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近代中國訴訟制度的變革,經歷了艱難、漫長的過程。相比較而言,新型訴訟制度的建立,比民法、刑法等實體法律制度的建立,充滿著更多的曲折和艱辛。傳統中國,存在“文化重結果,社會輕法律”的特性。中國文化對於事件的描述、評價、處理,重結果而不重過程。“勝者王侯敗者寇”,以結果論英雄。“三十六計”,則是對過程道德評價的淡化。對過程的態度,既表現為對事件發生過程的不重視,也表現為對事件處理過程的不重視。中國古代注重天人合一,注重自然和諧。“合一”與“和諧”,均是就結果層面而言的。人類行為對於自然秩序的破壞,僅僅是“結果”意義上的破壞;恢復被破壞的秩序,重塑被破壞的關係,也都是就“結果”意義上的狀態而言的。在司法領域,主持審判的官員希望通過審理活動,調查事件的真相,而了解事件真相的最終目的在於,通過判決及判決的執行,懲罰破壞秩序的個體,恢復被破壞的秩序和關係。為了實現這一目的,採取何種手段,包括在實施這一手段過程中如何對待當事人,那是次要的。目錄
序前言
第一章司法與行政之分離
第一節刑部主導司法
第二節審判廳獨立審判
第二章起訴:從限制到保障
第一節起訴權的限制
第二節起訴權的保障
第三章強制措施之規範化
第一節強制措施的任意性
第二節強制措施的確定性
第四章證據:從合乎情理到內心確信
第一節依據情理判斷
第二節自由心證主義
第五章從公堂走向法庭
第一節公堂斷案特徵
第二節法庭審理模式
第六章判決:在情理與法律之間
第一節執法原情
第二節依法裁判
第七章審級制度之演進
第一節行政體制下的救濟
第二節四級三審制的確立
結語:社會轉型時期的訴訟制度改革
參考書目
後記
前言
近代中國訴訟制度的變革,經歷了艱難、漫長的過程。相比較而言,新型訴訟制度的建立,比民法、刑法等實體法律制度的建立,充滿著更多的曲折和艱辛。傳統中國,存在“文化重結果,社會輕法律”的特性。
中國文化對於事件的描述、評價、處理,重結果而不重過程。“勝者王侯敗者寇”,以結果論英雄。“三十六計”,則是對過程道德評價的淡化。對過程的態度,既表現為對事件發生過程的不重視,也表現為對事件處理過程的不重視。中國古代注重天人合一,注重自然和諧。“合一”與“和諧”,均是就結果層面而言的。人類行為對於自然秩序的破壞,僅僅是“結果”意義上的破壞;恢復被破壞的秩序,重塑被破壞的關係,也都是就“結果”意義上的狀態而言的。在司法領域,主持審判的官員希望通過審理活動,調查事件的真相,而了解事件真相的最終目的在於,通過判決及判決的執行,懲罰破壞秩序的個體,恢復被破壞的秩序和關係。為了實現這一目的,採取何種手段,包括在實施這一手段過程中如何對待當事人,那是次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