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行銷

律師行銷就是修路,修一條通向當事人心中直達所需的路。讓當事人快捷、方便的找到自己想請的大律師。

律師行銷的定義

律師行銷,可以理解為讓當事人更方便地找到合適的律師,讓律師體面地獲得更多的案源;進而在當事人的參與互動下,對案件質量或工作質量進行良性管控;在訴訟業務中以追求個案公正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在非訴業務中以最經濟的投入獲得客戶最滿意的效果,最終實現客戶價值。

法家觀點

羅伯特·丹尼 (Robert W Denny)認為“法律服務的市場行銷是通過服務客戶的需要和要求,對所有涉及盈利性地提高事務所的生意水平的活動的有效執行。”
唐·依特金(Donhkin)認為:“市場行銷的確包括了廣告,公共場所的講話,社會關係網路,客戶關係以及其他的活動。但是這些活動只是用來實現市場行銷的一些工具。市場行銷的核心是一種分析、制定和實施戰略目標的過程。”
克里斯朵夫G.吉爾森(Christopher G.Gilson),林達C.考利(Linda C.Cawley)和威廉母R·修密特(William R.Schmidt)則認為,任何行銷活動,包括包含兩個步驟:
第一步驟是分辨和確認事務所(企業)服務項目或產品的目標市場,或者特定的消費者群體。
第二個步驟是集中事務所的所有資源,為這群消費者進行服務,以取得他們的滿意。
愛得華·普爾(Edward Poll)將律師市場行銷表述得更加簡明扼要,他說:律師“市場行銷意味著贏得和保持顧客或者客戶。”

