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司法鑑定

建築工程司法鑑定 建築工程司法鑑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建築工程司法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運用建築學理論和技術,對涉及訴訟活動的建築工程質量、材料和安全等與建築工程相關的專業性問題進行鑑定與判定,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 建築工程司法鑑定不僅為法院審判相關工程質量糾紛類案件提供了專業的技術支持,同時也擔當了面向社會服務的鑑定責任。建築工程質量問題輕則引發糾紛和矛盾,重則會影響人身安全,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 其主要內容包括:建築工程質量評定、工程質量事故鑑定、工程造價糾紛鑑定等 司法鑑定程式 1. 司法鑑定申請 2. 司法鑑定機構 3. 委託受理(司法鑑定機構) 3.1 司法鑑定協定書 3.2 司法鑑定範圍 3.3 司法鑑定技術 3.4 司法鑑定現場 3.4.1 通知相關人員到場 3.4.2 現場鑑定人 3.4.3 現場鑑定信息不得透露 3.5 鑑定意見 3.5.1 標準套用 3.5.2 原因分析 3.5.3 鑑定意見(只是提供給法院審判的依據) 3.6 司法鑑定諮詢 3.7 鑑定時限 3.8 終止鑑定 4. 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

建築工程司法鑑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建築工程司法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運用建築學理論和技術,對與建築工程相關的問題進行鑑定並提供鑑定結論的活動,其主要內容包括:建築工程質量評定、工程質量事故鑑定、工程造價糾紛鑑定等。

建築工程司法鑑定必須依據現行的標準規範,使用通過計量認證的檢測方法對工程進行現場檢測,並由當事人或司法機關相關人員進行數據確認,然後,對現場確認的數據進行處理,通過分析和計算,對工程整體做出鑑定結論,並出具《某某項目建築工程司法鑑定報告書》。

《建築工程司法鑑定報告書》中,鑑定結論的評定一般分為工業建築和民用建築。鑑定報告內容一般包含:報告說明、結論、數據、計算書、照片(證據)等。

建築工程司法鑑定的費用一般是由敗訴方承擔,也可以雙方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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