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勘察和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建設工程勘察和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規定》在1997.12.23由建設部頒布。

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單位的資質管理、保障國家財產和人身安全、促進技術進步、提高工程勘察設計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工程勘察是指依據工程建設目標,通過對地形、地質、水文等要素進行測繪、勘探、測試及綜合分析評定,查明建設場地和有關範圍內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徵,提供建設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資料及其相關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的工程設計是指依據工程建設目標,運用工程技術和經濟方法,對建設工程的工藝、土木、建築、公用、環境等系統進行綜合策劃、論證,編制建設所需要的設計檔案及其相關的活動。

第三條 凡從事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資質證書,方可開展工程勘察或工程設計業務。

持有資質證書的單位,同時可承擔與工程項目相應的工程諮詢、技術服務,不須再單獨領取工程諮詢證書。

第四條 工程勘察設計隊伍的發展,應與國民經濟的發展和工程建設規模相適應。國家對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實行總量調控和動態管理。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的統一管理工作。

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協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甲、乙級單位資質的審查和本部門所屬甲、乙級單位資質的具體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所屬甲、乙級單位資質的初審和管理及本行政區域內所有丙、丁級單位的資質管理。

第二章 資質等級和標準

第六條 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分為《工程勘察證書》、《工程設計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其中《工程設計證書》包括《專項工程設計證書》。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按國家規定收取工本費。

第七條 工程設計資質按行業或工程性質分類。專項工程設計資質的設立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工程勘察資質分為工程地質勘察、岩土工程、水文地質勘察、工程測量等四個專業。

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實行一個行業一認證制度。

第八條 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按承擔不同業務範圍一般分為甲、乙、丙、丁四個等級。分級標準的主要依據為:

(一)各專業技術人員及執業註冊人員的配備;

(二)完成項目的能力、技術特長和業績;

(三)技術水平、技術基礎工作能力;

(四)技術裝備、工作場所、勘察設計質量及管理水平;

(五)註冊資本;

第九條 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等級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依照本規定第八條要求制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發布。

第十條 持有甲、乙級資質證書的單位可在全國範圍內承接業務;持有丙、丁級資質證書的單位在本行政區域內承接業務。

第三章 資質申請和審批

第十一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申請資質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批准設立檔案;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的簡歷及任命(聘任)檔案;

(四)當年在職人員的正式統計表、技術骨幹的職稱證明及執業資格證書;

(五)註冊資本、工作場所和技術裝備;

(六)單位章程和有關管理的規章制度;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證明或資料。

第十二條 新設立的勘察設計單位,應按第五條規定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預審,然後再向批准部門提出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設立申請,經批准後,方可按本規定第十一條要求辦理資質申報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取得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除丁級單位外,可在其主行業外根據其專業力量和技術水平,申請與主行業相關的其他行業設計資質。甲級單位不受限制,乙級單位不超過兩個相近行業,丙級單位不超過一個相近行業。

第十四條 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單位的資質,實行國家和地方兩級審批制度。甲、乙級單位的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審批、發證;丙、乙級單位的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地方有關專業部門審批、發證。

第十五條 申請資質證書,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甲、乙級資質,按隸屬關係報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初審、核實,再報送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有關專業部門審批、發證。其中地方所屬單位的建築工程設計乙級資格、工程勘察乙級資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並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行指標控制。

(二)申請丙、乙級資質,先由單位所在地地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並抄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備案。

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上報本行政區域內所屬的勘察設計單位申請和備案材料的同時,應抄報所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所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其資質審查管理工作給予指導監督。

第十六條 新設立的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單位,其等級為暫定級。暫定級最高為乙級,有效期一至兩年,由發證部門在證書上註明。有效期滿;乙級按隸屬關係進行複查,丙、丁級由地方進行複查。複查合格後,核發正式資質證書;不合格者由原發證部門收回其證書。

第十七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取得正式證書兩年後,達到行業分級標準高一級條件時,可申請高一級別的臨時證書,承擔高一級別的勘察設計業務。在其承擔項目數量達到升級規定的條件後,由發證部門核發正式證書。申請高一級別臨時證書和核定正式證書程式按本規定第十五條辦理。

