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執業分類規定

(2000年11月29日法務部司發通[2000]159號檔案印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的管理,規範司法鑑定執業活動,根據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的實際需要,制定本執業分類規定。
第二條 本執業分類規定根據當前我國司法鑑定的專業設定情況、學科發展方向、技術手段、檢驗和鑑定內容,並參考國際慣例而制訂。
第三條 本執業分類規定是確定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人職業(執業)資格和司法鑑定機構鑑定業務範圍的依據。
第二章 分 則
第四條 法醫病理鑑定:運用法醫病理學的理論和技術,通過屍體外表檢查、屍體解剖檢驗、組織切片觀察、毒物分析和書證審查等,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醫學問題進行鑑定或推斷。其主要內容包括:死亡原因鑑定、死亡方式鑑定、死亡時間推斷、致傷(死)物認定、生前傷與死後傷鑑別、死後個體識別等。
第五條 法醫臨床鑑定:運用法醫臨床學的理論和技術,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醫學問題進行鑑定和評定。其主要內容包括:人身損傷程度鑑定、損傷與疾病關係評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評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評定、勞動能力評定、活體年齡鑑定、性功能鑑定、醫療糾紛鑑定、詐病(傷)及造作病(傷)鑑定、致傷物和致傷方式推斷等。
第六條 法醫精神病鑑定:運用司法精神病學的理論和方法,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精神狀態、法定能力(如刑事責任能力、受審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監護能力、被害人自我防衛能力、作證能力等)、精神損傷程度、智慧型障礙等問題進行鑑定。
第七條 法醫物證鑑定:運用免疫學、生物學、生物化學、分子生物學等的理論和方法,利用遺傳學標記系統的多態性對生物學檢材的種類、種屬及個體來源進行鑑定。其主要內容包括:個體識別、親子鑑定、性別鑑定、種族和種屬認定等。
第八條 法醫毒物鑑定:運用法醫毒物學的理論和方法,結合現代儀器分析技術,對體內外未知毒(藥)物、毒品及代謝物進行定性、定量分析,並通過對毒物毒性、中毒機理、代謝功能的分析,結合中毒表現、屍檢所見,綜合作出毒(藥)物中毒的鑑定。
第九條 司法會計鑑定:運用司法會計學的原理和方法,通過檢查、計算、驗證和鑑證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它會計資料等財務狀況進行鑑定。
第十條 文書司法鑑定:運用檔案檢驗學的原理和技術,對文書的筆跡、印章、印文、文書的製作及工具、文書形成時間等問題進行鑑定。
第十一條 痕跡司法鑑定:運用痕跡學的原理和技術,對有關人體、物體形成痕跡的同一性及分離痕跡與原整體相關性等問題進行鑑定。運用槍械學、彈藥學、彈道學的理論和技術,對槍彈及射擊後殘留物、殘留物形成的痕跡、自製槍枝和彈藥及殺傷力進行鑑定。
第十二條 微量物證鑑定:運用物理學、化學和儀器分析等方法,通過對有關物質材料的成份及其結構進行定性、定量分析,對檢材的種類、檢材和嫌疑樣本的同類性和同一性進行鑑定。
第十三條 計算機司法鑑定:運用計算機理論和技術,對通過非法手段使計算機系統內數據的安全性、完整性或系統正常運行造成的危害行為及其程度等進行鑑定。
第十四條 建築工程司法鑑定:運用建築學理論和技術,對與建築工程相關的問題進行鑑定。其主要內容包括:建築工程質量評定、工程質量事故鑑定、工程造價糾紛鑑定等。
第十五條 聲像資料司法鑑定:運用物理學和計算機學的原理和技術,對錄音帶、錄像帶、磁碟、光碟、圖片等載體上記錄的聲音、圖像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況過程進行鑑定;並對記錄的聲音、圖像中的語言、人體、物體作出種類或同一認定。
第十六條 智慧財產權司法鑑定:根據技術專家對本領域公知技術及相關專業技術的了解,並運用必要的檢測、化驗、分析手段,對被侵權的技術和相關技術的特徵是否相同或者等同進行認定;對技術轉讓契約標的是否成熟、實用,是否符合契約約定標準進行認定;對技術開發契約履行失敗是否屬於風險責任進行認定;對技術諮詢、技術服務以及其他各種技術契約履行結果是否符合契約約定,或者有關法定標準進行認定;對技術秘密是否構成法定技術條件進行認定;對其他智慧財產權訴訟中的技術爭議進行鑑定。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執業分類規定尚未確定具體類別稱謂的司法鑑定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確定,報法務部備案。
第十八條 本執業分類規定由法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執業分類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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