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婚檢

強制婚檢

從上述內容不難看出,《婚姻法》是中國婚姻制度的基本法,也是一般法,但根本沒有提到婚前檢查的問題。 《婚姻登記條例》是國務院為全面實施《婚姻法》而制定的行政法規,是婚姻法律制度中重要的組成部分。 從這個意義上講,《婚姻登記條例》取消強制婚檢的規定就不存在爭議了。

婚檢從廣義上說就是婚前保健,包括三方面,即婚前醫學檢查、婚前衛生指導、婚前衛生諮詢。而 強制婚檢制度是1995年6月1日實施的《母嬰保健法》規定的,它要求“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鑑定證明”

婚前醫學檢查內容為:

強制婚檢強制婚檢

詢問有無影響婚育疾病的病史和情況;在徵得雙方同意後進行全身及生育器檢查;必要的常規化驗及輔助檢查如:透視、血常規、尿常規、梅毒篩查、GPT、肛查、風疹抗體檢測、血型、A肝抗體、B肝五項、C肝抗體、心電圖、衣原體檢測、HIV抗體檢測、一般體格檢查、淋球菌塗片檢查、谷丙轉氨酶、黴菌塗片檢查、滴蟲塗片檢查等等。這些檢查是在新人和醫生的共同配合下完成的。

中國最早關於強制婚檢的制度源於《母嬰保健法》,

該法第十二條規定:“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鑑定證明。” 《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制定於2001年6月20日,第十六條規定:“在實行婚前醫學檢查的地區,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查驗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母嬰保健法第十一條規定的醫學鑑定證明。” 《婚姻法》於2001年4月28日修改,其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禁止結婚。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婚姻無效。 《婚姻登記條例》於2003年10月1日實施,第五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儘管規定內容不同,但有一點必須明確,即《婚姻法》為基本法律,由全國人大制定,《母嬰保健法》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

《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和《婚姻登記條例》均為國務院制定頒布,屬行政法規。從上述內容不難看出,《婚姻法》是中國婚姻制度的基本法,也是一般法,但根本沒有提到婚前檢查的問題。《母嬰保健法》是旨在保障母親和嬰兒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法律,其中涉及婚姻問題的規定應屬特別法。《婚姻登記條例》是國務院為全面實施《婚姻法》而制定的行政法規,是婚姻法律制度中重要的組成部分。1990年頒布及200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2001年6月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對婚前檢查服務內容等提出要求。2003年10月, 《新婚姻登記條例》正式實施。條例規定,不能把婚前健康檢查作為結婚登記的前提條件。婚檢不再作為強制規定,宣告了中國婚檢制度從強制走向自願。2003年8月8日公布的婚姻登記條例,對1994年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進行了修改,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需要提交的有關證件中,不再包括“婚前醫學檢查證明”,這意味著強制婚檢制度被取消。取消強制婚檢,把是否婚檢的選擇權交給當事人,這是中國法律、法規尊重和保護公民基本人權的具體體現,但不再強制並不等同於婚檢不重要。

強制婚檢強制婚檢

取消強制婚檢存在較大的現實危害性

。據衛生部有關人士透露,2001年,中國實際參加婚檢人數為879萬人,檢查出對婚姻有影響的傳染病患者14萬人。許多患者在被檢之前,自己還不知道已身患疾病。強制婚檢,不僅關乎婚姻家庭的幸福和下一代的健康成長,而且關乎整個民族人口質量以及整個社會的和諧穩定,作為把握人口素質的第一關的“婚檢”是十分必要,且必須加以完善。眾所周知,新生嬰兒的健康不僅是一個家庭的事情,更關乎一個國家未來的民族素質。

