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期
正文
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在建設過程中耗用的時間。即從設計檔案所列工程正式破土動工到建成投產(生產出設計規定的合格產品)或交付使用為止所需要的時間,包括建築、安裝、試車、驗收、交付使用等所需要的時間,但不包括施工準備時間。一般按日曆工月數計算,並明確建設起止年限。建設工期是具體安排計畫、簽訂經濟契約、組織施工、檢查工程進度的依據,也是從建設速度的角度反映和考核投資效果的指標。縮短建設工期,儘快形成生產能力,既能減少基本建設投資的占用,節約投資支出,又能為增加額外社會產品和國民收入創造物質技術條件,並使企業能比計畫或工期定額規定的時間提前而獲得更多的盈利。拖延工期,必然導致大量人力、物力、財力陷入未完工程中,長期不能發揮其經濟效益,造成不應有的損失。中國第一個五年計畫時期,基本建設工作組織得比較好, 156項骨幹項目的建設工期,一般只用三四年時間。以後建設工期逐漸拖長,有的項目建設工期甚至拖長一倍以上。為了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必須努力縮短建設工期。國家要求,除了少數工程量特大的項目以外,一般的項目建設工期要縮短到五年以內,大中型紡織廠、輕工廠、機械廠要在二三年內建成。國家責成各部門、各地區,根據本行業、本地區的具體情況,按平均先進水平,分門別類訂出同類型、同規模建設項目的工期定額,作為確定具體建設項目工期的依據。大中型項目要按合理工期一次安排建設計畫,分配投資和材料,落實建設條件和相關項目的同步建設,分年實施,以保證工程開工後能連續建設,按期建成,並形成綜合生產能力,以提高投資效益。建立健全工期責任制,工程按期或提前投產,給予一定的獎勵;由於工作上的原因拖長工期,給予經濟懲罰。
就組成單項工程的某一個單位工程(如廠房建設或設備安裝)的施工而言,則自該單位工程正式動工至完成的時間,在中國稱之為施工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