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影子腐敗”是一種新型的腐敗手段。有的官員在位時,利用權力的影響,合法和不合法、合理和不合理地為某些企業、個人牟取非法利益。為逃避監督和查處,他們不圖眼前的直接回報,而是為日後退休、離職或辭職下海後牟取更大的利益打下基礎。還有的官員則利用在位時編織的人脈關係(包括自己提拔的親信隊伍)在為退位後發揮剩餘的權力影響,大肆謀取非法利益。這些人在位時可能看上去比較清廉,而退位離崗後才露出猙獰醜態,讓人吃驚不小。
根源
與領導幹部在位時的腐敗不同,“影子腐敗”屬於“人走”而“茶”不“涼”,其身體雖離開了實權崗位,但“影子”還與過去的權力死死地纏在一起,權錢交易仍在繼續。這種魑魅魍魎的“影子腐敗”方式顯然較為古怪,但又實實在在地存在著。那么,它存在的理由是什麼?根源在哪裡?
其一,反腐力度加大,腐敗手法趨於間接隱蔽
全國各地從上到下都加大了反腐力度,經過持續不斷的標本兼治、綜合治理,以及懲防體系的建立和完善,腐敗的空間正在不斷地受到擠壓。儘管媒體暴露出來的腐敗案件數量仍然還比較多,當前反腐形勢依然嚴峻,查案難度不斷增大。由於反腐力度的加大,反腐職能機關盯得越來越緊,一些權力崗位上的實權人物既不想在反腐敗鬥爭中落網,又不想整天面對著眼前的“肥肉”而始終緊閉“嘴唇”。忍了又忍,垂涎之餘,終於想出或者被人教唆學會了幾招兩全其美之策。在這些策略之中,在位為人謀利、退位再收受好處的做法,一度為某些人所推崇。採用這些間接腐敗的手法,當權者必須選擇那些所謂聲譽較好的、忠誠可靠的、較有“良心”和講義氣的交易者才行。儘管仍然存在風險,但比之於直接的權錢交易而落網,或者棄“肥肉”於不顧、棄發財機會於不顧,總算更有“錢途”,更有奔頭。因而,“影子腐敗”在近年來頗有市場,在私底下很受推崇。
其二,在任時大力培植親信,退位後人脈發達
貪官往往都很“精明”,他們知道自己即使貴為縣處級、廳局級乃至省部級領導,畢竟總有退位的時候。於是,有人選擇了在位時大撈一把,以便日後衣食無憂;高明些的,在位時為他人牟利而不直接收受他人的好處,等到退休後,再到受過他幫助的人的公司掛個名,當個股東、顧問什麼的,享受著源源不斷的好處。還有一種更高明,對這些眼前的利益不滿足,便有意識地栽培自己的親信,以便退休了還能假借這些親信手中的權力繼續腐敗。不過,親信也有一個忠誠度的問題。於是,有的人在培植親信的同時,把重點放在自己的親屬身上。在退休後,利用自己培植的親信“垂簾聽政”、繼續搞腐敗的例子,在現實生活中並不少見。
其三,現任幹部重考察,老幹部意見左右前程
在我們國家的政治生活中,似乎有一個多年來養成的習慣,就是老幹部對新幹部要“送上馬扶一程”。即便是老幹部退休了,對現任的幹部也要繼續關心、支持,包括批評教育,極盡關懷之意。這一點,本身沒有什麼不妥之處。畢竟,老幹部經驗豐富,新上任的年輕幹部在資歷和經驗上總是缺乏一些,如果新老幹部能夠做到科學銜接幫扶,對我們的工作確實是有利的。
但是,事物總是一分為二的。老幹部對新幹部可以發揮幫助之功,但處理得不好,也會產生阻礙之力。一些不符合科學發展觀的舊觀念舊思想,會隨著一些老幹部過多的“關心”而影響到當前的工作。更重要的是,有的老幹部常常會將自己的親朋好友推薦給現任的領導,要求在提拔使用時給予“關心”,而現任的領導則往往囿於老幹部的情面,或多或少地給予關照。
在這種情況下,當一些老幹部利用其過去織就的關係網持續搞腐敗的問題傳到現任領導的耳朵里時,不要說被老幹部培養的現任領導不太敢說話,即便是外地調來的現任領導,也要謹慎行事,不敢過於堅持原則。除了照顧情面外,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那就是現任幹部考察工作中,經常要聽老幹部的意見。把老幹部們對現任主要領導的看法當作一個重要的方面來對待。在現實生活中,如果某個地方的主官在老幹部中影響不好、聲譽不佳,那么他的升遷也會出現問題。所以,現任領導不得不看重老幹部們的意見,在許多問題上也不得不遷就這些老幹部。特別是當老幹部的違法違紀問題還沒有被有關部門查實、僅僅停留在一般性的反映和議論階段時,現任領導通常不敢太過頂真,能遷就儘量遷就。這也進一步推動了離退休幹部腐敗問題的發生。
其四,制度法律不夠完善,執行不力漏洞較多
一些領導幹部在主要領導位置退下來後,藉助其影響力在創業、安排子女、親戚就業等方面獲得利益,然而在位的領導幹部因為礙於情面等原因,聽之任之,甚至主動提供方便。這裡涉及到的一個重要問題,便是當前的幹部選拔制度。要知道,現在“選官”在一定程度上還是人選人,試想,如果現任的市長、副市長、局長、副局長都是某個市委書記在任時提拔起來的,他們對自己的老領導如何監督和約束便可想而知了。因此,幹部選拔制度上存在缺陷,或者說儘管有了較好的選人制度但執行不力,應該是造成離退休幹部腐敗的一個重要原因。