婚檢則是婚姻健康和優生優育的屏障,它是為男女雙方領取的一張健康“通行證”。正是基於這一考慮,中國長期實施強制婚檢以提高民族素質,預防嚴重遺傳性疾病性病的傳播。勿庸諱言,在長期實施的強制性婚檢過程中,確實存在著諸如亂收費、程度複雜、不尊重個人隱私等問題。這也正是一些所謂的專家不惜以外國不實施強制性婚檢、強制性婚檢侵犯個人隱私權為由,執意東施效顰的理由。世界上沒有兩片完全相同的葉子。國家與國家之間同樣有著各不同的情況與特點,根本沒有必要不顧自身的國情去照搬照抄他人的管理模式。

當前中國正處於經濟社會的轉型期,各種思想相互激盪,傳統的價值觀念尤其是婚戀觀念、性觀念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一夜情、婚前性行為、愛滋病等暗流涌動,加上環境污染所造成的一些新疾病,正嚴重地侵蝕著人們的生殖健康。改革是牽一髮而動全身的事,在這種相關條件很不成熟的情況下,“單兵突進”,取消強制性婚檢,聽任新人們諱疾忌醫,本身就不是十分慎重的。事實已經證明,取消強制性婚檢後,各地生殖健康和遺傳監控已經紅燈頻現,甚至到了觸目驚心的地步。據報導,我國每年實際發生的出生缺陷兒至少有80萬-100萬,即每30秒-40秒鐘就有一個新生缺陷兒降生。有遺傳學家甚至預言,婚檢這道防線被衝破後,未來幾年出生缺陷將上升50%~80%!在如此嚴峻的形勢下,民政部的官員仍然態度堅決地表示,不會考慮恢復強制性婚檢,甚至視討論恢復強制性婚檢為拿國家法律開玩笑,無非是不願承認當時取消強制婚檢的輕率罷了。

改革完善

1、立法解決現行法律的衝突,規定婚檢為公民義務,變強制婚檢為依法婚檢

因為《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制度方面的基本法一般法,而《母嬰保健法》關於婚檢的規定則是特別法,且兩部法律的制定時間不一,因此,《婚姻法》效力優於《母嬰保健法》,可以認為新修訂的《婚姻法》是對《母嬰保健法》關於強制婚檢的否定。 《立法法》關於“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的內容體現了這一基本精神。從這個意義上講,《婚姻登記條例》取消強制婚檢的規定就不存在爭議了。相反,需要進行修訂的就是《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以使法律法規保持一致和統一。

中國《立法法》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因此,首先要解決《婚姻法》與《母嬰保健法》之間的衝突問題。根據上述分析,就婚姻制度來講,《婚姻法》是一般法和基本法,《母嬰保健法》關於婚姻的規定只能是特殊規定。而按照一般法理,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的效力應優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一般法律。也就是說,《婚姻法》的效力高於《母嬰保健法》的效力,如果兩部法律規定不一致時,應以《婚姻法》規定為準,而不適用《母嬰保健法》的有關規定。然而,這一點在《立法法》上卻沒有相應體現。《立法法》規定,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按照這個規定,對於是否應該強制婚檢一事,應當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而在制定《婚姻登記條例》過程中,國務院是否已經將婚檢問題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不得而知。如果沒有提交裁決的話,《婚姻登記條例》與《母嬰保健法》相牴觸,那問題就嚴重了。根據法制統一的精神和下位法不得違反上位法規定的要求,《婚姻登記條例》取消強制婚檢是無效的,也就是說它的第五條規定是有問題的,不完整的,不能作為婚姻登記的法律依據。按《立法法》的規定,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決定。國家應恢復強制婚檢制度。建議全國人大直接立法恢復強制婚檢,也可指令國務院及時修改婚姻登記條例,使母嬰保健法與婚姻登記條例相統一,並明確婚檢的機構、程式、內容、法律責任。必須首先解決一個技術問題,就是要明確哪些病症不適合結婚。

貴州省司法廳法律援助工作管理處的潘維亞認為,在中國當前的體制改革和建立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過程中,正確處理法律的穩定性與變動性的相互關係尤其重要。不可因為局部改革的一時之需或為順應所謂的時代潮流因噎廢食,破壞法律體系的整體穩定,犧牲國家法治長遠的價值及國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據立法法關於“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和“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應“予以改變或者撤銷”之規定,新婚姻登記條例應服從母嬰保健法的規定,有關部門應主動對其予以修訂,以進一步完善中國強制婚檢制度,使之成為提高中國人口質量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

