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受理

(一)受理鑑定的主體 (二)受理鑑定的要求 (三)受理鑑定的程式

鑑定受理
理鑒定,是指有鑑定受理權的鑑定機構及鑑定人依據有關規定,決定接受委託機關的委託,
並辦理有關手續和接交鑑定資料,為鑑定工作的開展所做的法律程式性的準備活動.
(一)受理鑑定的主體
受理鑑定的主體,是指接受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委託,運用
專門知識或技能,對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認定和評判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
(二)受理鑑定的要求
1.受理鑑定的機構必須是合法取得鑑定執行權的機構.
2.具體實施鑑定的鑑定人必須是具有鑑定人資格的鑑定人.
3.只接受有鑑定決定權的機關的委託,並且要求鑑定的問題必須是案件內的專門性問題.
4.應根據自己的條件決定受理.
5.受理鑑定應尊重檢材條件.
(三)受理鑑定的程式
1.查驗鑑定委託書.
2.收取委託機關製作的案情介紹和鑑定要求書面材料,聽取送檢人的案情介紹和鑑定要求.
3.查驗檢材和樣本的名稱,數量,確定有無鑑定條件.
4.辦理收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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