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意義
北京在明首席楊在明說:“我國目前的土地徵收制度還具有計畫經濟的色彩,隨著市場經濟的大力發展,政治文明和法治社會的建設,現有的土地徵收制度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權益方面存在諸多不完善之處,需要在立足國情、省情的基礎上,綜合吸收和借鑑已開發國家的文明做法,提出適合本土的合理的土地徵收法制體系,完善土地利用規劃和管理制度,合理利用土地資源。”
改革內容
為了適應城鎮化對城鎮建設用地的需求,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完善便隨之引出。國土部便成立專題研究小組,圍繞促進和保障城鎮化健康發展,謀劃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方向。國土部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研究課題小組成員、國土部規劃司副司長劉國洪透露,改革研究小組對11個省份的50多個城市進行調研後,目前已形成關於改革完善土地管理制度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的框架建議。
為了適應新型城鎮化發展的要求,當前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重點包括,提高存量用地在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比重;扭轉城鎮建設對新增土地出讓收益的過多依賴;建立起有利於存量建設用地盤活利用的制度政策體系等。
據分析人士預測,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改革,很可能成為十八屆三中全會之後最先啟動的改革領域之一,也是與城鎮化關係最為緊密的改革領域之一。
土地制度改革完善的具體內容還大致包括,在保留現有徵地制度的前提下,縮小征地範圍,改產值補償為市場價值補償;在保持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規範農村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依託現有土地交易機構,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推進集約節約用地,對增量建設用地和存量建設用地出讓方式等領域,進行差別化管理等。
時機成熟
目前,征地制度改革的時機已經成熟,原因有二。
第一,國家政府的財力已比較雄厚,政府節約支出的潛力也很大,應逐步減少直至最終停止依靠出讓增量土地獲取非稅收入,轉而從存量土地中獲取穩定稅源。
第二,目前各地土地利用方式十分粗放,城鄉存量建設用地利用潛力巨大。
黃小虎認為,對現行征地制度徹底改革的物質條件已經具備,各地的改革案例與經驗也有一定積累,中央應適時推出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徹底改革現行征地制度,不能再拖。
面臨問題
問題
現在的征地制度造成很嚴重的官民矛盾、社會矛盾,必須修改,主要有三個問題。一是縮小征地範圍,將征地縮小至憲法規定的公共利益需要的範圍之內。
二是提高征地補償費,按照市場經濟等價交換的原則來規定補償費。
三是改徵地程式。現在的征地程式一切都是從政府利益出發,征地由政府決定,征地補償費由政府定,有了爭議由政府裁決,這是造成現在很多矛盾的原因。
障礙
進行改革現在有三個障礙:
一是思想障礙,土地市場價格里包括一部分增值收益,增值收益歸誰,現在有很多不同意見。一種認為,土地增值應該歸土地所有者。還有一部分意見,土地增值由社會投資造成,不應歸土地所有者,應歸社會。現在還沒有結論。
二是經濟上的障礙。要縮小征地範圍,必須開放集體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進入市場,使一些企業不通過征地仍然可以得到土地使用權。
三是地方財政的障礙(更大的障礙),地方政府從征地程式里,十年內拿到五萬多億土地出讓金的收益,這五萬多億的土地出讓金收益是地方財政的一個主要來源,好多都從這裡面開支,比如教育基金、水利基金、土地徵收補償、城市建設費用、城市基礎設施費用。還有2.5萬億的地方債要靠出讓金來還。一下縮小征地範圍,提高土地補償費,土地出讓金沒了,地方政府垮台,銀行也會破產。這是土地制度改革之所以不能啟動的最大障礙,所以征地制度改革必須配套進行土地市場制度改革,必須配套進行地方財政制度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