廿條政綱

廿條政綱

北韓臨時人民委員會制定的民主改革政治綱領。共二十條,故名。 1946年3月由金日成( 1912-1994)提出。 主要內容為:肅清日本帝國主義統治的一切殘餘;鎮壓反動勢力,保障人民自由和民主權利;實行重要產業國有化和土地改革;發展工業、農業、商業和文化教育等。

政綱出處

北韓臨時人民委員會制定的民主改革政治綱領。共二十條,故名。

1946年3月由金日成( 1912-1994)提出。

主要內容為:肅清日本帝國主義統治的一切殘餘;鎮壓反動勢力,保障人民自由和民主權利;實行重要產業國有化和土地改革;發展工業、農業、商業和文化教育等。

二十條政綱金日成在1946年的廣播講話稿,當時,蘇美聯合委員會進駐漢城,金日成對聯合委員會提出肅清日本帝國主義統治的一切殘餘;鎮壓反動勢力,保障人民自由和民主權利;實行重要產業國有化和土地改革;發展工業、農業、商業和文化教育等二十條政綱。

廿條政綱具體內容

我們主張,臨時政府應當是能夠實現全體朝鮮人民願望的、真正的民主政府。我們將要建立的民主政府必須實現以下政綱:

(一)在朝鮮的政治和經濟生活中,徹底肅清過去日本帝國主義統治的一切殘餘;

(二)同國內的反動分子和反民主分子展開無情的鬥爭,絕對禁止法西斯的、反民主的政黨、團體和個人的活動;

(三)保障全體人民言論、出版、集會和宗教信仰的自由;保障民主政黨、勞動組織、農民組織和其他民主社會團體自由活動的條件;

(四)全體朝鮮人民享有通過普遍、直接、平等和秘密投票的選舉組織負責地方一切行政機關—人民委員會的義務和權利;

(五)不分性別、宗教信仰和有無財產,保障全體公民在政治和經濟生活中享有同等的權利;

(六)主張人格和住宅的神聖不可侵犯,從法律上保護公民的財產和私人物品;

(七)廢除日本帝國主義統治時期所使用的和受其影響的一切法律和審判機關,按照民主原則選舉人民的審判機關,保障所有公民在法律上的同等權利;

(八)發展工業、農業、運輸業和商業,以增進人民的福利;

(九)把大企業、運輸機關、銀行、礦山和山林收歸國有;

(十)允許並鼓勵自由經營私營手工業和商業;

(十一)沒收日本人、日本國家、賣國賊和繼續出租的地主的土地,廢除租佃制度,把全部沒收的土地無償分配給農民,歸農民所有;無償地沒收並由國家管理一切屬於灌溉業的設施;

(十二)規定生活必需品的市場價格,同投機商和高利貸者進行鬥爭;

(十三)制定單一的、公正的稅收制度,實行累進所得稅制;

(十四)實行工人和職員八小時工作制,規定最低工資;禁止未滿十三歲的兒童從事勞動,對十三歲到十六歲的童工則實行六小時工作制;

(十五)實行工人和職員的生命保險以及工人和企業的保險制度;

(十六)實行普遍的義務教育制,廣泛增設國立國小、中學、專門學校和大學。根據國家的民主制度改革教育人民的制度;

(十七)積極發展民族文化、科學和藝術,增設劇場、圖書館、廣播電台和電影院;

(十八)廣泛設立培養國家機關和國民經濟各部門所需要的人才的特別學校;

(十九)鼓勵從事科學和藝術的人士的工作,並給他們以所需援助;

(二十)增設國家開辦的醫院,消滅傳染病,對貧民實行免費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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