律師行銷的分類

羅伯特·丹尼認為:“法律服務的市場行銷是通過服務客戶的需要和要求,對所有涉及盈利性地提高事務所的生意水平的活動的有效執行。”律師的行銷分為:隱性的律師行銷和顯性的律師行銷。
隱性的律師行銷
隱性的律師行銷
是指律師不是向外界採用攻擊性的“大聲廣播”來推銷自己,而是通過自己平時的語言、行為,專業能力、做人、品德、服務態度、方格來贏得口碑,是一種潛移默化的方式,通過這樣的方式所進行的行銷往往是效果最好的,所贏得的市場也是最穩定的,下面我們首先來探討隱性行銷的幾種方式。
第一:律師的專業能力,這是律師的核心生存力,競爭力,一個沒有法律專業能力的人是不可能在律師界混下去的,更不用說如何去贏得客戶的信任,在過去,內陸很多律師是什麼案件都辦理的多面手,事實上,真正能給他們帶來豐產的只是其中的一種律師業務,也就是這個律師最精通,最擅長的業務,而客戶在萬金油律師和專業化律師之間往往會選擇專家律師,市場的需求決定產品的供應,律師只有實行專業化,才能給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律師只有專業化,才能品牌化,只有品牌化才能立於不敗之地,一個對法律某個領域做得相當專業的律師,在此領域,他的專業就是他最大的行銷方式,田文昌律師被業界稱為“中國刑辯第一人”難道不是因為他專業的原因嗎?年輕律師在剛入行的時候,一定要對自己的未來有所規劃,正確選擇自己的專業領域,在這個領域做大做強,贏得客戶良好的口碑,何愁沒有案源?
第二:律師的人品也是贏得客戶,贏得市場的又一隱性利器,作為一個年輕律師,專業能力是比較弱的,我們目前無法通過專業能力去贏得客戶,因此人品行銷就成了我們唯一的安身立命之本,誠信、敬業、勤奮、用我們的人格去奪得客戶的讚譽和認可,是我們賺取第一桶金資本,當然這並不是說資深的老律師就不需要注意人品了,同樣,人品的行銷在老律師的行銷戰略中依然重要,但事實上我們很多律師很難做到這一點,因此最終也失去了客戶,現實中,我發現很多律師沒有耐心,對客戶所諮詢的問題總是說:這么簡單的問題都不知道,這么簡單的問題還用討論等等,其實這都是一種不敬業的態度,是對人品行銷的漠視,我相信很多客戶都是不願意去找這樣的律師來代理案件的吧!一個不注意自己人品的律師怎么能把案件辦好呢?事實也證明:律師的發展最終依靠的是老客戶,老客戶尤其是作為“帶圈”的老客戶能為律師帶來源源不斷的案源,維繫老客戶,通過老客戶發展新客戶都是律師人品不斷傳頌的結果,而通過這種方式建立起來的客戶是穩定的,可靠的,因此我敢大膽的推斷,老客戶是律師一切案源的源頭,是律師行銷的終極目標。
第三:服務態度是律師開拓業務,維繫客戶,贏得口碑的重要籌碼。曾經在東莞遇到過這樣一個案件,一個農民工由於經濟補償金的問題與企業發生糾紛,由於自己不懂法律,便去諮詢律師(心裡並不打算請律師去解決這個案子),這位律師深諳行銷之道,很周密細緻的給這位農民工兄弟進行解答,提出方案,並主動要了該農民工的電話,事後,該律師又主動打電話給他問案件的進展情況,並在此過程中給他無償提供法律上的意見,好心的律師終於有了回報,最終農民工兄弟把這個案件委託給這位好心的律師代理,成功討回經濟補償金,並把他的服務態度在企業其他員工及他的老鄉中進行傳頌,獲得良好的口碑,許多原本不打算請律師代理的其他農民工也紛紛效仿,把自己的法律糾紛交給這位律師辦理,這就是一個良好服務態度獲得案源的典型例子。服務態度我把他分為案前、案中、案後三個階段,每個階段都很重要,案前服務態度的好壞直接影響案件客戶是否把該案件交給你代理,案中服務態度的好壞直接影響案件是否能成功代理,並獲得肯定,而案後的服務態度是決定是否能維護好老客戶,由老客戶帶來新客戶的重要因素,作為律師我們不能只重視案前服務,案子到手,就服務態度急劇下降,這是一種典型不計後果,只想做一次代理的行為,一個成功的律師之所以有源源不斷的案件可做是因為他們把優質的服務放在重要的位置,貫穿整個案件始終。
顯性的律師行銷
顯性的律師行銷
是指律師主動出擊,利用電視廣播媒體,報紙,網路等攻擊性方式去推銷自己,爭取案源,希望達到立竿見影效果的方式,這也是最傳統的行銷方式,也是目前業界比較喜歡採用的行銷方式,如何做好顯性行銷,做適合自己的行銷是我們應該重點考慮的問題,下面我選取幾個最常見最實用的行銷方式來進行說明。
