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簡介
建築智慧型化系統,利用現代通信技術、信息技術、計算機網路技術、監控技術等,通過對建築和建築設備的自動檢測與最佳化控制、信息資源的最佳化管理,實現對建築物的智慧型控制與管理,以滿足用戶對建築物的監控、管理和信息共享的需求,從而使智慧型建築具有安全、舒適、高效和環保的特點,達到投資合理、適應信息社會需要的目標。關係
嚴格的說,智慧型建築是建築物的一種,因其安裝有建築智慧型化系統,能提供安全、高效、舒適、便利快捷的綜合服務環境,且投資合理,因此被稱為智慧型建築。 建築智慧型化系統是安裝在智慧型建築中,由多個子系統組成的,利用現代技術實現的,完整的服務、管理系統。但是,很多情況下並沒有這樣嚴格地區分“智慧型建築”與“建築智慧型化系統”的概念。常常用“智慧型建築”代替“建築智慧型化系統”。
工程
《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將“智慧型建築”定為第7項分部工程,《建築工程施工質量評價標準》GB/T50375-2006也將其納入“安裝工程”範疇,《智慧型建築工程質量驗收規範》GB50339-2003對其質量控制、系統檢測和竣工驗收做出了具體規定。
依據GB50339-2003規定,智慧型建築分部工程分為通信網路系統、信息網路系統、建築設備監控系統、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系統、安全防範系統、綜合布線系統、智慧型化系統集成、電源與接地、環境和住宅(小區)智慧型化等10個子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又分為若干分項工程(子系統)。根據設計和需要,實際的建築智慧型化系統可為其中的1個或者多個分項工程和系統集成。
常見的建築智慧型化系統分項工程有:衛星數位電視及有線電視系統、計算機網路系統、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入侵報警系統、出入口控制(門禁)系統、巡更管理系統、停車場(庫)管理系統、空調與通風系統、公共照明系統、給排水系統、家庭控制器系統等。
簡稱
一些開發商為了形象地表明智慧型建築的高科技性,把具有建築設備自動化系統(BAS-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也常被稱為“樓宇自動化系統”)、通信自動化系統(CAS-Communication Automation System)和辦公自動系統(OAS-Office Automation System)的建築簡稱3A建築。有的還提出防火自動化系統(FAS-Fire Automation System)和安保自動化系統(SAS-Safety Automation System)等,因此 4A和5A,甚至多至7A之說。所以,所謂的3A、4A、5A都是對智慧型建築的形象化描述,並不是智慧型建築的正式等級或者標準,不能據此判斷智慧型建築的檔次。
子分部工程
通信網路系統
通信網路系統(CNS:Communicafion Network System)是在建築或建築群內傳輸語音、數據、圖像且與外部網路(如公用電話網、綜合業務數字網、網際網路、數據通信網路和衛星通信網等)相聯結的系統,主要包括通信系統、衛星數位電視及有線電視系統、公共廣播及緊急廣播系統等各子系統及相關設施,其中通信系統包括電話交換系統、會議電視系統及接人網設備。
信息網路系統
信息網路系統(INS :Information Network System) 是套用計算機技術、通信技術、多媒體技術、信息安全技術和行為科學等,由相關設備構成,用以實現信息傳遞、信息處理、信息共享,並在此基礎上開展各種業務的系統,主要包括計算機網路、套用軟體及網路安全等。
建築設備監控系統