制度漏洞和法律不完備在客觀上縱容了這類腐敗問題的發生。儘管《公務員法》在辭職或退休的有關方面作出了一些規定,但範圍明顯偏窄,對已無職務的離退休人員能否認定“職務犯罪”、在退休後所從事的工作能否認定權力“期權化”,都很難把握;《紀律處分條例》方面至今沒有相關解釋性操作規定。另外,現行的有關監督條例,主要是針對領導幹部的,對退休和“下海”的領導幹部的追蹤監督,還缺乏較系統和完備的硬性規定。
案例
退休高官人脈發達侵吞私企損人利己
退休高官遼寧省阜新市原市委書記王亞忱,利用自己在任時的影響力,做損人利己的違法事情。直到一位正義記者的報導,徹底摧毀了王亞忱家族的關係網。王案發後,其家人先後被判刑。
在任時狂收乾股退休後索賄受賄
2008年2月,上海檢察機關對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原副局長殷國元提起公訴。殷國元被控犯有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濫用職權罪和私藏彈藥罪,涉嫌獲取非法收入4000餘萬元。殷國元多次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購買房產,以親屬名義收受他人乾股,在退休後大肆索賄受賄。
法官肆意操控拍賣辭職後受賄50萬
深圳市南山區法院前審判員楊某,在辭職三年後,因涉收受他人賄賂50萬元,2007年8月被深圳市檢察機關刑拘,2008年3月中旬被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
在職時為人謀利離職後受賄獲刑
2006年6月,經四川省瀘州市龍馬潭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該區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原瀘州市市中區菸草公司經理、菸草專賣局局長李榮華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這是龍馬潭區檢察院成功公訴的第一起被告人利用在職時的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事前約定在離職後收受賄賂的商業賄賂案件。
證監局長用權謀利退休後受賄上百萬
丁若鵬,中國證監會黑龍江證監局原正局級巡視員。2003年4月至2006年3月,丁若鵬在任黑龍江證監局黨委書記、局長、黑龍江省政府副秘書長、中國證監會黑龍江證監局正局級巡視員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126.84萬元,其中在職時為他人謀利,退休後收受賄賂102萬元。2007年6月,丁若鵬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
退休被聘發揮餘熱受賄獲刑鐵窗度日
福州市某局的助理調研員李某,在退休後被聘用期間,違反有關規定為他人承攬工程提供幫助,並收取了“感謝費”10萬元。2008年8月,福州市台江區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10年。
防範措施
懲治“影子腐敗”:“陽光”與“拳頭”並舉
與其他一些新型腐敗手段的出生與死亡的規律一樣,要想懲治“影子腐敗”,還是得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完善法律法規。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加大制度執行力,加大有關案件的查處力度。只有從制度和執行力著手,“陽光”與“拳頭”並舉,腐敗才能逐漸地無“影”無“形”。
措施一,加快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創新
“影子腐敗”存在的重要基礎是其權力的畸形延續性,即某些領導在離開崗位後,藉助於過去的影響或者其培養的幹部網路繼續發揮影響。確實,在一些單位或一些地區,某個主要領導在位多年,在一定時期內,所在單位或地區的幹部大多由其所提拔,出於感恩報恩心理,主要領導退位後,過去的下屬仍聽命於他。即便他要搞什麼腐敗,也會為其提供一些方便。在這種氛圍下,要想對老領導進行什麼監督,確實很難,甚至會讓人覺得這個人忘恩負義。另外,即便是外面調來的新領導,對本地本部門的老領導的越軌行為也不敢過於認真,因為老幹部的意見可能會形成一定的輿論並且左右著現任領導的前程。也就是說,幹部人事制度方面存在的這些弊端,是“影子腐敗”滋生的土壤。