律師部落格行銷,現在隨著一種已經為很多人熟悉的“部落格”的普及,人們也就開始關注和探討一種新興的行銷方式——部落格行銷及其部落格行銷的價值了。我們也有很多律師順勢而行,建立了自己的部落格,以部落格作為自己行銷的陣地,來宣傳自己。對於很多年輕律師來說,這是一種成本低,效果好的行銷手段,也是最適合他們目前的現狀的行銷方式,但是部落格行銷也有自己的特點,我們應該遵循他的規律,儘量使部落格行銷達到最好的效果,當然博文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環,將自己所辦理的經典案例和所作的法律諮詢、法律意見撰寫成部落格,不論是作為新聞,還是發表辯護詞、代理詞、案例分析,也或是談談自己的辦案感受,只要是自己親身經歷和辦理過或接受諮詢過的典型案件或事例,都給它寫出來。這無疑是自己的一張名片。客戶通過部落格看到你曾經辦理過或接觸過該類似案例,且有過成功記錄的話,就很有可能在遇到類似案件時找你幫忙。關注時事熱點,並就此寫些涉法的評論和文章,展示自己的風采,一來可以提高自己的寫作能力,二來潛在客戶可以通過閱讀評論來認識你,了解你的風采,勢必會進一步擴大對你了解度、認同度,以至提高你的知名度,進而達到成為你的忠實客戶。
律師的網站行銷,就是律師通過建設網站、推廣網站的方式進行宣傳,擴大知名度,網站行銷是律師投資小,見效快、收益大的重要行銷方式,但是律師的網站行銷也有其策略性,盲目的網站行銷並不一定會帶來應有的效果,網站就像人的衣服,光有華麗的外表,沒有豐富的內容,是很難爭取到案源的,一個理智的客戶在閱讀律師網站的時候,並不是只看網站的華麗程度,而是看該網站是否內容新穎,見解獨到,是否能真正解決客戶的問題,很多律師都做網站,但是為什麼有的律師案源多有的律師案源少呢?究其原因主要是律師網站內容少,很多都是抄襲他人網站的成果,或者直接把法條往自己網站上挪,更有甚者許多律師網站建立之後,以為一勞永逸,疏於管理,幾個月下來網站很少更新,內容還是剛建立之初的樣子,這樣的態度,即使有網站也等於無網站,行銷也就不可能實現。因此要想網站行銷達到自己想像的效果,律師應該對網站內容進行更新,把自己最近辦理的案件在網站上與網民進行分享探討,把對時事熱點進行的評論錄入網站,並設立網友留言區,交流區,幫助網民解決法律諮詢,與網民探討法律問題,提高自己的知名度。
律師進行公益訴訟是律師迅速提高知名度的最快捷的辦法,目前,在中國公共利益的侵害是司空見慣的事情,只要你有心,只要你有魄力,只要你能折騰,隨處都可以找到公共利益遭到侵害的案件,而媒體往往會關注公益訴訟,社會公眾更會關心公益訴訟的過程,這也恰恰是在另外一個方面給律師做了一次免費的廣告,而這樣的廣告都會賦予律師一個法律鬥士,正義化身的稱號,起到的廣告效果都是既積極又正面,引起的轟動效應不言而喻,1996年,丘建東打響了“一塊二”公益官司,引起社會高度關注,其本人被譽為“中國公益訴訟第一人”,該案發生後,丘建東的名字響遍大江南北,家喻戶曉,知名度可想而知,在之後,公益訴訟案件像雨後春筍般迅速發展起來,喬占祥律師的“春運漲價案”熊武律師的“計程車空駛費案”等等無不使這些律師聲名鵲起,享譽業界,然而他們都是利用了案件本身的社會關注度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雖然有點搭便車,炒作之嫌,但是其推銷效果確實值得我們借鑑的。
律師的廣告行銷就是律師通過廣告的方式來推銷自己,或者說是通過新聞媒體的某種形式,來傳達律師的相關信息,很多人認為律師廣告行銷是一種無奈的選擇,律師廣告成本高,被認為是一種浪費的行銷手段,而我認為只要律師廣告做到恰到好處,適合自己,完全是一個有效的行銷手段,在交通廣播頻道擔任法律嘉賓對交通肇事後的處理以及交通險等相關問題進行解決,相信是一種非常有效的行銷策略。其實廣告只要找準客戶,找對潛在的市場,其行銷的效果往往是最大的,一個律師不可能去一本女性美容雜誌上解說交通問題吧,這樣的廣告只會適得其反。早幾天去祖廟逛街,發現很多汽車上印著卡通圖片,覺得很新穎,很漂亮,轉念一想,要是將來我有一輛小汽車的話,我會在我的汽車上印上我胡開梅的律師名片,車開到哪裡,停到哪裡,我的廣告就做到哪裡,也許這樣的方式,效果並不一定明顯,但是這樣永久而廉價的廣告,何樂而不為呢?說不定哪一天就有人因為車身的廣告而成為我的客戶呢?

