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司法鑑定協會

簡介

上海司法鑑定協會成立於2010年6月4日,是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由上海市的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組成的社會團體,受上海市司法局和社團局的指導和監督。它的主要職能和任務是:組織會員學習貫徹黨和國家有關司法鑑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貫徹執行國家司法鑑定標準和技術規範,推進司法鑑定規範化、標準化建設,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協調溝通有關部門與會員之間的聯繫,研究、反映司法鑑定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為有關部門制定相關的規章制度提供決策依據;制定會員自律準則,形成會員自律管理機制,開展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違反自律準則、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會員予以懲戒;接受有關部門委託,對於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別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的鑑定事項,提供鑑定諮詢意見;接受有關部門委託,組織開展司法鑑定人教育培訓、執業能力評估、職業道德考核等工作,配合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對會員的投訴,按照有關規定對會員的違規行為進行處分;組織開展學術交流和理論研討活動,加強與國內外同行之間協作交流,總結工作經驗,提高鑑定質量;為會員提供服務,保障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上海司法鑑定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有下列職權:制定、修改章程;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確定協會的工作任務;選舉、罷免理事;制定、修改協會會費標準;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更名、終止等事項;決定其他事項。協會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並組成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協會下設會員與維權工作委員會、業務研究工作委員會、資產管理與財務工作委員會三個工作委員會和法醫臨床、法醫病理、法醫精神病、電子證據、司法會計、物證、建築工程、智慧財產權等八個專業委員會,分別負責某一方面的事務。協會設秘書處,為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協會的日常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是上海市司法鑑定協會。英文名稱是Shanghai Association of Forensic Science,縮寫為SAFS。
第二條 上海市司法鑑定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由本市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及其他從事司法鑑定相關工作的單位和人員自願組成的全市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和帶領全體會員,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恪守司法鑑定執業規範和職業道德;引導和促進全體會員,秉承科學和正義,認真履行職責,提高鑑定質量,促進司法公正,維護社會穩定,合法、有序、規範地開展司法鑑定工作;服務廣大會員,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上海司法鑑定事業健康發展作貢獻。
第四條 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司法局。協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協會的任務為:
(一)組織會員學習貫徹黨和國家有關司法鑑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貫徹執行國家司法鑑定標準和技術規範,推進司法鑑定規範化、標準化建設,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三)協調溝通有關部門與會員之間的聯繫,研究、反映司法鑑定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為有關部門制定相關的規章制度提供決策依據;
(四)制定會員自律準則,形成會員自律管理機制,開展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違反自律準則、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會員予以懲戒;
(五)接受有關部門委託,對於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別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的鑑定事項,提供鑑定諮詢意見;
(六)接受有關部門委託,組織開展司法鑑定人教育培訓、執業能力評估、職業道德考核等工作,配合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對會員的投訴,按照有關規定對會員的違規行為進行處分;
(七)組織開展學術交流和理論研討活動,加強與國內外同行之間協作交流,總結工作經驗,提高鑑定質量;
(八)為會員提供服務,保障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為:開展自律管理、組織學習交流、提供諮詢意見、編撰書刊資料、協助主管單位開展工作及其他經授權或受委託的工作。
第八條 協會的活動原則:
(一)協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得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協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協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協會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取得《司法鑑定許可證》的單位會員和取得《司法鑑定人執業證》的個人會員稱為執業會員;
未取得《司法鑑定許可證》的單位會員和未取得《司法鑑定人執業證》的個人會員稱為非執業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單位會員需取得《司法鑑定許可證》或從事司法鑑定相關的教育、科研、管理或其他相關工作。
(四)個人會員需取得《司法鑑定人執業證》或從事司法鑑定教育、科研、管理或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協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協會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的請求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協會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有關司法鑑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規定,依法從事司法鑑定活動;
(二)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三)維護協會的合法利益,維護司法鑑定信譽;
(四)遵守協會制定的自律準則及規範;
(五)積極參與協會組織的活動;
(六)配合協會工作,如實反映真實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認真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八)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依法被註銷、撤銷《司法鑑定許可證》或《司法鑑定人執業證》的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自被註銷、撤銷《司法鑑定許可證》或《司法鑑定人執業證》時起自動退會,其會內職務自然免除,但仍從事司法鑑定相關工作的,可以繼續保留會籍和會內職務,由執業會員轉為非執業會員。
非執業會員依法取得《司法鑑定許可證》或《司法鑑定人執業證》,自取得《司法鑑定許可證》或《司法鑑定人執業證》時起,自動轉為執業會員。
第十六條 會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及其他各類司法鑑定規範,不履行義務,損害協會利益的,由理事會決定,予以適當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還應當移送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或移送有關部門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會員違紀處分辦法,由理事會負責制定。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協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
第十八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確定協會的工作任務;
(三)選舉、罷免理事;
(四)制定、修改協會會費標準;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更名、終止等事項;
(七)決定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協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五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四)根據會長提名,決定聘請、解聘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
(五)根據會長建議,決定協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註銷;
(六)制訂會員自律準則和司法鑑定標準和技術規範;
(七)制訂內部管理的規章、制度;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如有必要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的,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其他常務理事召集或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必要時,提議的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二十六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負責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代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理事會職權的第(二)、(六)、(七)、(八)、(九)項;
(三)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及秘書處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人選;
(四)其他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授權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出席的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條 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忠於法律,實事求是,公正無私;
(三)在司法鑑定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較高聲望;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二條 協會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應超過70歲,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協會會長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會長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代表理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做工作報告;
(三)負責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定;
(四)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負責分管工作,受會長委託也可行使會長職權。
第三十六條 協會設秘書處,為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協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在秘書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處內設機構的設定由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七條 秘書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協會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二)落實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交辦的工作,並向其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八條 協會可以根據業務發展需要設立若干分支機構,包括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和分會,分支機構的工作職責、業務範圍等事項由理事會規定。分支機構的負責人由常務理事會決定。個人會員可根據自身需求,選擇加入若干分支機構,並參加其活動。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捐贈、資助及其利息;
(二)完成政府或有關部門委託的收入;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其他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 協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一條 協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收取辦法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二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進行分配。
第四十三條 協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四條 協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定的,必須按照捐贈協定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協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協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五條 協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保險等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協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應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九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 協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協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條 協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表決協會終止決定的會員代表大會,不受本章程第二十條關於到會人數規定的限制,經實際到會會員代表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第五十三條 協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協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五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司法鑑定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0年6月4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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