建築設備監控系統(BAS: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過去通常稱樓宇自動化系統,是將建築或建築群內的空調與通風、變配電、公共照明、給排水、熱源與熱交換、冷凍與冷卻、電梯等設備或系統集中監視、控制和管理而構成的綜合系統,其監控範圍為空調與通風系統、變配電系統、公共照明系統、給排水系統、熱源和熱交換系統、冷凍和冷卻水系統、電梯和自動扶梯系統等各子系統。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火災報警系統,一般由火災探測器、區域報警器和集中報警器組成,當火災報警系統根據工程的要求同各種滅火設施和通訊裝置聯動,形成中心控制系統,即由自動報警、自動滅火、安全疏散誘導、系統過程顯示、消防檔案管理等組成一個完整的消防控制系統時,被稱為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系統(FAS:Fire Alarm System),主要包括火災和可燃氣體探測系統,火災報警控制系統,消防聯動系統等各子系統及相關設施
安全防範系統
安全防範系統(SAS:Safety Automation System)是以維護公共安全、預防刑事犯罪和災害事故為目的,運用電子信息技術、計算機網路技術、系統集成技術和各種現代安全防範技術構成的入侵報警系統、視頻監控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等,或這些系統組合或集成的電子系統或網路,主要包括入侵報警系統、視頻監控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停車庫管理系統、巡更系統等。
綜合布線系統
綜合布線系統(PDS:Premises Distributed System)是建築或建築群內部及其與外部的傳輸網路。它使建築或建築群內部的語音、數據和圖像通信網路設備、信息網路交換設備和建築設備自動化系統等相聯,也使建築或建築群內通信網路與外部通信網路相聯。
智慧型化系統集成
智慧型化系統集(ISI :Intelligent System Integrated)成一般指在建築設備監控系統、火災自動報警和消防聯動系統、安全防範系統等的基礎上,實現建築管理系統(SMS)的集成,以滿足建築監控功能、管理功能和信息共享的需求。通過對建築和建築設備的自動檢測與最佳化控制、信息資源的最佳化管理,為使用者提供最佳的信息服務,使智慧型建築適應信息社會的需要,並具有安全、舒適、高效和經濟的特點。
電源與接地
智慧型化系統的供電電源包括正常供電設備和獨立設定的穩流穩壓電源、不間斷電源裝置(UPS)、蓄電池組合充電設備。智慧型化系統必須採取等電位連線與接地保護措施。
環境
智慧型化系統的環境,主要包括空間環境、室內空調環境、視覺照明環境、室內噪聲及室內電磁環境。一般對智慧型建築內計算機房、通信控制室、監控室及重要辦公區域環境作要求。
住宅小區智慧型化
住宅小區智慧型化(CI :Community Intelligent) 是將建築技術與現代計算機技術、信息與網路技術、自動控制技術相結合,使住宅小區具備安全防範系統、火災自動報警和消防聯動系統、信息網路系統、物業管理系統等,集管理、信息和服務於一體,以向住戶提供安全、節能、高效、舒適、便利的人居環境。
住宅(小區)智慧型化應包括火災自動報警和消防聯動系統、安全防範系統、通信網路系統、信息網路系統、設備監控與管理系統、家庭控制器、綜合布線系統、電源和接地、環境、室外設備和管網等。
檢測
檢測的必要性
1、國家規範關於智慧型化系統檢測的規定:
(1)GB50300-2001《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強制條文3.0.3條第8款:“對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應進行抽樣檢測”。
(2)GB50300-2001《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強制條文3.0.3條第9款:“承擔見證取樣檢測及有關結構安全檢測的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
