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德州市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德人社〔2012〕147號
關於印發《德州市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經濟技術開發區組織人事部,各參保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勞動能力鑑定工作,實現鑑定程式規範化、鑑定人員專業化、鑑定依據標準化,現將《德州市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德州市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
為客觀、公正、規範地開展勞動能力鑑定工作,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山東省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勞動能力鑑定範圍
(一)勞動能力鑑定是指由勞動能力鑑定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醫療衛生專家依據國家有關標準對勞動者傷、病情況和供養直系親屬喪失勞動能力情況,進行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能力鑑定屬技術性活動。
(二)勞動能力鑑定範圍
1、全市各類用人單位職工因病、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鑑定;
2、全市屬《工傷保險條例》覆蓋範圍的用人單位職工因工負傷(含職業病,以下簡稱“因工”)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3、全市因工、因病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鑑定;
4、全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延長、輔助器具安裝、舊傷復發、疾病與工傷因果關係的確認;
5、全市工傷職工是否需要工傷康復的意見並確定康復期的鑑定。
二、鑑定機構及職責
德州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授權德州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全市範圍內的勞動能力鑑定工作。具體職責是:
1、承辦勞動能力鑑定的日常工作;
2、受理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3、對參加鑑定的醫療衛生專家和醫療機構進行監督;
4、管理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文書、檔案、印鑑;
5、負責勞動能力鑑定方面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和諮詢服務;
6、辦理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授權或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鑑定受理和申請
(一)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受理範圍
1、全市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提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和複查鑑定申請;
2、全市行政區域內屬《工傷保險條例》覆蓋範圍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提出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用人單位提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3、山東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和外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委託的勞動能力鑑定;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能力鑑定事項。
(二)勞動能力鑑定的申請
因工負傷職工經治療傷病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1、屬市級做出工傷認定結論的工傷職工或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可隨時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
2、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委託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受理本行政區域內勞動能力鑑定的申請,並將受理材料整理匯總後,於每月末前報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
3、全市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提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分別於每年6月底前、12月底前報德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養老保險科。
4、首次鑑定之日起一年後,如勞動者傷情發生變化,用人單位、受傷害職工或其近親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鑑定申請。
(三)申請時需提交的材料
屬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
1、書面申請報告(寫明姓名、所患疾病等基本情況);
2、《德州市勞動能力鑑定報告書》;
3、申請鑑定人的身份證或有效證明;
4、申請鑑定人原始病歷有效複印件、相關檢查報告,同時需縣級以上醫院提供2年以上病史資料(住院病歷,並加蓋醫院病案專用章);
5、被鑑定人與死亡職工存在供養直系親屬關係的有效證明;
6、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機構出具的委託書;
7、申請再次鑑定或複查鑑定需提交原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及其複印件;
8、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屬因工負傷或因工死亡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
1、書面申請報告;
2、申請事項所對應的申報表;
3、申請鑑定人的身份證或有效證明;
4、申請鑑定人的原始病歷有效複印件、相關檢查報告;
5、被鑑定人與死亡職工存在供養直系親屬關係的有效證明;
6、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機構出具的委託書;
7、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其複印件;
8、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或委託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對申請的材料按規定進行審查,對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材料,特別是重傷職工是否需要配置輔助器具或是否需要護理依賴鑑定要一次性告知,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應待其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訟權結束後受理;不符合鑑定條件的不予受理,並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鑑定時間和程式
(一)因病、非因工負傷勞動能力鑑定每半年進行一次,具體安排在每年的七月和下一年的一月。遇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調整。
(二)因工負傷職工或因工死亡供養直系親屬勞動能力鑑定自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收到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進行,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
(三)勞動能力鑑定標準按照《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06)、《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試行)》、《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山東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四)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前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要組織有關人員對受理的材料進行認真審查和分類統計,並根據鑑定工作需要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五)組織鑑定程式:
1、鑑定在定點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地點進行。醫療衛生專家從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也可以聘請外地醫療衛生專家,專家數量根據申請鑑定人員的病情和分科情況確定。
2、鑑定工作開始前一至兩天通知被鑑定人所在單位鑑定時間和鑑定地點,由所在單位通知被鑑定人。
3、鑑定過程中按申請鑑定人員的病情劃分若干個專家組,每個專家組由3-5名專家組成。鑑定過程中對鑑定對象要嚴格審核,確保人、證、病史資料相符。
4、鑑定時根據被鑑定人員的傷、病情況實行現場醫學檢查,專家對檢查結果會診後分別提出自己的鑑定意見,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場、當日作出鑑定結論。現場醫學檢查費由用人單位或個人承擔。
五、鑑定結論
(一)因工負傷職工或因工死亡供養直系親屬勞動能力鑑定結論自作出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送達用人單位、被鑑定人。
(二)因病、非因工負傷勞動能力鑑定結論自作出之日起10日內轉德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養老保險科公示。
(三)用人單位或個人對因工負傷職工或因工死亡供養直系親屬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山東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但應先到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領取告知書,辦理再次鑑定手續。
因病或非因工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對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複查鑑定申請;對複查鑑定結論仍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複查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但應先到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領取告知書,辦理再次鑑定手續。
山東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六、監督管理
(一)勞動能力鑑定工作要認真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式進行。鑑定工作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鑑定結論要準確。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應制定具體的業務流程,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並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二)被鑑定人應按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安排的時間到指定地點接受檢查和鑑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可以中止鑑定:
1、被鑑定人無故不參加或拒絕接受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安排的集中醫療檢查的;
2、被鑑定人拒絕醫療鑑定專家提出的補充醫療檢查的;
3、被鑑定人在鑑定過程中弄虛作假或不配合檢查導致不能真實反映傷殘情況的。
(三)任何組織和個人對勞動能力鑑定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
(四)申請鑑定的人員弄虛作假,提供虛假病史資料的,一經發現,取消其鑑定資格,並在兩年內不受理其鑑定申請。
(五)醫療衛生專家在鑑定過程中有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取消其勞動能力鑑定專家資格;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勞動能力鑑定費的收取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七、立卷歸檔
勞動能力鑑定結束後,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應將勞動能力鑑定材料立卷歸檔。
八、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以往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