2、認定有資質的婚檢醫療機構實施免費婚檢,設定合理的檢查項目

一些專家指出,有人提出用婚檢免費或半免費的方式提高自願性的婚檢率,有些地區也實踐了一段時間,但效果並不理想。事實說明,在目前的情況下,只要不強制,無論是加強宣傳,還是免費或半免費婚檢,婚檢率在相當一個時期內都無法提高到原來的水平。其實,免費婚檢也可以強制實行,免費婚檢的設計並沒有動搖實行強制婚檢的依據。要實行免費婚檢,也要實行強制婚檢。

強制婚檢強制婚檢制度
3、嚴格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權

醫生將婚檢結果告訴檢查對象,讓當事人自己權衡利弊決定是否告知另一方,並在檢驗報告上籤字。前提是:當事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知道自己所作出決定的後果,其決定是自願作出。最早嘗試這個辦法的醫院似乎並不是為了學習西方先進制度,而是吸取了其他醫院及醫生屢屢當被告、“里外不是人”的前車之鑑後“不得已而為之”,卻恰好“引進”了“先進經驗”。儘管實施中國式的“知情同意”的初衷可能是醫院和醫務人員的“自救”,它的合理性在於,它在知情權隱私權之間找到了一個較好的平衡點:既促使了婚檢對象在清楚其行為後果的前提下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以及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又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強制婚檢可能帶來的弊端;而其最大的缺陷是沒有法律依據,以及缺乏相應的配套制度。那么,如果將來的立法能夠確認這一做法的合法性並同時考慮到其他相關制度的配套銜接,例如首先規定結婚對象之間互相有權要求對方提供婚檢證明,如果放棄此權利將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然後在婚檢中貫徹“知情同意”的原則;以及在妊娠初期檢查中也考慮採取類似的制度等等,則結婚對象、婚檢醫院以及婚姻登記機關各方的權利(權力)、利益和責任義務將有可能更容易得到明確,也更容易為各方所接受。

4、加大宣傳力度,形成人人婚檢的良好氛圍

實踐證明,如果政府的宣傳到位,能夠使夫妻雙方真正認識到婚檢的重要性,婚檢率是會大大提高的。2004年5月,浙江舟山的普陀區在全國率先推出免費婚檢。婚檢率回升到20%。後來,又派出懂醫學知識的護理人員進婚姻服務中心,專職從事婚前體檢宣傳工作,此舉立刻收到了明顯效果,普陀區的婚檢率提升到50%。而由計生部門開展的婚育學校及社區優生優育以及部分地區的“出生缺陷干預工程”都在控制殘、瘓兒工作中取得明顯效果,參加婚育學校的人達到90%以上。政府應認真探討婚檢下降的真正原因,努力降低出生缺陷,而不是簡單地要求婚檢率的上升。利用計生網路,在計生服務證的發放領取時,進行優生優育的宣傳,大力支持和發展婚育學校,大力開展出生缺陷干預工程。要通過各種渠道,加強普法宣傳力度,使人人都有法律意識,國外並沒有強制婚檢一說,但也沒聽說他們的後代出生缺陷率暴增。或許,人家的婚檢觀念就像拍婚紗照一樣普及了——這就是一場結婚前的必修課。

5、讓婚檢成為一種置身法律之外的習俗

婚紗照的普及並沒有動用什麼法律的強制力量吧?為什麼能流行,就是習俗的力量。在引導婚檢成為習俗的過程中,公共衛生部門應該擔當重任:詳細公布婚檢的具體項目、人性而全面的宣傳婚檢項目的有關知識、恪守職業道德、保障私密性、人性化的婚檢服務等。如此,才有可能提高公眾對婚檢的信任,一項將對家庭幸福、下一代的健康、甚至人的一生都產生重要影響的檢查,人們沒有理由拒絕。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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