(3)GB50375-2006《建築工程施工質量評價標準》3.4.4 條:“工程結構、單位工程施工質量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進行優良評價:”第3款: 評價項目中設定否決項目,確定否決的條件是:其評價得分達不到二檔,實得分達不到85%的標準分值;沒有二檔的為一檔,實得分達不到100%的標準分值。設定的否決項目為: 安裝工程 :給水排水及採暖工程承壓管道、設備水壓試驗,電氣安裝工程接地裝置、防雷裝置的接地電阻測試,通風與空調工程通風管道嚴密性試驗,電梯安裝工程電梯安全保護裝置測試,智慧型建築工程系統檢測等。”
(4)GB50339-2003《智慧型建築工程質量驗收規範》3.1.1 條:智慧型建築工程質量驗收應包括工程實施及質量控制、系統檢測和竣工驗收。
(5)GB50339-2003《智慧型建築工程質量驗收規範》3.1.5 條: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系統、安全防範系統、通信網路系統的檢測驗收應按相關國家現行標準和國家及地方的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其他系統的檢測應由省市級以上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機構組織實施。
(6)GB50339-2003《智慧型建築工程質量驗收規範》3.4.1條:“ 系統檢測時應具備的條件: 1 系統安裝調試完成後,已進行了規定時間的試運行; 2 已提供了相應的技術檔案和工程實施及質量控制記錄。
(7)GB50339-2003《智慧型建築工程質量驗收規範》3.4.2 條:“ 建設單位應組織有關人員依據契約技術檔案和設計檔案,以及本規範規定的檢測項目、檢測數量和檢測方法,制定系統檢測方案並經檢測機構批准實施。
(8)GB50339-2003《智慧型建築工程質量驗收規範》3.4.3 條:“檢測機構應按系統檢測方案所列檢測項目進行檢測。”
(9)GB50348-2004《安全防範工程技術規範》7.1.2條:“安全防範工程的檢驗應由法定檢驗機構實施。
(10)GB50348-2004《安全防範工程技術規範》8.2.1條:“安全防範工程的驗收應符合下列條件:”第6款:“工程檢驗合格並出具工程檢驗報告。”
2、存在的問題
隨著信息與控制技術的飛速發展,智慧型建築日益增多。但目前智慧型建築工程的施工質量參差不齊,大量智慧型建築工程不但遠未能達到設計使用年限,還帶來嚴重的安全隱患。智慧型建築工程因質量問題而重複投資,浪費國家的財力物力情況亦屢見不鮮。在國家提倡可持續發展的今天,智慧型建築工程質量的檢測成為迫切需要。
3、益處
(1)法定檢驗機構經國家計量認證,具有第三方公正性,依據規範所作的檢測可作為系統驗收的依據;
(2)檢測活動依據客觀公正的原則,在建設方、施工方、監理方見證的情況下進行,法定檢驗機構作出的專業認定,可促進各方統一對系統的認識和判斷,減少關於工程質量的爭議;
(3)法定檢驗機構依據規範所出具的數據、報告,具有法律效力,工程各方及其責任人可以此規避風險。
檢測主要依據的規範
《智慧型建築工程質量驗收規範》GB50339-2003
《智慧型建築工程檢測規程》CECS182:2005
《建築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303-2002
《有線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範》GB50200-1994
《基於乙太網技術的區域網路系統驗收測評規範》GB/T21671-2008
《安全防範工程技術規範》GB50348-2004
《民用閉路監視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範》GB50198-1994
《綜合布線系統工程驗收規範》GB/T50312-2007
《電子計算機場地通用規範》GB2887-2000等
主要儀器
儀器名稱 | 子分部工程 | 檢測參數 |
數字電纜分析儀 | 綜合布線系統 | 連線圖、長度、衰減、近端串音、綜合近端串音功率和、等電平遠端串音、等電平遠端串音功率和、回波損耗、光纖衰減、衰減串音比、衰減串音比功率和、傳輸時延、傳輸時延偏差、直流環路電阻、禁止層的導通等 |
電能質量分析儀 | 通信網路系統 | 交流電壓、直流電壓、交流電流、頻率、有功功率、無功功率、功率因數、電壓偏差,波動和閃變,電壓不平衡度,諧波、暫時過電壓和瞬態過電壓等 |
