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下稱《決定》),進一步深入開展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征地補償安置機制,切實解決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困難問題,結合我省征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抓好征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以點帶面,逐步鋪開
國土資源部已確定我省的廣州市、佛山市為征地制度改革試點單位。經過幾年的改革探索,在規範征地權的行使、提高征地補償標準、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最佳化征地審批程式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得到較好保護。廣州、佛山市應以貫徹落實《決定》為契機,進一步深化和完善征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各市、縣(市)特別是經濟發達的珠江三角洲地區,要借鑑廣州、佛山兩市的成功經驗,逐步地開展征地制度改革工作,加緊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徵收土地制度,切實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後顧之憂。
二、制定科學合理的征地補償標準,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省國土資源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各縣(市、區)的征地區片綜合補償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執行,每3年調整一次。制訂征地區片綜合補償標準要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土地的區位,結合農用地分等定級估價成果來測算,並考慮地類、產值、人均耕地、土地供求關係和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各市、縣(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土資源部的部署,加快農用地分等定級估價工作,為合理制訂征地補償標準提供科學依據,使征地補償真正做到同地同價。同時,各市、縣(市)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部門要在2005年4月底前全面完成對當地有關征地補償標準規定的清理工作,凡與《決定》相牴觸的,要及時廢止、修改或提出廢止、修改的建議,清理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告。
三、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切實解決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出路
各級人民政府在依法實施徵收土地時,應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作為首要任務來抓,要制訂具體辦法,採取多種措施,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要使被征地農民失地不失利、失地不失居、失地不失業。要確保征地補償款及時足額地支付給被征地農戶。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征地農戶的原則,試行征地補償款實名支付制度,即將大部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全部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直接支付給被征地農戶。同時,為了保護外來土地承包戶的利益,應將青苗及屬其投入建設的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直接支付給外來承包戶。依照法定的倍數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增加安置補助費的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國家和省的重點建設項目必須將征地費用足額列入概算,不得以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為理由,壓低、拖欠征地補償款。
為切實解決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出路,在保證貨幣安置兌現落實的同時,還可試行以下安置方式:
(1)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一是建立征地安置補助專項資金制度。省、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從本級留用的土地出讓金中提取資金,建立征地安置補助基金,設立專戶,專項用於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困難補助。二是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制度。可採取政府、集體和個人各負擔一部分的原則籌措資金。三是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照廣東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對在城市規劃區內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轉非人員,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居(村)委會提出申請,凡符合條件的納入最低生活保障。
(2)留用地安置。可按征地面積的10—15%比例劃出給被征地單位作生產發展用地。在城市規劃區內的留用地應依法辦理將其變為國有建設用地的有關手續。留用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或集體建設用地的費用納入征地單位的預算成本。
(3)就業安置。通過免費的勞動技能培訓,提高被征地農民的整體素質,在同等條件下用地單位優先安排被征地農民就業。
(4)保障村集體經濟組織穩定的收入。在自願的基礎上,對具有穩定收入的基礎設施項目(如高速公路、橋樑、水利水電、能源等項目),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土地使用權租賃、聯營、作價入股或將征地補償款作為資本金入股,參予這些項目的利潤分成,獲得穩定收入。
(5)農業生產安置。在城市規劃區外,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當地人民政府要通過利用農村集體機動地、承包農戶自願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轉和土地開發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使被征地農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繼續從事農業生產。
四、增加征地透明度,充分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
一是嚴格執行《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對擬征地的擬補償安置標準依法舉行聽證,聽證筆錄作為徵收土地報批的必備材料;二是增加預公告程式。在報批征地前,向征地範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布征地預公告,預公告的內容主要是擬征地範圍、面積、地類以及擬征地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土地用途等。在預公告後,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建、搶栽、搶種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三是確認征地調查結果,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四是徵收土地批准後依法進行征地公告、征地補償登記和征地補償安置公告。為了簡化征地程式,可將征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合併在征地批准後一次性公告。
五、加強征地補償款的監管,確保征地補償款的兌現
各級人民政府要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從解決“三農”問題的政治高度,加強征地補償款的監管,確保征地補償款的兌現落實。要建立預存征地補償款制度,在徵收土地報批前,征地單位應將擬支付的征地補償款存入銀行帳戶,並將預存款到位的證明作為徵收土地報批的必備材料,以保證征地補償款的兌現。在征地批准後,應按規定在3個月內全部兌現征地補償款,征地補償款不兌現落實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農業部門要根據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征地農民的原則,制訂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各級監察、國土資源部門要配合農業、民政部門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補償費用分配和使用的監督。對征地中弄虛作假,以及貪污、侵占、挪用征地補償款等違法行為,一經發現,依法予以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六、加強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
目前,各地要切實抓好農村宅基地的管理,正確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節約使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嚴格貫徹執行一戶一宅”制度,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鼓勵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利用村內空閒地、舊宅基地和未利用地。農村宅地占用農用地應納入年度計畫,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計畫指標應和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積掛鈎。各地在宅基地審批中一律不得向農民收取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省、市、縣可根據實際從本級留用的土地出讓金、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中提取部分資金,用於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積,確保耕地面積不減少。“
要積極推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依法合理流轉。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是增加農民收入的有效途經,各地要根據省政府《關於試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通知》(粵府[2003]51號)精神,穩妥地開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並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對確需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建設項目,在符合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的前提下,可以通過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辦理程式原則上可參考國有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各項辦理程式予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