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2001年6月29日建設部第四十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1年7月25日建設部令第93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相關章節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建設工程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設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實施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資質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勘察設計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取得資質證書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可以從事相應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和技術服務。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歸口管理工作。國務院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相應行業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歸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應行業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分類和分級
第五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分為工程勘察資質、工程設計資質。
第六條 工程勘察資質分為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工程勘察專業資質、工程勘察勞務資質。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工程勘察專業資質根據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設立類別和級別;工程勘察勞務資質不分級別。 取得工程勘察綜合資質的企業,承接工程勘察業務範圍不受限制;取得工程勘察專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同級別相應專業的工程勘察業務;取得工程勘察勞務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鑽探、鑿井工程勘察勞務工作。
第七條 工程設計資質分為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工程設計專項資質。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和工程設計專項資質根據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設立類別和級別。 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的企業,其承接工程設計業務範圍不受限制;取得工程設計行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同級別相應行業的工程設計業務;取得工程設計專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同級別相應的專項工程設計業務。取得工程設計行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本行業範圍內同級別的相應專項工程設計業務,不需再單獨領取工程設計專項資質。
第八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標準和各資質類別、級別企業承擔工程的範圍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章 資質申請和審批
第九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申請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受理。
第十條 企業申請工程勘察甲級資質、建築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及其他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應當向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中央管理的企業直接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所屬企業由中央管理的企業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同時向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企業申請工程勘察乙級資質、工程勘察勞務資質、建築工程設計乙級資質和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丙級以下資質(包括丙級),向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新設立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後,方可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資質申請。
新設立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申請資質,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申報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簡歷及任命(聘任)檔案複印件;
(五)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申報表中所列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畢業證書及身份證複印件;
(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申報表中所列註冊執業人員的註冊變更證明材料;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申請晉升資質等級或者申請增加其他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除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所列資料外,還需提供下列資料:
(一)企業原資質證書正、副本;
(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申報表中所列的註冊執業人員的註冊證明材料;
(三)企業近兩年的資質年檢證明材料複印件;
(四)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申報表中所列的工程項目的契約複印件及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證明材料複印件。
第十四條 工程勘察甲級、建築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及其他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申請工程勘察甲級、建築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及其他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審核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資質條件和企業申請資質所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實。申請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行業的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初審。申請工程勘察甲級、建築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及其他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有關行業組織或者專家委員會初審。
第十五條 申請工程勘察乙級資質、工程勘察勞務資質、建築工程設計乙級資質和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丙級以下資質(包括丙級),由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審批結果應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具體審批程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 審核部門應當自受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資質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初審部門應當自收到經審核的申報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審批部門自收到初審的申報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審批結果應當在公眾媒體上公告。
第十七條 新設立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其資質等級最高不超過乙級,並設二年的暫定期。企業在資質暫定有效期滿前兩個月內,可以申請轉為正式資質等級,申請時應當提供企業近兩年的資質年檢合格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由於企業改制,或者企業分立、合併後組建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其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本規定的審批程式核定。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申請晉升資質等級、轉為正式等級或者申請增加其他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在申請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准:
(一)與建設單位勾結,或者企業之間相互勾結串通,採用不正當手段承接勘察、設計業務的;
(二)將承接的勘察、設計業務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三)註冊執業人員未按照規定在勘察設計檔案簽字的;
(四)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五)因勘察設計原因發生過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六)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檔案進行工程設計的;
(七)設計單位違反規定指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八)以欺騙、弄虛作假等手段申請資質的;
(九)超越資質等級範圍勘察設計的;
(十)轉讓資質證書的;
(十一)為其他企業提供圖章、圖簽的;
(十二)偽造、塗改資質證書的;
(十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國務院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相應的行業資質進行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相應的行業資質進行監督管理。任何部門、任何地區不得採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外的其他資信、許可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準入限制。
第二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實行年檢制度。資質年檢主要對是否符合資質標準,是否有質量、安全、市場交易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檢查。 資質年檢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三條 工程勘察乙級資質、工程勘察勞務資質、建築工程設計乙級資質和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丙級以下資質(包括丙級)由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年檢。工程勘察甲級、建築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及其他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年檢。年檢結果為合格的應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年檢意見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應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年檢結論。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年檢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 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資質年檢申請。
(二)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企業資質年檢申請後40日內對資質年檢作出結論,或者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年檢意見。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資質條件符合資質標準,且在過去一年內未發生本規定第十九條所列行為的,資質年檢結論為合格。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資質條件中,技術骨幹總人數未達到資質分級標準,但不低於資質分級標準的80%,其他各項均達到標準要求,且在過去一年內未發生本規定第十九條所列行為的,年檢結論為基本合格。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資質年檢結論為不合格:
(一)企業的資質條件中技術骨幹總人數未達到資質分級標準的80%;
(二)企業的資質條件中主導工藝、主導專業技術骨幹人數,各類註冊執業人員數不符合資質標準的;
(三)第(一)、(二)項以外的其他任何一項資質條件不符合資質標準的;
(四)有本規定第十九條所列行為之一的。 已經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降低資質等級處罰的行為,資質年檢中不再重複追究。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年檢不合格或者連續兩年基本合格的,應當重新核定其資質。新核定的資質等級應當低於原資質等級;達不到最低資質等級標準的,應當取消其資質。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連續兩年資質年檢合格,方可申請晉升資質等級。
第三十條 在資質年檢通知規定的時間內沒有參加資質年檢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其資質證書自行失效,且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資質。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變更企業名稱、地址、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後的一個月內,到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其中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企業除企業名稱變更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外,企業地址、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辦理結果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在領取新的資質證書的同時,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發證機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因破產、倒閉、撤銷、歇業的,應當將資質證書交回發證機關。
第三十三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遺失資質證書的,應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
第三十四條 院校所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聘請在職教師從事勘察設計業務的,應當實行定期聘任制度。教師定期聘用人數不得超過企業技術骨幹人員總數的30%,聘期不少於二年。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五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承攬勘察設計業務的,予以取締;處契約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三十六條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並處契約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一)超越資質級別或者範圍承接勘察設計業務的;
(二)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
(三)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
(四)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第三十八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建設工程設計企業未根據勘察成果檔案進行工程設計,建設工程設計企業違反規定指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第四十條 資質審批部門未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審批資質的,由上級資質審批部門責令改正,已審批的資質無效。
第四十一條 從事資質管理的工作人員在資質審批和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軍隊系統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承接地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申請資質證書。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建設部1997年12月23日頒布的《建設工程勘察和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6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