網路分析儀 | 信息網路系統、智慧型化系統集成 | 連通性、傳輸速率、吞吐率、丟包率、傳輸時延等 |
音頻分析系統 | 通信網路系統、安全防範系統、電源與接地檢測、環境系統 | 應備聲壓級、聲場不均勻度、傳輸頻率特性、漏出聲衰減、系統設備信噪比、擴聲系統語言傳輸指數、混響時間、延遲時間 |
六十四路模擬呼叫器 | 通信網路系統 | 局內障礙率、局間接通率 |
接地電阻測試儀 | 電源與接地檢測 | 接地電阻 |
絕緣電阻多功能測試儀 | 電源與接地檢測 | 絕緣電阻 |
數字模擬電視分析儀 | 通信網路系統 | 視頻輸出電平、視屏信號質量 |
多功能環境測量儀 | 環境系統 | CO,CO2 |
塵埃粒子計數器 | 環境系統 | 塵埃粒子濃度 |
誤碼綜合測試儀 | 通信網路系統 | 數據誤碼率、傳輸信道速率、誤比特率 |
專業照度計 | 建築設備監控系統、環境系統 | 光照度 |
灰度測試儀、清晰度測試卡 | 安全防範系統 | 水平清晰度、灰度等級 |
電源與接地檢測 | 耐壓性能 | |
攜帶型溫濕度測量儀 | 建築設備監控系統、環境系統 | 溫濕度 |
電磁輻射檢測儀 | 環境系統 | 電磁波場強 |
建築設備監控系統、環境系統 | 風速 | |
環境系統 | 地毯靜電泄露電阻 |
主要內容
子分部工程 | 檢測主要內容 | 檢測主要參數 |
通信網路系統 | 通信系統、衛星數位電視及有線電視系統、公共廣播及緊急廣播系統、電話交換系統、會議電視系統及接人網設備 | 視頻輸出電平、音頻系統不平衡度、音頻輸出電平、聲壓級、混響時間、延遲時間、語言清晰度、頻寬、直流電壓、局內障礙率、局間接通率、數據誤碼率、傳輸信道速率、誤比特率等 |
信息網路系統 | 計算機網路、套用軟體及網路安全 | 連通性、傳輸速率、吞吐率、丟包率、傳輸時延、容錯系統切換時間、信息安全的網路隔離性能等 |
建築設備監控系統 | 空調與通風系統、變配電系統、公共照明系統、給排水系統、熱源和熱交換系統、冷凍和冷卻水系統、電梯和自動扶梯系統 | 交流電壓、交流電流、有功功率、無功功率、功率因數、光照度、回響時間、溫度、濕度、風速等 |
安全防範系統 | 入侵報警系統、視頻監控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停車庫管理系統、巡更系統 | 回響時間、報警聲級、視頻信號質量、水平清晰度、灰度等級、噪聲等級等 |
綜合布線系統 | 綜合布線系統 | 連線圖、長度、衰減、近端串音、綜合近端串音功率和、等電平遠端串音、等電平遠端串音功率和、回波損耗、光纖衰減、衰減串音比、衰減串音比功率和、傳輸時延、傳輸時延偏差、直流環路電阻、禁止層的導通等 |
智慧型化系統集成 | 智慧型化系統集成 | 網路設備連通性、子網間的通信性能等 |
電源與接地系統 | 電源與接地系統 | 交流電壓、頻率、波形畸變率、絕緣電阻、接地電阻、耐壓性能、導線截面積、設備噪聲、電流、三相電壓不平衡、供電電壓偏差、電壓波動和閃變、暫時過電壓和瞬態過電壓等 |
環境系統 | 環境系統 | 地毯靜電泄露、室內噪聲、CO含量率、CO2含量率、溫度、濕度、風速、光照度、電磁波場強等 |
主要技術
視頻質量檢測技術
音頻質量檢測技術
網路質量檢測技術
電源質量檢測技術
一般程式
1、建築智慧型化系統系統檢測時應具備的條件:
(1)系統安裝調試完成,已進行了規定時間的試運行並提供試運行報告;
(2)已提供了相應的技術檔案和工程實施及質量控制記錄。
2、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在確認具備檢測條件(必要時可由請法定檢測機構確認)後,向法定檢測機構委託檢測。
3、檢測機構接受委託後,依據規範規定的檢測項目、檢測數量和檢測方法,制定系統檢測方案,確定檢測時間。
4、檢測時,檢測方安排2~4人,按系統檢測方案所列檢測項目進行檢測;施工方安排1~2人予以現場協助,建設方安排1~2名觀察員。
5、檢測結束後,對需整改的部分,檢測機構將及時與委託方溝通,以便工程整改。
6、在商定的時間內,檢測機構向委託方提供工程檢測報告,委託方付清檢測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