第十八條 私營設計事務所申請資質證書,必須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章 資質監督與管理

第十九條 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持證單位的資質實行資質年檢制度;對不具備條件的,應報原發證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收回其證書。當由乙級降為丙級或丁級時,應由原發證部門通知單位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重新審核發證。

第二十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如發生分立或合併,應在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三十日內,向原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辦理證書註銷手續。如需申請資質證書,按本規定第十五條程式重新辦理。

第二十一條 工程勘察設計證書是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資格許可證件,只限於本單位使用。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只能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業務。

嚴禁無證勘察設計,嚴禁轉讓和掛靠,嚴禁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圖章、圖簽,不得私拉外單位人員為其進行勘察設計。

第二十二條 勘察設計單位承接勘察設計業務,需持有《工程勘察證書》或《工程設計證書》,同時持有《工程勘察收費資格證書》或《工程設計收費資格證書》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企事業單位內部設立的勘察設計單位,無收費資格證書的,不得在社會上承擔勘察設計業務。

第二十三條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開展業務的勘察設計分支機構,應按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申請資質證書。非獨立法人的勘察設計分支機構,不得以分支機構名義承接業務,只能以原單位名義承接業務提供勘察設計檔案和資料、收取費用等。

第二十四條 資質證書的等級編號,須在工程勘察設計檔案上註明。凡實行註冊制度的專業,須加蓋註冊設計人員的執業專用章。

第二十五條 離退休工程技術人員,只能應聘在一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勘察設計業務。外單位聘用,應由原單位出具外聘證明。離退休人員可作為單位技術資格認定條件,但其人員總數不得超過聘用單位技術人員的30%。應聘的離退休人員應與聘用單位簽訂不少於二年的聘用契約。離退休人員一般不宜擔任聘用單位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院校所屬勘察設計單位,因工作需要聘請在職教師從事勘察設計業務的,必須實行定期聘任制度,辦理聘任手續。教師定期聘用人數不得超過聘用單位技術人員總數的30%,聘期不少於二年。教師應聘從事勘察設計業務期間,不得再兼職從事與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無關的教學等其他活動。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採用欺騙、隱瞞等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由原頒發證書部門吊銷資質證書,並在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第二十八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並可處以5000~3萬元的罰款:

(一)勘察設計的檔案未按規定註明其單位資質等級、證書編號,未加蓋註冊人員執業專用章的;

(二)單位分立或合併後,未按時註銷資質證書的;

(三)私自聘用其他單位在職人員為本單位完成勘察設計任務的。

第二十九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視情節輕重,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並可處以1萬~10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一)為無證單位或個人提供圖章、圖簽或資質證書的;

(二)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接業務的;

(三)擅自超越資質級別或範圍承接業務的;

(四)允許無證單位或個人掛靠其名下,從事勘察設計業務的;

(五)因勘察設計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

(六)無證進行勘察設計的;

(七)非獨立法人的勘察設計分支機構,以分支機構名義承接業務的;

(八)出賣、轉讓、出借、塗改、偽造資質證書的。

第三十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頒發證書部門降級或吊銷其資質證書:

(一)因勘察設計原因,造成嚴重工程質量事故的;

(二)連續兩年質量檢查,均為不合格的;

(三)單位內部固定人員不足標準規定的80%的;

(四)有嚴重違法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資質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嚴重失職,索賄、受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軍隊系統的勘察設計單位,由軍隊參照本規定審查、發證,其證書僅適用軍隊內部。軍隊系統的甲、乙級勘察設計單位需要承接地方業務時,須按本規定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資質證書。在地方承接勘察設計任務的軍隊甲、乙級單位不設立分支機構。丙、丁級勘察設計單位不得承接地方業務。

第三十四條 外國與中國和港、澳、台地區與內地合營設計機構及合作勘察設計項目的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建設部建設〔1991〕504號文《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單位資格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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