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業登記

辦理停業登記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在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

一、法律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二、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三、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

四、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按核准的停業期限準期復業的,應當在停業到期前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復業登記;提前復業的,應當在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

五、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六、工作標準和要求

1.核准
(1)按照《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將收存的稅務登記證正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全部返還納稅人並啟用;
(2)準期復業的,以核准停業期滿次日作為復業日期;提前復業的,以提前復業的日期作為復業日期;對停業期滿未申請延期復業的納稅人,按準期復業處理,在系統中正確錄入復業信息。
2.資料歸檔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