要解決這種現狀,就必須加快幹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步伐,特別是要加大創新的力度。工作的重點,就是要防止新任幹部成為其前任的附庸,防止新提拔幹部成為其上級的附庸,要努力打破新舊領導幹部和上下級之間所形成的這種人身依附關係。近年來,競爭上崗、公開選拔在越來越多的部門和地區推行,這不失為破舊立新的一大舉措。但是,這種創新的範圍和力度還較為有限。今後,我們應該在更大範圍內推行競爭上崗、公開選拔、民主選舉等新型的用人制度。更重要的是,要讓這種新型制度更加科學和規範,防止操作不當而造成新的腐敗行為或形式主義現象的發生。同時,還要加大對新任領導幹部上任後執政行為的監督力度,特別是陽光監督的力度。如果建立了一種公開透明的監督包括輿論監督的體系,即便是新任領導幹部想為自己的上級或老領導提供某些腐敗便利,也會立即暴露於這個強大的監督體系之下,受到輿論的譴責和鞭撻,從而使自己的執行行為更加科學規範、廉潔高效。
措施二,完善幹部離職監管的法律制度
從20世紀八九十年代至今,有關部門針對幹部離職後的違法行為出台了不少監管的制度和法規。尤其是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後,約定在其離職後收受請託人財物,並在離職後收受的,以受賄論處。”“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離職前後連續收受請託人財物的,離職前後收受部分均應計入受賄數額。”這一規定對懲治離職幹部利用過去的職務便利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具有較強的約束力。惟一不足的部分是,“事先約定”解釋又給腐敗分子以較大的空子。2008年8月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了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議案。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在職時形成的影響力受賄,被首次提出納入刑法。我們相信,如果這個條款被採納,將對懲治離職人員腐敗行為產生積極的作用。
但是我們應該看到,個別法律條文的改動或增加,還不能夠完全解決現有的離職幹部腐敗問題。從法律條文上講,一旦出台後,總會在執行中發現新的漏洞,讓腐敗分子有空可鑽。因此,有必要在較為廣大的範圍內徵求意見,儘量減少法律漏洞出現的可能。特別是相關的司法解釋,要儘可能地詳細一些,儘可能地覆蓋掉腐敗分子可鑽的空子,做到“堵洞”在先,“關門打狗”在後,不讓腐敗分子心存幻想。除了法律法規之外,有關黨政機關和部門還要出台相關的規定,對領導幹部離職前後的行為出台一些縝密嚴謹的規定,用紀律和組織等手段,共同懲治“影子腐敗”。
措施三,加大對離職幹部腐敗案件的查處力度
制度和法律的完善僅僅是一個方面,執行力是另一個方面。在制度和法律健全和完善之後,我們還要加大執行的力度。比如,針對幹部辭職下海,前幾年就有過嚴格的規定,如果違反規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和工商部門都有權處理。但針對這個問題,執行得很不夠,早些年的制度條文僅類似於牆上畫虎,缺乏約束力。對此,有關部門要認真加以研究,在執行力上狠下功夫。要不然,會讓許多重要的工作止於形式,止於條文。
更重要的是,要加大對離職幹部腐敗案件的查處力度。在相關的法律條文出台後,我們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要認真學習、摸清線索,選擇一些典型案件深挖細查,不讓腐敗分子因為玩出腐敗新花樣而逃避監管,逃避法律和紀律的制裁。在查處相關案件後,還要做好案後工作,剖析原因,完善制度。同時,要加大教育力度,做到查處一案,教育一片。讓在職幹部和離職幹部都加深認識,不再心存僥倖。
措施四,加大對退休返聘人員的監管力度
在離職人員腐敗群體中,有一類屬於退休返聘人員。這些人除了擁有過去的職務影響外,由於還繼續在工作崗位上,名退而實不退,利用過去和現在崗位的雙重影響,搞些權錢交易。這類人員往往搞些“小腐敗”,但人員不少,往往容易被忽視,應該引起警惕。
隨著中國社會開始進入“老齡化”,越來越多的退休人員被返聘發揮“餘熱”。有數據表明,全國目前有近1000萬離退休返聘人員。但是,針對返聘人員的監管制度還很不健全,有關部門要認真重視這個問題,儘快出台符合當前實際、具有較強約束力的制度,堅決遏制退休返聘人員的腐敗行為。
總之,懲治“影子腐敗”,還有許多工作等著我們去做。而制度和執行力,則是解決“影子腐敗”的兩把鋒利的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