律師行銷的特徵

一、律師行銷具有行銷目的盈利性。

花錢是律師市場行銷必然的支出,做市場行銷不花錢是不可能的,但是花錢本身不是律師市場行銷的終極目的。如果每年幾十萬甚至上百萬的廣告費,投入市場以後分文不收,恐怕哪個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都不會做這種愚蠢透頂的傻事。律師的市場行銷,當然希望利益最大化,如果不花錢光賺錢、天上掉餡餅最好,不過那恐怕是白日做夢。但是花少錢辦大事賺大錢,這是完全可能的。但是不是所有的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都能賺錢。因律師市場行銷不成功,導致律師事務所倒閉的,不是空穴來風。市場行銷,如何能盈利,最起碼能不賠錢,這需要在做市場行銷計畫時精心策劃。中國的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大多不太喜歡在市場行銷之前作周密的行銷計畫。有的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一看見他人成功,便心血來潮,不論什麼廣告,不論花多少錢,一拍腦袋就做了。做了以後沒有立即見效益,立馬後悔不已,所以立即又停了。這些不必要的資金浪費讓人心疼。賺錢才是硬道理。要想賺錢,必須學會製作市場計畫。做市場計畫之前,最好搞一個市場調查。看看哪種形式最好,那種形式花錢少,那種形式收益大,不經過仔細分析研究,是很難得出準確答案的。電視廣告往往要花費巨額費用。而網路廣告相對來說,花費較少。題花廣告往往花費相對較高,分類廣告花費較少。

二、律師行銷具有目標市場特定性。

律師的市場行銷所指向的目標客戶,絕非泛泛的,也不是大眾化的,而是有限的、特定的。如果做漫無邊際的律師市場行銷,只會勞民傷財,無濟於事。總部設在匹茨堡的瑞德斯密斯律師事務所,在著名的航空雜誌《美國航空》上作廣告,最後取得成功。該律師事務所是將公司客戶作為業務對象。而在市場行銷計畫中,公司的主管和經理是他們的廣告的主要目標,業務範圍圈定在智慧財產權和國際業務上。一個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的財力物力顯然是有限的,而廣闊的市場卻是無限的。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大多會有自己的專業定向,不可能無所不能,囊括所有法律服務市場。如果在製作市場行銷計畫時,不研究目標客戶,無的放矢,最後做廣告的結果必然是慘敗。試想,如果專門做智慧財產權業務的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卻到《婦女生活》雜誌上作廣告,會出現什麼後果。顆粒不收,恐怕是一定的。

三、律師行銷具有行銷手段的多樣性。

目前在中國,流行的律師行銷手段,主要有電視廣播行銷、報紙雜誌行銷、網路行銷、名人官司行銷、公益訴訟行銷、出書行銷、研討會行銷,等等。律師的行銷手段,可以說是五花八門,要有盡有。但是這些很明顯只是純行銷手段,真正的律師行銷活動,應當滲透於律師所有活動之中,包括一舉一動,一言一行。在飛機上與鄰座一次溫馨優雅的談話,後來鄰座成為了自己的客戶。一次禮貌的讓座以後,旅客發現自己手中拿著一本《律師中國》,因此索要名片,後來很奇怪多了幾個新客戶。在法庭上一次出色的演講,技驚四座,旁聽的民眾事後紛紛到律師所找自己辦案。這一些誰能說不是律師在行銷自己呢?誰又能說這不是成功的行銷呢?

