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亦稱“課稅對象”、“課稅客體”,是稅法規定的必須徵稅的客觀對象,它表明國家對什麼樣的標的物徵稅,與納稅人、稅率等共同構成稅收制度的基本要素。
概況
徵稅對象是稅收制度的首要因素。它決定納稅人與稅率,不同徵稅對象又構成不同稅種。根據課稅對象的不同性質,全部稅種可分為四大類,即流轉課稅、收益課稅、財產課稅、其他行為課稅。課稅對象只是解決證稅客體一般外延範圍。在稅法中,為了具體計算稅額,還必須對徵稅對象作出具體規定。同一課稅對象的這種具體化就是稅目。徵稅對象隨生產力的變化而變化。自然經濟中,土地和人丁是主要的徵稅對象。商品經濟中,商品的流轉額、企業利潤和個人所得成為主要的徵稅對象。
稅目, 亦稱“課稅品目”,是稅法規定的同一課稅對象範圍內的真體項目。稅目具有兩方面的作用:一是明確證稅的範圍,體現徵稅的廣度,凡屬於列舉稅目之內的產品或收入即為應稅對象,反之則為非應稅對象;二是對具體徵稅項目進行歸類和界定,以便針對不同的稅目確定差別稅率。
基本方法
:一是“列舉法”,即按照每一種商品的經營項目或收入項目分別設計稅目,必要時還可以在稅目之下劃分若干個子目。列舉法適用於稅源大、界限清楚的課稅對象。另一種是“概括法”,即按照商品大類或行業設計稅目。概括法適用於品種類別繁雜、界限不易劃清的課稅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