達不到畢業標準的或學生綜合素質測評不合格的,原則上不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第二十九條 畢業證書驗印前,由學校根據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編制應畢業學生名冊,經縣區學籍管理部門核對學生學籍、市考試管理中心核實會考成績後,由市考試管理中心統一編印畢業生花名冊一式四份,分別由市、縣(區)教育局及市考試管理中心、學校各存一份。 高中畢業證書編號採用學籍號。畢(結)業生名冊按學籍號順序排列,同時標明考籍號和學生身份證號碼。學生畢結業手續一般在每年的5月底前完成。
第三十條 對德智體美諸方面均表現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績的學生,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可分別予以表揚、表彰和獎勵,並記入學生檔案。
第三十一條 對犯錯誤的學生,學校要加強教育,並給學生改正錯誤的機會。對極少數犯有嚴重錯誤而又屢教不改的學生,學校可按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的處分。
第三十二條 處分期限一般為半年。在處分期間,確有悔改表現者,經師生評議,學校批准,可撤消其處分。未成年學生的處分撤消後,學校應將其處分記錄從學生個人學籍檔案中撤除。學生在其畢業時尚未撤銷處分者,應將處分決定記入學生檔案。
第三十三條 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後,即視作自動喪失學籍。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學校不得取消其學籍。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緩刑、假釋、判處非監禁刑罰的學生,學校應讓其繼續留校學習,並採取有效的幫教措施,協助司法機關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強制措施、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允許其及時復學。
第三十四條 新生入學取得學籍後應進行電子學籍註冊,學生相關信息轉入電子學籍資料庫。
第三十五條 各普通高中負責錄入在校學生學籍信息。所採集人像導入系統資料庫,並製作同底照片分別用於紙介質學籍表、學生證和畢業生登記表、畢業證等(人像採集標準基本符合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照人像採集標準。具體要求見附屬檔案),並將學生所有信息上報縣區教育局。
第三十六條 在縣區教育局學籍管理部門核對以後,學校不得在基本信息登記功能中隨意修改及增減學生。學校對學生學籍變更時,要通過軟體系統,經縣區教育局學籍管理部門審核同意並與縣區管理伺服器數據同步後方為有效。
第三十七條 學籍管理部門和學校做好學籍系統的日常維護、數據備份等系統安全工作,對於學生的某些敏感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加強對學籍的過程監督與管理,確保數據及時、準確、完整及安全。每學年要對學校進行一次學籍年審。 學校應指定專門技術人員協助學籍管理員和有關使用者作好技術支持工作。各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應指定專門的技術人員,作好學籍伺服器的硬體和網路維護,以及轄區內學校的技術支持和培訓工作。 各校應為學籍系統配置專用計算機,各縣區教育局應配置專用伺服器,並設定好外網IP地址。
第三十九條 全市中國小學籍管理系統(學校版)學校代碼由市教育局統一管理,凡因學校增加或注消學校代碼需變更的,由市教育局核定辦理學校代碼手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秋季新學年起施行。
第四十一條 全市各職業高中等附設的普通高中班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全市普通高中學校學生學籍檔案表由市教育局統一印製;休學、轉學等證明,由市教育局規定規範格式,縣區或學校自行印製。
第四十四條 在執行過程中的意見及建議或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市教育局基礎教育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