四、律師行銷具有行銷戰略的前瞻性。

律師的市場行銷,是分步驟的,是分時間的,是分對象的。在發展初期,根據自身情況考慮,如何量力而行,做適合自己的行銷。有一定原始積累以後,又該如何做市場行銷。大幅度發展以後,又如何設計律師的市場行銷。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要對自己制定三年規劃、五年規劃。不能只低頭拉車,不抬頭看路。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的規劃,時間不能太短,不能朝令夕改,走一步說一步。也不能時間太長,社會日新月異發展很快,制定的戰略規划過長,可能會不切和實際。一定要建立根據地,然後發展新領域。絕不能熊瞎子掰棒槌,發展著新客戶,丟著老客戶,最後後悔莫及。制定市場行銷計畫,一方面要顧及自己目前的專業特長,還要根據市場發展作前瞻性的預測,對自己量體裁衣做出適時調整。

律師行銷的方式

A. 人脈關係:

可以概括的解說為親友的案件轉介紹和我們積累的社會能動資源。基本可以如此定義,一個成功的律師肯定是個社會活動家,通過積攢社會人脈,串聯起當事人與自己的紐帶。懂得在親友和工作夥伴、社交活動中推銷自己,展現自己的專業水平而獲得案件委託,這在律師的行銷手法裡面是比較常見的,有80%的比例,但是相對地時間耗費嚴重。

B. 傳統廣告:

包括平面媒體如雜誌報刊、廣播電視等硬性廣告。人脈關係是常見的律師行銷推廣方式,可由此渠道得來的案源終究杯水車薪,無法滿足律師案件需求。而作為一個真正意義意義上的律師,通過媒體打造公信力進而獲取更多案源則是時下最為盛行、也最為飽和的一種律師行銷方案,競爭尤其激烈,在律師族群里選用的比例高達90%。

C. 網路行銷:

籍由網路的發達,通過入口網站(比如中國律師行銷網)、網路社區(天涯等)、個人空間、推廣最佳化等方式進行專業展示和法律互動,廣泛傳播個人專業形象,精準接洽法律需求者。網路推廣影響受面廣,可依據具體需求作個性定製,潛力巨大,目前在律師選用的行銷方案中越占30%的比例,競爭相對較低,而且律師的網路市場還有一定的容納性。

D. 電話行銷:

組建業務團隊採取主動出擊的電話行銷模式。目前在大中型律所中發展較為蓬勃,量化工作指標和提高銷售技巧,一定程度上能收穫相當的案源,選用比例55%。

律師行銷的推廣方法

1、信息發布推廣

將有關的網站推廣信息發布在其他潛在用戶可能訪問的網站上,利用用戶在這些網站獲取信息的機會實現網站推廣的目的,適用於這些信息發布的網站包括線上黃頁、分類廣告、論壇、部落格網站、供求信息平台、行業網站等。信息發布是免費網站推廣的常用方法之一。

2、電子郵件推廣

以電子郵件為主要的網站推廣手段,常用的方法包括電子刊物、會員通訊、專業服務商的電子郵件廣告等。 基於用戶許可的Email行銷與濫發郵件(Spam)不同,許可行銷比傳統的推廣方式或未經許可的Email行銷具有明顯的優勢,比如可以減少廣告對用戶的滋擾、增加潛在客戶定位的準確度、增強與客戶的關係、提高品牌忠誠度等。

3、資源合作推廣

通過網站交換連結、交換廣告、內容合作、用戶資源合作等方式,在具有類似目標網站之間實現互相推廣的目的,其中最常用的資源合作方式為網站連結策略,利用合作夥伴之間網站訪問量資源合作互為推廣。
每個企業網站均可以擁有自己的資源,這種資源可以表現為一定的訪問量、註冊用戶信息、有價值的內容和功能、網路廣告空間等,利用網站的資源與合作夥伴開展合作,實現資源共享,共同擴大收益的目的。在這些資源合作形式中,交換連結是最簡單的一種合作方式,調查表明也是新網站推廣的有效方式之一。交換連結或稱互惠連結,是具有一定互補優勢的網站之間的簡單合作形式,即分別在自己的網站上放置對方網站的LOGO或網站名稱並設定對方網站的超級連結,使得用戶可以從合作網站中發現自己的網站,達到互相推廣的目的。交換連結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獲得訪問量、增加用戶瀏覽時的印象、在搜尋引擎排名中增加優勢、通過合作網站的推薦增加訪問者的可信度等。交換連結還有比是否可以取得直接效果更深一層的意義,一般來說,每個網站都傾向於連結價值高的其他網站,因此獲得其他網站的連結也就意味著獲得了與合作夥伴和一個領域內同類網站的認可。

