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幕牆工程設計專項資質管理暫行辦法
(2000年6月30日建設部建設【2000】126號發布)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築幕牆工程設計市場的規模化管理,提高其設計水平,保證設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和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築幕牆工程設計活動的,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專門從事建築外圍護結構的下班幕牆、金屬幕牆、石材幕牆、組合幕牆以及采沅屋頂等工程的設計活動及對該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建築幕牆工程設計專項資質設立甲、乙兩級,原則上不設丙級。邊遠及經濟欠發達地區,如有必要設定丙級建築幕牆工程設計專項資質的,須經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建設部同意後,方可設定。分級標準可參照本標準編制,報建設部備案。
丙級建築幕牆工程設計專項資質由所在地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丙級專項資質承接的業務範圍僅限當地使用。
第五條 建築幕牆設計單位應依據建築主體設計單位提供的建築物基本性能從事幕牆的總體設計,同時要與建築主體設計單位協作,明確雙方的分工、義務和責任,並與其積極配合共同完成工程設計任務。
第六條 建設部負責甲、乙級建築幕牆工程設計專項資質的統一管理和審批工作。
有關具體工程可由建設部委託的有關協會承擔。
第二章 資質的申報和審批
第七條 申請建築幕牆工程設計專項資質時,應按照建設部《建設工程勘察和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第60號部長令)中第十一條的規定,提供下列資料:
㈠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㈡單位批准設立檔案;
㈢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的簡歷及任命(聘任)檔案;
㈣當年在職人員的正式統計表、技術骨幹的職稱證書、畢業證書、人事關係證明及執業資格證書。
㈤註冊資本、工作場所和技術裝備;
㈥單位章程和有關管理的規章制度;
㈦提供符合申請等級的建築幕牆工程設計資料(竣工驗收報告、用戶意見、工程獲獎證書、提供一項典型幕牆工程的設計圖紙及設計計算書);
㈧其他需要出具的證明或資料。
第八條 申報、審批:
㈠申請單位按隸屬關係報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行業協會進行初審、核實後再報送建設部。
㈡建設部按規定程式進行審查,發布檔案,對審查合格單位頒發建築幕牆工程設計專項資質證書。
第九條 建設部對通過建築幕牆工程設計專項資質的單位核發臨時建築幕牆工程設計專項資質證書(對通過的新設立單位核發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2年。期滿後,須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轉正宴請,經審核,符合要求的可核發正式建築幕牆工程設計專項資質證書。
第十條 對於已經取得乙級建築幕牆工程設計專項資質正式級別2年以上的單位,在兩年中獨立承擔過建築幕牆工程設計不少於5項,高度在60米以上(竣工並驗收),未發生設計質量事故,可以提出工程設計專項資質的升級。
第十一條 新設立的建築幕牆設計單位可申報專項資質暫定級,暫定級最高為乙級,有效期2年。期滿後,應按期轉正,持證單位應按隸屬關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後由該主管部門向建設部提出轉正申請,經審查合格,由建設部換髮正式資質證書;不合格的,將按有關規定給予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
對於新設立的建築幕牆設計單位的工程設計專項資質審核,主要對《建築幕牆工程設計專項資質分級標準》中人員要求、法人資格和資質規模(可提供工商預核准名稱和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的材料)、技術裝備、管理要求等項目進行考核。對業績要求、獲獎項目要求、標準規模內容的編制要求、單位成立年限要求等項目不作為必要條件。
第三章 專項資質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二條 建設部根據建築幕牆市場供求情況對建築幕牆工程設計專項資質實行總量控制,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 凡取得建築幕牆工程設計專項資質的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參加年檢,年檢內容按建築幕牆工程設計專項資質分級標準(暫行)執行,年檢程度按建設部《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年檢管理辦法》(建設【1999】17號)文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四條 嚴禁無證單位從事建築幕牆工程設計。取證單位應在其資質範圍內從事建築幕牆工程設計,不得超越使用。
建築幕牆工程設計專項資質證書僅限本單位使用,任何單位不得出賣、借用或者掛靠。違者將按建設部資質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直至吊銷專項資質證書,並在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第十五條 取得專項資質證書的單位如發生分離、合併或變更,應在獲得工商核准名稱後一個月內,按隸屬關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其審查同意後由該主管部門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辦理專項資質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取證單位聘任的離退休工程技術骨幹,只能在一個單位認聘並與該單位簽訂不少於兩年的聘用契約,且不得兼聘。
第十七條 對於採用欺騙、隱瞞等手段取得建築幕牆工程設計專項資質的單位,一經發現,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築幕牆設計活動的外國獨資企業申請建築幕牆工程設計專項資質,將根據國家有關設計市場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