4、seo論壇搜尋引擎推廣

搜尋引擎推廣是指利用搜尋引擎、分類目錄等具有線上檢索信息功能的網路工具進行網站推廣的方法。由於搜尋引擎的基本形式可以分為網路蜘蛛型搜尋引擎(簡稱搜尋引擎)和基於人工分類目錄的搜尋引擎(簡稱分類目錄),因此搜尋引擎推廣的形式也相應地有基於搜尋引擎的方法和基於分類目錄的方法,前者包括搜尋引擎最佳化、關鍵字廣告、固定排名、基於內容定位的廣告等多種形式,而後者則主要是在分類目錄合適的類別中進行網站登錄。隨著搜尋引擎形式的進一步發展變化,也出現了其他一些形式的搜尋引擎,不過大都是以這兩種形式為基礎。
搜尋引擎推廣的方法又可以分為多種不同的形式,常見的有:登錄免費分類目錄、登錄付費分類目錄、搜尋引擎最佳化、關鍵字廣告、關鍵字競價排名、網頁內容定位廣告等。
從目前的發展趨勢來看,搜尋引擎在網路行銷中的地位依然重要,並且受到越來越多企業的認可,搜尋引擎行銷的方式也在不斷發展演變,因此應根據環境的變化選擇搜尋引擎行銷的合適方式。

5、快捷網址推廣

即合理利用網路實名、通用網址以及其他類似的關鍵字網站快捷訪問方式來實現網站推廣的方法。快捷網址使用自然語言和網站URL建立其對應關係,這對於習慣於使用中文的用戶來說,提供了極大的方便,用戶只需輸入比英文網址要更加容易記憶的快捷網址就可以訪問網站,用自己的母語或者其他簡單的辭彙為網站“更換”一個更好記憶、更容易體現品牌形象的網址,例如選擇企業名稱或者商標、主要產品名稱等作為中文網址,這樣可以大大彌補英文網址不便於宣傳的缺陷,因為在網址推廣方面有一定的價值。隨著企業註冊快捷網址數量的增加,這些快捷網址用戶數據可也相當於一個搜尋引擎,這樣,當用戶利用某個關鍵字檢索時,即使與某網站註冊的中文網址並不一致,同樣存在被用戶發現的機會。

推行“律師行銷”理念目前所面臨的挑戰

一是就律師個人而言,推行“律師行銷”理念目前對相當數量的律師來說,似乎也僅僅是個浪漫和充滿幻想的闊論。更現實的境況是:解決溫飽與生存問題仍是頭等大事,相當多的律師目前還無暇更多地顧及個人的社會價值需要與實現,暫時還不能較多地擔當起“傳教”、“布道”、“普濟”的角色,還無法盡心地去追求公正、維護正義。在一些人眼中,他們更多地被歸入“商人”族或“營利”族,以自己擁有的法律知識、法律技能來與客戶的利益、甚至要與金錢做交易。他們考慮最多的是如何爭奪更多的案源和訴訟業務,如何爭奪更多的法律顧問單位,擴大自己的客戶範圍,提高收入水平。即便爭的是法律顧問單位,律師實際是把精力放在了爭訴訟業務單位上,而不是去竭力滿足客戶的法律需求。他們的著眼點是個人的經濟利益而不是客戶與社會的法律消費需要。一句話,他們考慮更多的是眼前利益,而不是社會的長遠利益,因而也不可能過多地注意引導、挖掘、開發甚至創新客戶與社會的法律需求,他們的追求、視角、條件、精力、財力以及承擔的壓力等都不允許自己站得更高、望得更遠、想得更寬,從內心深處接受“律師行銷”理念。
二是就律師事務所整體而言,推行律師行銷目前對相當數量的律師所來說,似乎也僅僅是觀念上的強調和富有理想色彩的追求。現實情況是:在合夥制和提成制等體制與機制的運行模式下,較多的是規模越大離心力越強,合伙人或律師之間往往是面和心不合,個別甚至還互挖牆角、惡爭案源、自相攻擊,內部缺乏認同感、歸屬感,難以進行專業化分工,難以統籌協調,進而也難以形成“命運共同體”和共同的價值追求。與此相應,律師所也難以形成有效、有生命力的營運戰略,難以構築共同的文化土壤,更缺乏創品牌意識。即使是律師所的管理者,也較多地疲於應付各種事務,苦心維持、支撐著全所的基本營運;受機制與體制影響,因其缺乏相對充分的人力、物力、精力等諸多方面的調控與自主支配權,也難統籌安排調查研究、市場策劃和引導、規範、挖掘、創設客戶法律消費需求等活動,無暇也無力創新服務模式與服務技能。律師所的業務運作總體上往往較多地是以我為中心,從現有、已有的法律技能與法律知識出發,等客上門,而不是從滿足客戶的法律需求出發,較為務實的是奉行“律師推銷”理念而不是“律師行銷”理念。
三是就律師行業而言,綜觀各級、各地律師協會和律師行政主管部門已出台的指導與管理內容,其總的傾向是強調律師應以義務為本位。表現在:十分強調執業律師的權利與義務的統一,但把重心落在了強調義務上;十分強調執業規範與執業自主的統一,但把重心放在了規範上;十分強調維護當事人合法利益、維護國家法治與維護執業律師生存權益的統一,但把重心落在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與國家法治上;十分強調維護國家、社會公權與維護執業律師私權的統一,但把重心放在了維護公權上;等等。總之,強調律師或律師所作為社會與市場責任主體的程度,遠遠超過了強調作為權利主體的程度,強調的是律師的責任與義務本位而非權利本位。在此背景下,巨觀上,律師行業在承擔了過多的責任、義務、規範、奉獻等的同時,在市場開拓與市場引領等方面,除了十分強調增強自己的業務水平和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平,十分強調規範執業外,甚至有所忽略了對律師執業的市場學本身的研究以及積極有效的各種市場手段的綜合運用與推廣,有所忽略了諸如“律師行銷”理念等能促進和諧、特具人文主義色彩、體現社會發展趨勢等具有強大生命力的觀念、模式、手段、操作技能的靈活套用。加之除個別執業機構曾有自發、零星的相關探討外,行業也無相應專門機構來承擔研究、推廣等相關職能,這實際上也影響了律師業務市場的開拓和法治的具體進程,也不利於普法實施。
四是就社會而言,目前法律消費需求總體上尚未被喚醍,推行“律師行銷”理念仍缺乏應有的空間與適合的土壤。主要表現:受傳統觀念與習慣勢力影響,人們仍較多地依賴行政手段經濟手段或潛規則解決問題,往往過多地尋求變通處理與人為操作,而不是追求規範化解決,法制權威尚未真正樹立;政府或權力機構留紿律師業務的法定化空間總體很小,律師應有的社會作用遠未被發揮,律師的社會價值尚未得到普遍認同,在許多人心目中,律師往往與打官司劃上等號;主管部門為律師業預留的自主自由的行銷空間太小,律師與律師事務所知名度的形成,較多地依賴於行政部門的認可與炒作,實際上又或多或少地貶抑了“律師行銷”的擴張空間;公民法制意識總體仍較淡薄,市場主體用足、用活、用好法律的意識尚未得到牢固確立;適應經濟全球化、一體化、規範化趨勢,依法、普法和律師服務的普遍性、緊迫性、同步化要求並未得到應有的重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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